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鼎信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其所需2025年太湖街道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编号:JSZC-320506-SZDX-C2025-0001
二、采购内容:2025年太湖街道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
三、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太湖街道6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于2020年5月,项目建设总投资540万元。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现场设备及相关技术要求,须落实运行维护措施。运维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能独立完成维护工作。运维单位应制定运维计划,包括试剂更换、配件更换、仪器校准、部件清洗等。
运维内容 |
运维时间(年) |
备注 |
对杨树浜闸、莫家荡闸、小溪河、溪江河闸、天鹅港闸、花渡港闸等6个站点的水质监测设备的常规五参数、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等参数落实质量保证以及运行维护、应急处理、运行记录和数据传输等 |
1 |
配备技术人员2人,报价费用包含1年的运维(含交通、办公、水电、网络、通信等)及6个站点的配件耗材(含试剂与配件维修及更换等) |
(二)运维服务说明
1、维护的目的:确保甲方自动环境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甲方生产管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维护的定义:签定维护协议前甲乙双方应根据厂家仪器寿命及甲方现场情况确定主要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维护是指乙方在系统设备使用年限内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清洗保养、维修、更换试剂、提供备品备件等。
3、维护的业务范围:五参数,氨氮,COD,总磷,总氮,流量计。
4、维护的约定:对于特殊零部件损坏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供更换服务及相应的维修单据及资料,常规耗材配件损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耗材配件清单详见附件)。
5、日常维护工作:
①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连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②自动进行总有机碳(TOC)、氨氮、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及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6、周维护工作:
①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②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
③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泵和过滤网。
④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⑤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极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⑥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⑦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剂。
⑧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7、月维护工作:
①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校正。对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载气气路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进行一次维护,检查试剂余量(必要时添加或更换),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必要时加蒸馏水。
②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检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④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⑤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監测仪:检验UV-CODCr转换曲线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
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⑦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洗。
⑧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⑨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8、季度维护工作:
①每3个月至少对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试样计量阀等进行一次清洗。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膜,必要时进行更换。
②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注射器活塞、燃烧管、CO2吸收器。
9、其他预防性维护工作:
①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②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③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④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护记录。
⑤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10、突发维护以及仪器的检修:
①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②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③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实验。
11、维护相应时间:乙方对日常性维护,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可行的维护方案进行维护;对突发性故障的处理,乙方在甲方发生维护请求时,在取得业主许可的前提下,一般问题在24小时内当场解决,特殊问题不能完成的,需与甲方协商一个确定的时间并获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该确认的时间段调用其他资源来处理故障问题。
12、维护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 附件
表1:常规耗材配件明细表
运维类别 |
序号 |
耗材配件名称 |
运维时间 |
数量 |
更换周期 |
五参数 |
1 |
pH电极 |
年 |
6 |
一年 |
2 |
溶解氧保养套装 |
年 |
6 |
一年 |
|
3 |
溶解氧电极 |
年 |
6 |
一年 |
|
4 |
电导率电极 |
年 |
6 |
一年 |
|
5 |
浊度电极 |
年 |
6 |
一年 |
|
6 |
热电阻 |
年 |
6 |
一年 |
|
氨氮设备 |
1 |
氨氮电极 |
年 |
6 |
一年 |
2 |
氨氮膜头 |
年 |
6 |
一年 |
|
3 |
氨氮管件包 |
年 |
12 |
半年 |
|
4 |
接收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5 |
发射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总磷设备 |
1 |
UV灯 |
年 |
6 |
一年 |
2 |
排液泵 |
年 |
12 |
半年 |
|
3 |
转子 |
年 |
12 |
半年 |
|
4 |
柱塞头 |
年 |
12 |
半年 |
|
5 |
反应器容器 |
年 |
6 |
一年 |
|
6 |
接收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7 |
发射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高锰酸盐指数仪表 |
1 |
ORP电极 |
年 |
6 |
一年 |
2 |
管件包 |
年 |
12 |
半年 |
|
3 |
加热泵 |
年 |
6 |
一年 |
|
4 |
PT100 |
年 |
6 |
一年 |
|
5 |
搅拌电机 |
年 |
6 |
一年 |
|
6 |
接收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7 |
发射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总氮设备 |
1 |
UV灯 |
年 |
6 |
一年 |
2 |
排液泵 |
年 |
12 |
半年 |
|
3 |
转子 |
年 |
12 |
半年 |
|
4 |
柱塞子 |
年 |
12 |
半年 |
|
5 |
反应器容器 |
年 |
6 |
一年 |
|
6 |
接收光源 |
年 |
6 |
一年 |
|
7 |
发射光源 |
年 |
6 |
一年 |
表2:特殊零部件损坏按实际需要更换,另行收费,不得超过单价限价。
序号 |
耗材配件名称 |
单位 |
单价限价(元) |
1 |
氨氮主板 |
个 |
5000 |
2 |
总磷主板 |
个 |
5000 |
3 |
COD主板 |
个 |
5000 |
4 |
总氮主板 |
个 |
5000 |
5 |
氨氮多项阀 |
个 |
5000 |
6 |
总磷多项阀 |
个 |
5000 |
7 |
COD多项阀 |
个 |
5000 |
8 |
总氮多项阀 |
个 |
5000 |
9 |
氨氮高温高压阀 |
个 |
2500 |
10 |
总磷高温高压阀 |
个 |
2500 |
11 |
COD高温高压阀 |
个 |
2500 |
12 |
总氮高温高压阀 |
个 |
2500 |
13 |
电机 |
个 |
3000 |
注:更换以上零部件更换均免工时费。 |
13、 服务期限:一年(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14、 人员要求:2人。
四、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
1、响应报价包括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需的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设备、材料、备用仪器设备投入、检测、保险、劳保、管理、验收、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供应商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响应单位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须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的参数虚假或对采购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办法处理。
4、磋商说明:
(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未按不见面开标流程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
(3)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交;
(4)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不能成交;
(5)在“苏彩云”系统中出现供应商“机器码一致”情形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五、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规定:
1、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要求: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1.1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的,应选择节能产品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1.2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优先采购的,则在综合评分相同情况下,提供优先采购产品更多的响应单位优先成交。
1.3响应产品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响应单位应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绿色采购,优先考虑绿色产品。
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也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链接查询。
2、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2.1本次采购中,响应单位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1在本次采购中,响应单位如为监狱企业,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3.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正常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0号)文件规定:
1、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
1.1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1.2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1.3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1.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相关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信息详见评分标准。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1.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诚信苏州(www.szcredit.gov.cn)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
1.2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信用记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1.3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八、行业属性: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九、凡涉及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