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下列采购需求中: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项目合同签订后预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合同其他余款根据合同签订时间,按季度(非自然季度,下同)考核支付,每季度结束并通过考核后,支付上一季度费用,其中一季度支付合同额的10%、二季度支付合同额的10%、三季度支付合同额的20%、四季度支付合同额的20%。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若服务质量考核达到采购人要求,经合同双方同意,且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可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年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2025年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第三方监理服务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有力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服务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要,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机构提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第三方监理”服务,主要内容为受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自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河道巡查、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巡查、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巡查、工业企业厂界外巡查(无人机巡查内部),配合开展水、大气、噪声、土壤、固废、辐射、农村、自然生态、应急、信访等方面日常管理及辅助执法工作,参与有关环保专项行动,对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跟踪问效,为执法大练兵提供技术支撑。
(二)完成相关专项排查工作任务:
(1)合肥市问题排污口整改巡查复核。
(2)全市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破坏线索调查。
(3)全市村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查。
(4)化工企业副产品调查及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调查。
(三)登录各类环保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
三、服务需求
(一)配合开展水、大气、噪声、土壤、固废、辐射、农村、自然生态、应急、信访等方面日常管理及辅助执法工作。
1.任务: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水、大气、噪声、自然生态、土壤、农村、固废、辐射、环境应急、信访等方面日常环境管理,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配合各类执法检查及“双随机”检查,对有关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每季度通过暗访等形式协助做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收集、拍摄等。根据需要,参与有关环保专项行动。结合工作需求,必要时取样检测,提供检测结果供参考,不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2.要求:确定至少8名辅助执法人员,每名辅助执法人员由成交供应商配备一辆工作用车(同时作为驾驶员),分别对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应专业执法大队,配合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及辅助执法工作。对有关工艺较为复杂企业检查时,根据需求应另外安排专家给予专业指导。辅助执法人员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每月小结。开展有关环保专项行动期间,根据需求,另外安排人员及车辆参与现场核查,收集整理问题清单、提出工作建议,协助形成工作报告。达到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自主开展各类巡查
1.任务:饮用水水源地全覆盖巡查全年不少于200次、河道巡查(主要入湖河流全覆盖,兼顾蓝藻巡查和巢湖沿岸一公里、三公里巡查)全年不少于250次、乡镇污水处理厂(含管网)每年全覆盖巡查不少于150家次、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巡查不少于500家(兼顾农村秸秆禁烧,发现问题可计入次数)、工业企业厂界外巡查不少于350家次(可无人机巡查内部,重点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兼顾“散乱污”企业、重信重访件)。巡查中根据工作需求,必要时取样检测,提供检测结果供参考,不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2.要求:自主巡查工作由成交供应商根据任务量自行安排人员车辆,合理安排巡查计划,原则上每季度应保持巡查量相对平衡,可根据巡查内容和采购人要求适当调整。巡查的发现问题率(发现问题数/巡查次数或点位数)不少于50%。每月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不少于10件。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在1个月左右复核整改情况。巡查工作应填写工作日志,对问题突出或需要立即整改的应第一时间上报,并维护好现场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每周应将上周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超过7个工作日)。各项巡查工作应形成月小结、季报告。季度报告应装订成册。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巡查
1.任务:充分发挥信息化数据平台优势,每日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520家企业)、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388家、简化管理单位1129家)等各类数据平台每日开展非现场巡查,对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在线数据超标或异常波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偏低、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异常情况等各类问题进行数据分析,对其他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缺失、异常、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等问题进行筛查,及时记录异常情况并形成日报,减少执法支队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提高工作效率。协助做好空气质量应急管控期间重点企业落实管控措施的非现场巡查工作以及有关平台系统数据填报质量审核工作。
2.要求:确定1名非现场巡查人员,每日提交数据平台巡查日志,每月提供不少于2件自动监控类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达到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工作要求。
(四)完成相关专项排查(评估)工作任务
1.全市问题排污口整改巡查复核(含雨后排口检测)。任务:(1)采用无人机、无人船、人工排查等方式,对全市正在推进整改的98个排污口每季度核查一次,评判其整改进展。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晴天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及时开展水质取样(项目期内采样不少于100个)。(2)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协助对全市702座水库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并对排污口进行命名编码。(3)对全市已完成整改的240个排污口进行复核,研判其是否完成整改,对仍存在问题的开展溯源排查,提出整改建议。本项目贯穿全年。
2.全市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破坏线索调查。任务:(1)开展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以卫星遥感影像解译为主,辅以无人机、人工排查等方式,对全市23个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4个、森林公园11个、湿地公园8个)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全覆盖排查,形成调查工作报告及疑似问题点位清单(包含点位经纬度、矢量图斑、现场照片等信息)。(2)协助对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疑似问题线索开展实地核查,配合做好核查信息系统填报工作。(3)做好已整改问题点位“回头看”。对全市已完成整改的“绿盾”自然保护地问题点位进行“回头看”检查,存在问题反弹等情况时,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本项目贯穿全年。
