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
(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一、采购清单
服务名称(标的名称) |
最高限制单价 |
标的所属行业 |
马鞍山市2025年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服务 |
142元/吨 |
其他未列明行 业 |
二、项目概况
飞灰是指在垃圾焚烧进程中所产生的残余物,飞灰中含有苯并芘、苯并蒽、二嚼英等有机污染物和Cr、Cd,、Hg、Pb、Cu、Ni等微量重金属。本项目飞灰中氯含量偏高。
三、总体要求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产生量按照日处理垃圾1200吨处理焚烧,每1吨约产生3%飞灰处理(参考数据)。服务期内,因马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置能力提升或设备提升改造,飞灰数量可能增加或减少,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做相应调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并不保证最低处理量。
中标人针对本项目配备的所有作业车辆须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资质,所有车辆设备须操作规范、作业时根据相关文件技术执行。
四、服务范围
负责对飞灰运输车运输至马鞍山市向山生活垃圾填埋厂的飞灰进行处置(按照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吊装卸、膜覆盖、焊接等,以及库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周边环境整治,洒水除臭、排水防涝,24小时飞灰处置场区管理等。
五、管理要求
1、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遵守垃圾厂作业秩序与管理要求并做好飞灰运行、处置、去向等数据台账,随时供采购人调阅。
2、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安全方面须设置并遵从相应规范操作制度,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文明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在项目实施(含运输)过程中,进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含运输期间)中标人所发生的或中标人施工场地内(运输途中)发生的或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应由中标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3、飞灰处置过程中,人员和车辆安全责任及相关飞灰的运行和处置操作手续,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费用,费用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4、中标人针对本项目须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在本项目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中标人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派专职人员协助完成,费用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5、中标人须遵从廉洁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有关人员支付金钱或赠送实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因本项目向有关人员索取金钱或实物,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中标人不得损害采购人利益,且不得在服务区域对采购人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行为,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未获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任何时候都不得在服务区域内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六、商务要求
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服务期间,采购人在马鞍山市向山垃圾场飞灰库区场地提供一间管理用房(包含水电),中标人可以作为办公场所及设备摆放间,所有权归采购人。
3、服务地点:马鞍山市(甲方指定地点)。
4、进场时间: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进场。(注:如中标人故意推迟进场服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付款方式:
5.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按185万元)的40%作为预付款(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剩余合同款实行季度一结。在中标人切实履行了季度全部合同义务后,于次月1日将上季度实际处置量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结合考核结果支付季度服务费用(含预付款)。(遇节假日、年终结算时付款期相应顺延)。
5.2如中标人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剩余合同款实行季度一结。在中标人切实履行了季度全部合同义务后,于次月1日将上季度实际处置量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结合考核结果支付季度服务费用。(遇节假日、年终结算时付款期相应顺延)。
注:本项目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 185 万元。
费用结算标准=∑(实际发生数量×最高限制单价)×合同综合费率。
6、中标人应为本项目服务人员和作业车辆(含第三方车辆)购买保险,费用包含在总投标价中。中标人每年须向采购人出具保单及已付清保险费的相关收据,保证在服务期间人员和财产受损失后得到补偿,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1本项目服务期间,中标人应为本项目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采购人在服务人员索偿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且无补偿义务。
7、本项目中标人如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补偿义务: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
②经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中标人为责任方,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经有关部门认定严重违反劳动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经济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④拒绝采购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的;
⑤有违反环保、安全等规定的情况,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⑥合同履约期间,中标人法人组织破产,或重组变更法人主体的;
⑦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其它终止合同的规定,其它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
⑧合同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
⑨本项目遇不可抗力影响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合同无法执行的。
8、中标人须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9、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力量,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到达本项目现场提供相应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10、采购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进行验收。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1、本项目采取每月考核,考核表详见附件,每季度按每月考核结果累加情况支付服务费用
12、项目总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