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经费(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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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4115 文档页数:79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经费(2020年)

采购项目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2017 年至 2018 年度内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
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税收部门出具的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
③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2.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体投标。
4.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根据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
询]。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7.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
〈二〉、用户需求书:
注:以下需求仅作为技术/服务的客观描述,无限制性或指向性,投标方案必须满足或优于。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需求所述的“大于”“小于”“以上”“以下”等描述或符号均包含本
数,所述范围的值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该范围的值。
以下有关服务配套货物的要求仅列出主要设备/材料/工具等的需求,投标人必须确保服务及
配套货物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满足采购需求、项目正常运行必
不可少的配套设备/材料/工具等,投标人有责任给予补充,且均已包含在总价内。
1 工作目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 “五位一体”新治国理念的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新高
度,对生态环境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
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
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要求。党十九大更是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
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新论断。
生态环境安全一直是国家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的问题,为此,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法规政策推
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如,国务院于 2015 年 4 月 2 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提出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
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要求。
2016 年 12 月 1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明确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重要任务,提出在全国江河湖泊全
面推行河长制要求,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
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 年 5 月 19 日,《水利部办公厅关
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 号),提出尽快落实河长
制各项工作制度的要求;2017 年 6 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河长制相关要求,标志着
河长制做为一项制度正式确立。
省市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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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 号)、《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资源〔2017〕11 号)、《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粤河长办〔2017〕2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71 号)、
《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河长办
〔2017〕15 号)等文件,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库是广州市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心城区地表水的重要来源,承担着防洪、工业供
水、农业供水、饮用供水、景观供水等重要功能。近年来,由于网箱养鱼、岸边经营养殖场、农
家乐、生活污水排放、违法建设、工业偷排等不合理的行为,导致广州市众多水库出现水环境恶
化、富营养化、水华,甚至水体黑臭等事件的发生,严重破坏了水库及其下游区域的水环境。
根据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不仅河涌要有河长,全市江河、湖泊、水库、山塘都
要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 年 11 月 22 日,广州市召开总河长工作会议,会上任学锋同志更是强调
“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广州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大发展工程,是增强城市吸引力竞争力的重大战略
举措,是更好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大民生工程”,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到事关社会民
生的新高度。2018 年 6 月,《广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
施,在河长制基础上,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湖长体系,白云湖、海珠湖、花都湖、黄龙
带水库、流溪河水库等市管或作用重要的湖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湖长,所有湖泊所在区、
镇街、村社分级设立湖长,由相应河长担任。根据湖泊权属单位设立业主湖长,由其主要负责人
担任。
保障水库的水质安全,及时掌握水库水污染现状成为首要任务。开展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这
项工作,可以实地的摸清辖区内各水库存在的水污染现状,通过现场巡查督查和及时的反馈,有
效地推进了污染水环境行为和重大水污染事件的防制工作,让污染单位/个人承担起污染水体的
治理责任,为后续治理成效综合考评工作提供支撑,也可以使后期水库的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
也更加使得水库的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开展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也是响应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号召,积极落实水库水污染防
治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的重要体现。也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水务条例》等法律规范赋予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重要方面,是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
施方案》《广州市河长巡河指导意见》《广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广州市河长制考核办法》等
文件均对水库工程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做出明确要求。
综上所述,落实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是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开
展《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经费(2020 年)》, 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做到“控源动真格、管理上水平”,及时发现问题,找
准并解决问题,强化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还市民一库绿水,实现生态文明大跨步前进,保
障人民用水安全。
2 工作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如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
2.1 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修订);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 修订);
