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自动监测站托管运维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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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3561 发布时间:2020-04-17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水质自动监测站托管运维服务采购

项目需求

一、本项目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服务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 6%的扣除。
  •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 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最后报价相同时,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1. 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二、项目概况

为了加强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采购人拟对已建成投运的 2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河水质自动监测站、黄沙河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大河水站、黄沙河水站)委托运维,大河水站位于漓江八里街段,黄沙河水站位于全州县黄沙河镇。2 个水质自动站共同配置常规五参数(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和水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汞、总砷、总锰、六价铬、铜、铅、锌、镉 15 个监测指标,此外黄沙河水站增

加了总磷、总氮 2 个项目,大河增加了生物毒性 1 个项目。

三、运行维护内容及要求

(一)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要求

本项目需运行维护的内容为桂林市 2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河水站、黄沙河水站,包括水质自动站所有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站房设施及中心站服务器等。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工作,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内容如下:

  •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站仪表所需耗材、试剂。
  •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所需备品备件。
  • 对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进行定期检修、保养。
  • 及时排除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出现的故障,并提供维修所需配件(由于地震、洪水等不可预防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自动站系统及仪器损坏除外)。
  • 对水质自动站仪表进行定期校准、性能测试。
  • 保证站房内外清洁整齐,环境温湿度适合仪器的运行。
  • 保证辅助设备的正常运行。
  • 配合监测站进行环境水质自动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工作。

 

  • 随时接受监测站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
  • 认真、及时做好维护记录,汇总各水质自动站维护记录,每月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人。
  • 邀请专业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各水站防雷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定期检定温湿度计并提供检定证书,确保温湿度计在检定有效期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定期查看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在有效期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做好水质自动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
  • 水、电、通讯及财产保护:运营期间所需水电通讯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供应商负责运营维护及管理维护期间水、电、通讯等故障维修及费用缴存,保证畅通。
  • 必须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所有监测数据, 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完毕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一经发现,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水质自动监测站系统及仪表维护详细内容

  1. 系统日常维护与保养
  • 严格按照“日监控,周巡查、月比对”的要求,开展日常维护和质控工作;每天对水质自动站整个系统进行维护检查,通过宏观检查各仪器运行的状况,每周至少到现场巡检一次,观察系统运行一个完整的周期,检查整个系统运行状况,通过每日监控、每周巡查,确保仪器设备和系统处于正常的运行状况。
  • 每天对中心软件运行情况、监测数据进行检查;遇到数据异常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分析原因, 及时汇报并解决,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 开展软件维护、水站巡检、仪器校准、环境勘查、数据监控、试剂配制、水样采集运输等工作, 接到工作任务后须及时响应。
  • 各水站现场巡检包括临时巡检和定期巡检,巡检期间的交通工具由供应商负责;临时巡检安排 在节假日前、领导参观、质控考核,以及应急事故发生期间,定期巡检为每周 1 次;巡检中发现问题须及时记录、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 定期巡检内容

①检查监测点周边环境是否仍然保持符合国家关于水质自动站选址的要求;

②检查站房内部环境:温度 18-28℃、湿度≤60%、清洁卫生是否合格;

③检查站房内部设施和设备:空调、抽湿机、供电系统、供水、稳压电源、防雷系统、通讯系统、照明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灭火设备、UPS+蓄电池、门窗、冰箱、站房漏水、抽排水管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④检查站房外部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照明设备、抽排水管、绿化、路面等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⑤检查仪器设备:采水系统、配水系统、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辅助装置(空压机、自动采样器、

 

视频监控系统、工具箱)、现场比对设备是否异常、试剂是否需要更换,并维护保养;

⑥耗材:试剂、垫圈、管路、阀等是否及时更换,现场是否有贮备便于随时更换;

⑦现场工控机数据备份;

⑧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里规定的内容。

  • 不定期巡检参照定期巡检内容执行。
  • 建立耗材、配件更换计划表,定期及时更换。
  • 年度系统维护

①每年按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对系统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

②每年按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系统进行一次性能审核;

③每年刻录一张各水站数据备份光盘;

④每年对各水站空调进行清洗保养;

⑤邀请专业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各水站防雷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⑥定期检定温湿度计并提供检定证书, 确保温湿度计在检定有效期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⑦查看消防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更换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参考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详见“附件 1”,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按新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1.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每周进行各项目标准溶液核查,及时记录核查结果,核查结果的相对误差在±10%范围内;常规参数每周进行一次核查,重金属项目每月进行一次核查。
  • 每月至少 1 次月比对水样采集,供应商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的相对误差在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要求的范围内;月比对项目为国家规范要求的所有项目。
  •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仪器校准工作。
  • 所有水站系统的每个月每个参数有效数据获取率高 90%(“有效数据获取率” 是指已实际正常运行小时数与应监测小时数之比)。
  • 每年进行一次准确度、精密度、检出限、标准曲线、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检查。
  1. 运行状态监控
  • 早上 8:00—晚上 23:30,专人负责通过数据平台对监测仪器状态实施监控;监控时段内仪器故 障发现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非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晚于次日 8:30。
  • 发现数据异常、仪器故障后须及时通知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所有监测数据,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 完毕后,供应商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供应商在未取得采购人许可的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一经发现,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 系统故障维修

 

