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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2026年建德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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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140001600615 发布时间:2025-02-14 文档页数:81页 所需下载券:10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2026年建德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技术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服务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预算价

(元)

1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2026年建德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技术服务项目

详见本章

“二、项目需求”

1

750000

 

预算价: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备注:以上预算金额包括前期资料收集、外业踏勘、技术服务、专家审查费、项目论证审查备案、资料整理、人员工资、交通、住宿、税金、保险、管理费、辅助工作及售后服务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采购需求

(一)工作目标

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点、2025年12月31日为更新时点,开展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6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审批供应、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在前期试点完成的清查成果基础上,重点更新资产实物量,核实更新价值量,摸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根据自然资源部、省厅最新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时点更新工作,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价值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更新。

(二)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本次资产清查更新工作范围包括建德市域范围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6类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1.价格信号数据资料采集

采集2019-2023年辖区内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森林、草原和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准地价、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根据国家要求,协助开展价格信号补充采集、核对、区域统筹调整等工作。

2.实物量成果更新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分等定级、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水资源公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更新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和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在前期试点的资产清查成果基础上清理整合形成更新后的实物量图层。2025年3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核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完成时间根据全省林草湿普查工作时间动态调整。2026年3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核算。

3.价格体系及价值量成果更新

收集前期资产清查试点成果时点后各类自然资源的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结合补充完善的基准地价、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根据自然资源部、省厅相关工作部署,协助更新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细化更新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地方利用国家、省下发的更新后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成果,核算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在前期试点的资产清查成果基础上整理汇总形成更新后的价值量图层。2025年3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核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完成时间根据全省林草湿普查工作时间动态调整。2026年3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核算。

4.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情况更新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基础上,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点,更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情况,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套合提取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2025年8月底前,完成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2026年3月底前,将使用权状况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5.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专项清查

整合前期试点的资产清查成果中已有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相关数据成果,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储备土地台账等成果,摸清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基于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成果,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结合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使用修正法测算或成本法核算资产清查价格,核算资产经济价值,查清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等底数信息。2025年3月底前,重点完成储备土地资产清查。2025年8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6年3月底前,将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6.检查自检入库及阶段工作报告

2025年3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资产清查成果和储备土地资产清查成果县级自检和成果上报工作。2025年8月底前,完成使用权状况清查成果和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县级自检和成果上报工作。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当前年度工作报告,2026年3月底前完成更新试点资产清查县级自检和成果上报工作,同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要求

1.技术标准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

(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

(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 33453;

(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37346;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6)《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

(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

(8)《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

(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10)《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浙自然资办〔2019〕59号;

(11)《湿地信息分类与代码》LY/T 2181;

(12)《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13)《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 9649;

(1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GB 35650;

(15)《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9009.3-2010);

(16)《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

(17)浙自然资函〔2024〕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8)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9)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

(20)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标准(试行);

(21)其他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和清查的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2.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定义各项坐标参数的投影文件中,平面基准主要参数统一如表3-1所示。

表3-1平面基准主要参数要求说明

序号

参数名称

参数值

说明

1

GeographicCoordinateSystem

GCS_China_Geodetic_Coordinate_System_2000

地理坐标系名称

2

Datum

D_China_2000

大地基准名称

3

Spheroid

CGCS2000

椭球体名称

4

SemimajorAxis

6378137.0

长半轴

5

InverseFlattening

298.257222101

扁率倒数

6

AngularUnit

Degree(0.0174532925199433)

角度单位

7

PrimeMeridian

Greenwich(0.0)

本初子午线

正射影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标准分幅的正射影像、分景正射影像宜采用3度分带。利用已有正射影像成果的,分带方式不需调整。

矢量数据采用地理坐标,经纬度值采用“度”为单位,用双精度浮点数表示,保留9位有效小数位(0.000000001度)。

3.计量单位与属性精度

长度、宽度、高程、面积等均采用米制单位。若无特殊说明,长度、宽度、高程单位均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

获取的定量属性值保留的有效小数位、值域范围应符合本规定中各具体属性项的要求,并与地物实际属性相符。

(四)项目成果

资产清查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数据成果:

1.资产清查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4)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5)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6)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7)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8)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9)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2.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7)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价格数据。

3.价格信号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7)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价格信号数据。

4.图件成果:

各类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

5.表格成果:

各类资源资产清查汇总表。

6.报告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报告》;

(3)《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报告》;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质检报告》。

7.数据库成果: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项目团队要求

人员

数量

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测绘师证书

技术负责人

1

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测绘师证书

其他项目组人员

13

承担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及价值量成果更新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估价工作,其中具有土地估价行业专家或土地估价评审专家资格者不得少于2人;承担测绘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测绘管理制度,具有涉密测绘成果工作经验(3人);其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承担相应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8人)。

(六)设备要求

配置无人机4台,同时配置五镜头倾斜摄影测量系统;配置专用测量仪器(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

注:中标单位应当自行办理好向有关部门申请无人机飞行航空摄影的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规定进行飞行作业。

(七)保密要求

1.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一切数据及成果,均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侵犯任何采购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供应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本项目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所有,各种统计资料、纸质资料及分析数据等项目加工资料在项目结束时都必须完整完全移交,供应商不得下载、留存、持有和使用任何档案信息,更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每发现一次按合同总价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采购人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供应商亦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签署《保密协议》。

三、商务条款

(一)总体要求

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更正,如有)的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服务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标准。

(二)付款方式

按财务结算要求,通过银行划账方式结算。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以上级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为准。

(四)质量要求

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质量核查,包括过程质量核查、成果质量核查与质检。

(五)服务要求

1.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2.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服务工作,并按约定向采购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3.供应商项目成果必须满足采购单位的工作要求。

4.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成果维护期: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不少于1年的免费成果维护期,时间从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质量核查后开始计算。

6.服务响应: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可提供本地化服务。在服务期及成果维护期内,供应商应当确保服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当出现问题时,供应商应承诺在2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4小时之内到现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六)验收

1.履约验收的时间:项目实施完成,供应商提交履约验收书面申请且经采购人确认后7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具体验收流程、程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2.验收标准:按技术要求及主要作业依据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按采购需求提交所有成果资料,实施进度符合采购要求。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质量核查,包括过程质量核查、成果质量核查与质检。

3.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七)项目款的结算

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供应商需提供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至采购单位);2026年年底前,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款的50%。

结算时中标供应商将结款申请1份、发票原件(按实际支付的当期金额)及复印件1份、合同复印件1份和经采购单位验收确认的《建德市政府采购验收反馈表》提交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当期项目款,采购单位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项目款。

(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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