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安陆市林权登记工作,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妥善解决集体林权证书发放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有关要求,结合安陆市实际,开展林权登记补充测绘及权籍调查项目。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3〕1号)、《关于切实做好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籍调查规程》(2023年9月1日实施)对安陆市辖区内所有林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确权登记,明确登记类型、开展地籍调查,明确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完成调查成果录入、资料存档及移交,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地籍调查成果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需要,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
安陆市林权涉及林地共1587宗,总面积116885亩(77923097.43平方米)。
二、作业依据
2.1技术依据
1)《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1-2023)
3)《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5)《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6)《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GB/T33453-2016)
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8)《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9)《不动产登记数据一致性比对技术指南》。
2.2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0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93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
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14)《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9号)
15)《关于切实做好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号)
三、成果质量要求
1、本项目中所涉及的各类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省级相关要求。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程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方法,使安陆市林权登记补充测绘及地籍调查项目成果既要符合国家、省级下发的相关技术标准,又要切合实际,体现本地特色,突出科学性和可行性,并通过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
四 成果内容清单
本项目成果内容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省级相关要求,同时满足安陆市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项目成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调查工作底图;
2、补充调查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宗地照片、面签照片及户籍、身份证资料扫描件;
4、权籍调查成果,包含矢量成果、申请书、申请审批表、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等图表册及相应台账;
5、林权登记公告;
6、其他符合林地变更、流转、抵押、注销等登记要求的资料
7、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
8、各级检查整改资料成果;
9、满足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
10、以上成果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成果,电子成果存放按技术文件要求存储和保密规定管理,纸质成果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完善。
四、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起一年
2、付款方式
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