  • 水站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必须获得故障报告后 5 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并恢复正常运行。
  • 系统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时,若 48 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供应商必须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手工分析。
  • 重大、系统性故障无法修复,确需对系统或构成系统的某台或几台仪器、设备进行整体更换才 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时,供应商应在 48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
  • 无正当理由,备机连续使用时间不能超过 1 个月。
  • 维修、更换主要部件须进行性能核查确认正常后才能恢复报数使用。
  • 仪器、设备故障维修按照最有利于系统正常运行原则,对造成故障的零配件、部件需要更换的, 由供应商负责。零配件、耗材必须是所运维水站系统原厂全新耗材。
  • 长时间停机(连续停机超过 24 小时)时,关闭分析仪器和进样阀,关闭电源;用纯水清洗并排空分析仪器的测量室、蠕动泵及试剂管路;取下测量电极并将电极头浸入保护液中存放。再次运行时仪器须重新校准。
  • 水站发生长时间停电停水、水位不足无法取样分析、采水设施损毁等情况时,需人工补测。频 率为异常情况超过 48 小时人工补测 1 次,后续每周两次,补测间隙不小于 3 天。监测项目为国家规范要求的项目。
  1. 系统耗材更换

耗材必须是所托管子站系统原厂全新耗材;系统耗材更换的项目严格按仪器使用维护手册进行,频次根据耗材的实际使用情况更新。

  1. 内部管理
  •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订系统维护管理、维修的操作规范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现场运行维护和仪器、设备维修操作及运维单位的内部管理。
  • 供应商须对各水站建立专人负责制,按照有关要求建立 QA/QC 保证体系,制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规程,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 供应商须根据系统仪器、设备的构成情况配备技术人员,确保每种仪器、设备都具备高水平维 护管理和维修人员。
  1. 突发污染事故要求

当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或发现所在断面发生污染事故时,须 2 小时内报告采购人,3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保证系统仪器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传输畅通,并协助采购人进行应急处置及手工监测。

  1. 工作记录与报告
  • 供应商在系统维护管理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过程中,须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 意见稿)》和采购人的要求填写巡检记录、质控记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自检等原始记录,并经现

 

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

  • 每次仪器、设备维修后一周内向采购人提交一份维修报告及维修后性能核查报告。
  • 所有的现场记录每月 10 日前一次性移交给采购人存档备案,并做月度维护总结。
  • 年度总结:年度维护工作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年度维护总结。

(三)运维机构、人员要求

  1. 总体要求
  • 供应商及拟投入人员要求接受桂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管理。
  • 供应商要求具备完善的系统配件供应渠道。
  • 供应商应列明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的各项费用预算开支,报价公正合理。预算开支包 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维护、零配件试剂更换、软件维护、仪器质量控制、站房维护、辅助仪器检定、防雷检测、消防设备、水电费、交通运输费等。
  • 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任务。
  1. 对供应商技术能力的要求:
  • 要求供应商在广西区内配备专业人员,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 为了提高运维的效率,弥补仪器发生故障时对监测数据造成的缺失和影响,供应商提供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并可考虑提供本运维项目的在线分析备用机,如提供的备用机的,要求测量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供应商至少拟派 2 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并派遣 1 名专人常驻桂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站负责日常数据监控和协调管理工作。
  • 供应商至少配备 1 辆专用巡检汽车。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运行维护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由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考核不合格,按比例扣除一个月运维费用并补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免费对所有站点试维护一个月(期间产生的仪器耗材配件费用由业主承担),一个月后由业主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均与运营维护相关。如考核合格,则正式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不合格,则延长免费试维护时间一个月,并责令整改,一个月后重新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运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成绩仍然不合格,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 对供应商服务的要求
  • 必须明确维护方法、周期、内容及技术保障等。
  • 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维护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 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 采购人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运营维护服务方开展一次工作考核,依据项目的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 100 分。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最终考核结果计算所有站点平均分。平均分<80 分为不合格;平均分≥80 分为合格。按照考核结果和合同要求支付该季度的运维服务费。

(四)考核标准

  1. 仪器考核内容
  • 所有水站每天在线情况。
  • 构成水站系统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是否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作为系统仪器、设备运行 是否正常的依据。
  • 所有水站系统的每个月每个参数有效数据获取率≥90%(“有效数据获取率” 是指已实际正常运行小时数与应监测小时数之比)。
  • 数据质量控制指标满足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服务态度和及时性。
  • 相关技术规范及合同里规定的内容。
  1. 考核办法

采购人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运维单位开展一次运营维护工作考核,依据上述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 100 分。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 每三个月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最终考核结果计算所有站点平均分;平均分<80 分为不合格; 平均分≥80 分为合格。
  • 考核结果≥70 分且<80 分的,为初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 10%,并责令整改。
  • 考核结果≥60 分且<70 分的,为二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 35%,并责令整改。一年合同期内出现两次二级警告情况,取消运营合同。
  • 考核结果在<60 分的,取消运营合同,并罚款当季度运行费用。
  • 一旦发现以下弄虚作假现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当季运维费用:

①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②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③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

④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⑤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

⑥其他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情形。

 

  1. 水质自动监测站托管运维服务考核表详见“附件 2”。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四、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于签订合

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的预付款,成交供应商于收到相应合同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发票给采购人;项目正式运维第一个季度后,成交供应商考核结果合格的,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运维服务费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完成运维第二个季度后,成交供应商考核结果合格的,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运维服务费给成交供应商;服务期满后,成交供应商考核结果合格并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原件,采购人接到完整退付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合同总金额的 10%的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剩余 20%的运维服务费(无息)。

五、其他要求:

  1. 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技术方案及组织实施方案;②应急预案;③质量保障措施及培训方案等)。
  2. 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后续增值服务方案(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内容自行进行编制)。
  3.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注:“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后续增值服务方

案除外),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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