3.全市村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查。任务:(1)现场核查更新合肥市现有村级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约520个)设计建设、收集处理、运维管理、运行成本等情况,形成全市村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一张图”“一张表”。(2)依托县级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现场快检情况,摸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周边村庄环境状况,深入分析设施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并结合实际提出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或废弃退出建议。(3)编制形成《合肥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查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本项目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
4.全市化工企业副产品调查及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调查。任务:
(1)编制化工企业副产品调查方案以及调查表,采用调阅资料、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不少于30家化工企业的副产品进行调查,结合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以及所执行标准的情况,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提出工作建议,协助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措施,形成化工企业副产品调查评估报告;
(2)调查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少于30家)、危险废物(不少于20家)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现状,分析种类、数量、分布和去向,预测变化趋势,找准问题短板,聚焦典型大宗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废弃风电光伏设备及动力电池污染防治等,提出“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形成“十五五”全市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调查报告。
(3)配合做好全市省级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防控基础调查工作。本项目原则上2025年10月30日前前完成。
上述专项排查工作由成交供应商根据任务量自行安排人员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调查(排查)报告,专职辅助执法人员、非现场巡查人员不参与专项排查工作。采购人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在中标人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时给予必要协助。各专项排查负责人在排查开展期间必须全程参与,4项排查任务同步进行。
(五)完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和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夜间大气巡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复核等。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包含为本项目配备的工作车辆、配备的办公设备、从业人员的工资(含五险一金及加班费)等为完成本项目的各项成本、管理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后期不再另行追加费用。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不低于8名专职辅助执法人员和1名专职非现场巡查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除应急情况外专职辅助执法人员和非现场巡查人员不允许同其他岗位存在相互兼职。中标人完成其他自主巡查任务、配合开展专项行动以及有关专项技术支撑服务所需人员、车辆数,采购人不作具体要求,但任务完成情况需达到采购人明确的目标要求。
2.成交供应商为项目配备的专职人员应有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负责驾驶专用巡查车辆及开展辅助巡查执法工作。对临时通知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在30分钟内赶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注:除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证明材料作为评分条件外,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人员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进场服务前核查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须按照要求配备到位)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向采购人提交监管服务工作总结。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备的专职辅助人员队伍应保持稳定,专职人员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不少于1年的正式劳动合同,人员离职率不高于10%,如有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采购人,并及时补充到位。
4.成交供应商应对专职人员设定绩效工资(含加班、值班补贴),根据德、能、勤、绩等因素每月对专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考核。
5.对不称职或无法胜任的专职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1个月内予以更换,延期或不予更换的,采购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6.成交供应商应当为本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工作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为项目监管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加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对项目履约期间监管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含上下班途中),出现任何意外,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7.成交供应商有关专项排查(评估)工作任务的具体项目负责人必须实际参与排查(评估)工作,不允许专职辅助执法人员参加专项排查(评估)工作任务。
8.成交供应商需在后签订合同后书面承诺,严禁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当场或事后向涉及企业推销环保管家、提供环评、环境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治理工程等有偿服务。
(二)项目配置
1.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8辆专用巡查车辆(越野车不少于4辆),车辆需为燃油或混动车,车辆为采购人自有或租赁,如为员工自有且可投入项目服务均可。
2.成交供应商配备电脑(便携式电脑不少于50%)、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基本的监测执法辅助工具(如撬棍、取样瓶等)。
(注:除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证明材料作为评分条件外,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进场服务前核查车辆配备情况)
(三)开展考核评价
采购人成立考核小组,依据下表考核办法,每季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服务外包费用的依据。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支付服务费用100%,良好的支付服务费用90%,合格的支付服务费用70%;不合格的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四)成交供应商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肥市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成交供应商及项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严禁成交供应商及项目人员利用开展核查、巡查产生的便利条件,当场或事后向涉及企业推销相关环保管家、提供环评、环境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治理工程等有偿服务,如有违反,将视为违约,采购人可直接扣除合同款的20%,采购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