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省级核查工作的通知》、《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登记财产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紧推进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开展建宁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省、市文件下一步工作要求我市最迟将于2027年底全面完成登记汇交和颁证到户工作。
2.以现有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通过对基础数据分析、归类,并开发一套适合宅基地确权发证的辅助管理系统。本项目主要对我县范围内涉及25096宗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登记颁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乡镇(街道)整理申请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要求完善权籍资料、权属信息、发证信息录入,协助工作人员完成登记办理、证书打印、档案挂接等工作。对于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缺失或者测量成果缺失的宅基地进行统计并生成修补测清单。发证率最低根据相关省、市文件进行工作安排。
3.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单价最高限价为100元/宗,投标人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单价限价。最终支付金额按照中标单价×实际确权登记宗数按实支付。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登记要求
1、梳理完善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成果数据,根据最新政策及文件精神,将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成果进行质检和成果分类,将符合登记发证的宗地进行整理并公示至镇、村。(项号1)
2、整理农房确权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登记的业务件进行预受理。(项号2)
★3、对于用地和规划材料不齐等登记情形,按不同事情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在收件工作开展时,对实际的宅基地及农房进行多角度拍照存底,并对农户进行身份核验后进行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分类、材料填写及图件输出、农户签章及指界、人像采集、数据补充、审核并录入系统、辅助证书发放等。
★4、主要的工作内容为前往各乡镇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完善权籍资料(包含部分修补测)、指界等权属信息、现场查看、登记信息录入,协助登记中心完成资料审核登记工作,并将登记资料规范化,以便于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时完成登记信息公示和修改完善的工作,办件核实无误后,完成登记办理、证书打印、档案挂接等工作。
(二)登记范围
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依法登记的房屋仅表示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登记的事项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不代表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房屋事项均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也不能因房屋已经登记即可投入使用。(项号3)
★确权登记标准:依据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建宁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建自然资〔2023〕86 号)文件相关规定。
(三)登记材料(项号4)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注:申请人身份证和家族成员户口本应先复印好;户主变更应提供户主变更证明;
3、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原国土、建设或乡(镇)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及原证书注销申请书;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提供《建宁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申请确认表》;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依法继承的,提供相关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遗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及书面同意材料;
6、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原国土、规划等部门及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8、其他必要材料。
★(四)作业规范及依据、技术标准
1、《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2、《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15967-2008);
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23 );
4、《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
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6、《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号);
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
8、《关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16〕217号);
9、《福建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399号);
10、《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1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
1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1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实施)
18、其他技术要求。
★(五)政策文件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3、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建宁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建自然资〔2023〕86 号)
4、《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紧推进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知》
5、《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登记财产指标的通知》
6、《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
8、《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明政办〔2019〕48号)
★(六)交付成果
1、宅基地项目实施方案;
2、宅基地项目总结报告;
3.完整录入系统(申请材料、房地照片、权籍材料等);
4、宅基地发证工作清单;
5、宅基地发证电子档案数据库。
(七)服务要求
1、项目维护期内根据问题程度及用户的要求在24小时以内响应要求并及时解决问题;(项号5)
2、提供电话技术咨询与服务;(项号6)
3、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需求;(项号7)
4、满足不动产数据归档要求;(项号8)
5、满足不动产数据汇交要求;(项号9)
★7、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应规定。服务期满前,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完整的文档资料,并配合采购人做好与本项目相关衔接工作。
★(八)人员要求:配备常驻技术人员8人。
(九)其他
1、供应商须列出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工作时间安排。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期间随时检查供应商的工作进度,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进度缓慢的,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加快进度,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整改不得有异议。(项号10)
2、供应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以及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项号11)
3、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工作完成后,所有项目数据资料及成果全部移交招标人,不得擅自非工作需要复制、存储涉密信息,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事件,供应商负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项号12)
4、供应商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解决。(项号13)
5、所有要求提交的成果需提供电子版。(项号14)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至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县农房一体确权登记任务量。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按照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服务。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及时、完整地收集有关资料,并按要求将其录入采购方系统提交采购方验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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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每年按项目进度申请一次支付,按实际登簿量申请付款金额,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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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8 |
★ |
其他 |
由于合同支付方式格式限制,合同支付方式以本条为准。 合同支付方式:每年按项目进度申请一次支付,按实际登簿量申请付款金额,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相应申请的金额。注:中标人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