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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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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2260001590857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古城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基本情况:

古城区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全区 10个乡(镇、街道)44个行政村,402个发包方,近1.9万户,约17万亩承包地。。

二、服务内容:

1、协助开展宣传动员。配合协助做好延包试点工作宣传资料准备、宣传动员等,采取致农民一封信、宣传标语、广播播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延包政策法规。

2、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培训区乡村各级工作人员,侧重于技术服务层面和工作流程等业务。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信息化工具的使用方法,并能够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摸底核实。协助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延包工作小组,开展分类摸底调查统计,主要摸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承包农户及家庭成员、承包地变化情况、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开荒地、机动地等情况,存在的纠纷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农户延包意愿等,形成延包摸底调查统计。

4、协助制定延包方案。协助组级延包工作小组根据摸底核查情况,结合本集体实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延包方案,明确延包原则、延包方式、工作步骤和重大问题处置等相关事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街道)及区农业农村局。

5、开展调查。根据延包方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经营权调查,较原土地确权地块情况有变化需实测的,开展实测。形成信息公示图、公示表等调查成果。

6、审核公示。调查成果经延包小组审核后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延包小组和中标服务单位进行核实、修正后再次进行公示。

7、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结果,明确二轮到期后延包的土地承包关系,更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按照《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生成电子合同,通过《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统一签订承包合同,并组织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8、完善证书,开展变更登记业务。合同签订后,按采购方要求与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有序衔接工作。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区不动产管理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承包地块变动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件遗失、人员信息变化等情况的,补办证书。

9、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方要求,汇总延包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纸质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文件材料,形成档案资料,并将延包档案资料扫描数字化入库,工作成果录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同步确保二轮延包试点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服务相关要求:

(一) 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 年第 1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 号);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 号);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 号);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 号);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 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 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 〕198 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农办政改〔2020〕9 号);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 (试行)》(农办政改〔2020〕8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与成果汇交办法》(农办经〔2015〕13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农办经[2015]13 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 号)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 号)

(二) 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政改〔2023〕7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

(三)后续服务要求

1.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内,因成交供应商因地块调查,承包方调查等不认真、不仔细、不到位(调查、公示等)而造成的修改、变更等返工,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信息反馈后五个工作日内解决。

2.后续服务期内服务除包括以上内容外,同时还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数据库更新、建库、合库、质检、入库、汇交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四、报价及结算

1、总报价包括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经费(电脑、打印机及财务软件等)以及全部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劳务费、劳保费、实地考察等为提供本项目服务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2、供应商应综合考虑自身实力、实施成本等因素后做出投标报价,中标后投标报价将不予以调整。

3、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户数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中标单价*实际完成户数),(单价限价58元/户);如最终结算时,实际完成户数所对应结算的金额超出项目最高限价,则按项目的最高限价(即110万)进行结算。

五、保密要求

1、中标单位须在合同中进行责任约定,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业主方的相关保密制度;

2、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各项档案资料带出指定工作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泄漏、传播;不得无故查看及讨论档案内容。

3、各种档案文件,不得丢失、泄密、损坏。

六、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                

2、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注:如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终止签订合同)。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履约完成,中标供应商完成相关承诺时限后,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5、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如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生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

2、中标单位完成土地延包工作,并经过采购方检查,支付合同价款的40%进度款;

3、中标单位提交全部的成果,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剩余30%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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