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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2024年度耕地恢复整改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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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1080001593347 文档页数:83页 所需下载券:10
湘乡市2024年度耕地恢复整改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湘乡市2024年度耕地恢复整改技术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110.64万元

二、项目背景

湘潭市在2024年度的耕地恢复与保护工作,紧密围绕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采取了一系列严谨而有效的措施。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上级考核要求,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全面推进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在此过程中,全市各级部门及县市区共同参与,形成了一个上下联动、责任明晰的工作格局。市委书记与市长联合签署的2024年第1号田长令,标志着湘潭市对耕地保护红线的坚定捍卫。田长令的实施,不仅强化了耕地用途管制,还明确了各级田长在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等方面的职责,为全面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我市高度落实湘潭市关于耕地保护工作安排,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技术单位协助我局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耕地恢复工作。

三、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2.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20〕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52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1〕6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耕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2〕6号);

(8)《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湘自资发〔2022〕15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耕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3〕2号)。

四、技术标准

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五、工作内容

1.恢复耕地图斑筛选

(1)提取耕地调查数据和标注“恢复属性”地类编制成果中恢复属性图斑,作为可恢复耕地的基库。

(2)对标注“恢复属性”的图斑按恢复难易程度进行内业初筛,对图斑的土壤情况、交通条件、灌溉排水条件、水源条件、种植作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恢复耕地面积。

2.外业举证、竣工范围勘测及系统录入工作

以2023年度调查数据成果为底数,将已恢复地块矢量范围导入系统,填写地块基本信息,如权属、监测面积等。

逐图斑开展实地举证,并在举证软件上填报耕地类型、耕地种植属性和耕地调查属性,上传各图斑带位置信息和拍照方位角的实地举证照片。

将完成外业举证的地块,上报县级管理员审核,再上报市级管理员、省级管理员审核,直至完成审核认定。

3.数据上报

根据恢复耕地地块的相关信息,统计地块验收情况和面积,并填写相关地块信息。通过湖南省日常变更系统上报验收意见、实地照片和矢量数据等相关备案资料,直至完成审核入库。

六、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1、工期和质量要求

1.1工期要求

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具体根据合同约定。

1.2质量要求

工作成果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恢复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执行。

2、技术要求及成果要求

2.1技术要求

技术单位必须熟悉操作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调查云”平台,且具备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

2.2成果要求

湘乡市2024年恢复属性耕地复垦任务:通过“湖南省国土调查在线举证系统”逐项目现场举证,通过系统矢量数据审核。

七、付款方式

招标人支付款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以下进度向中标人分期支付:

1、项目合同金额按实结算,以录入“湖南省国土调查在线举证系统”实际上图入库的初始面积为基础核实最终服务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的亩均单价计算为准;

2、具体付款方式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人开具。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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