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项目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进口产品。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健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退役军人规〔2024〕1号)《宿迁市医疗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23〕19 号)和《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宿政规发〔2022〕12号)等规章、文件,现对宿迁市2025—2028年度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进行公开遴选。
注:该项目有多个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后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主承保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投标人为共保体中标候选人(如得分排名相同的投标人平均分配相对应排名的承保份额)。
项目名称:宿迁市2025—2028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充保险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100万元(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通过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准,每人每年300元)
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100万元,(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通过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准,每人每年300元)。
二、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
服务期:3年,2025年5月1日0时--2028年4月30日24时止。
服务地点:宿迁市,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三、付款方式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投标人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
合同签订且在收到中标人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签订后,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所需资金(扣除首付款),承保机构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保单和正规发票。合同签订后,当年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审批通过的人员,从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审批通过时起享受保险待遇,保费按月计算由第二年一次性补缴。
注:本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残疾军人;(二)在乡复员军人;(三)参战退役军人;(四)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八)伤残民兵民工。
优抚对象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投保,当年新审批通过的优抚对象以审批通过时间起始作为投保对象,享受保险待遇。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集中购买省市医保部门指导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购买普惠性商业补充保险投保所需费用从优抚资金中统筹安排。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属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补助,医保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由该办法进行理赔。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投保人数与承保机构签署保险合同,一年一投保。投保人数以每年3月31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通过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准。
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保持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连续性,原承保机构与现承保机构之间应做好衔接。优抚对象保险待遇衔接以入院日期为准,投保合同签订前入院的继续适用原保险合同。
(二)赔付办法
与当前多层次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等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和3000元以下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按85%比例理赔,理赔年度设一次免赔额200元,年度最高赔付额1万元。3000元以上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实行按比例分段赔付, 3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65%比例理赔,10000元(含)以上按55%比例理赔,年度限额2万元。
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按投保年度计算。 跨年度住院治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结算排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医保部门指导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偿之后。具有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宿迁市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三)承保分配比例
主承保: 50 %
共保体1: 30 %
共保体2: 20 %
注:该项目有多个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后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主承保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投标人为共保体中标候选人(如得分排名相同的投标人平均分配相对应排名的承保份额)。
(四)优抚对象人数
县区 |
人数(2024年统计数据) |
投保标准(元/人/年) |
沭阳县 |
5011 |
300 |
泗阳县 |
2589 |
300 |
泗洪县 |
1786 |
300 |
宿豫区 |
1149 |
300 |
宿城区 |
940 |
300 |
洋河新区 |
245 |
300 |
湖滨新区 |
240 |
300 |
宿迁经开区 |
164 |
300 |
合计 |
12124 |
|
五、项目实施方案
(一)承保服务方案
投标人提供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上门服务、简化索赔手续、结案速度、特色服务及超值服务。
(二)理赔专家组及理赔服务措施
投标人提供理赔专家组及理赔服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具体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理赔保障措施
投标人提供理赔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响应时间及理赔保障措施。
(四)宣传服务
投标人提供保险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形式、宣传方案。
(五)应急预案
投标人提供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就突发意外事故建立应急方案。
六、人员配备
投标人须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满足本次采购需求,其中包含项目组负责人1名,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少于3名。
七、验收要求
合同履行期满,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项目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申请单,采购人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且验收无问题后签署验收单。
八、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本项目由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中标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再分别由中标人所属县区分公司分别与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签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