(7)《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 年修订);
(9)《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 年发布);
(1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
(11)《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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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1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1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15)《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16)各区人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材料等。
2.2 其它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
131 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粤委办〔2017〕42 号);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资源〔2017〕11 号);
(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编制指南(试行)》
的通知》(粤河长办〔2017〕2 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
9 号);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
71 号);
(7)《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河长办〔2017〕15 号);
(8)《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9)《广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
(10)《广州市河长制考核办法》;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
〔2017〕184 号);
(1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溪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
〔2017〕185 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6〕358 号);
(14)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各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材料。
(15)让广东河更美大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1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知;
(1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18)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
(19)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 2019 年实施河长制湖
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20)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9~2030 的通知;
(21)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9~2030 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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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巡查督查原则、范围、频次和时间
3.1 巡查督查原则
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规范的对全市水库进行认真巡查并找准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防范化解各区水库水污染防治重大风险,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促进服务基层水利工作水平的
提高。
3.2 巡查督查划分
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分为常规巡查督查和应急巡查督查。常规巡查督查指对全市的 368
宗水库按照巡查方案每季度按计划开展的巡查,其中大(2)型 1 座,中型 17 座,小(1)型 71
水库,小(2)型水库 279 座。
应急督查是指收到水库水污染举报/投诉电话、广州河长 APP 举报、媒体报道、上级部门交
办、兄弟部门转办等情况开展的巡查督查。
3.3 巡查督查范围
(1)巡查督查范围
巡查督查范围涵盖广州市全市除降等或报废外的368宗中小型水库水域及其明确划定的保护
区范围。详细水库名录见附件一。
(2)巡查督查复核范围
对巡查发现、舆情反映的已整改或已到整改限期的水库水污染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交办、兄
弟部门转办等问题进行巡查复核。
3.4 服务时间
本方案的巡查督查工作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共计 12 个月。
4 巡查督查内容
4.1 工作内容
4.1.1 水污染巡查督查
(一)现场巡查督查
4.1.1 水污染巡查督查
(一)现场巡查督查
水污染现场巡查督查时,首先观察水库水环境基本性状是否异常,有无水体黑臭现象、水生
动植物是否异常死亡等,其次观察水库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异常,运用广州河长 APP 定
位异常位置、范围,拍摄照片,将发现问题上传广州河长 APP,现场填写巡查记录表格。
现场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六类问题,并进行定位、视频、拍照取证,现场初步判定行为责任
人,填写巡查记录表格。
(1)工业污染。主要包括工矿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私设排污口、施工排放黄泥水等。
(2)农业污染。主要指农业养殖污染,主要包括水库内网箱养殖、岸边开办养殖场(向水
库排放废水)、水面养殖禽类(鸭鹅)等。
(3)服务业污染。主要指水库周边开办农家乐(向水库内直排废水)。
(4)生活污水。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城镇污水等。
(5)违法建设。包括违法设置砂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围库种地等。
(6)其它污染。上述 5 项以外的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如水环境异常(动植物大量死亡等)、
水浮莲/水华、堆放垃圾、设置排水口、水面垃圾、电鱼、滥伐林木等。
(7)工程结构安全。包括水库大坝主体、输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二)内业工作
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内业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巡查发现问题的协调、统筹工作(如参加例会、问题详情咨询等);
(2)梳理水库问题台账,对台账进行数据总结、分析;
(3)做好巡查、巡查复核后的台账建立、维护工作;
(4)撰写巡查督查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年报;
(5)撰写问题复核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年报;
(6)撰写水质监测季报、年报;
(7)做好关于水库巡查管理工作的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水质监测
从全市 368 宗水库中挑选 93 宗按每季度监测 1 次频率进行监测,并编制水库水质检测季报、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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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采样及分析方法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监测分析指标包括:
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cr、BOD 5 、氨氮、总磷、总氮,共计 9 项。采用单因
子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四)工作要求
现场巡查时,问题定位要准确,描述要清晰,拍摄的照片要求近景 2 张,全景 2 张;水样采
集过程要拍摄高清视频 1 段,视频要能清晰反映问题,画面清楚、流畅、不抖动。
外业工作完成后将记录表、照片、视频等资料汇总,建立台账并进行台账登记,并做好资料
建档、整理工作。
4.1.2 应急巡查
遇到以下紧急情况需作应急处理:(1)水库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如:大量水生生物异常死
亡、疑似有毒污水/污染物排放水库、化学物品污染等;(2)媒体、市民、舆情等反映水库水污
染问题;(3)上级部门交办、兄弟部门转办的水库结构安全、水污染问题。
接到应急巡查舆情后,24 小时内完成现场巡查工作,并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电话汇报现场核
实情况;48 小时内完成现场核实书面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4.1.3 督查复核
针对现场巡查、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上传 APP 后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到期后(整改时限
由市河长办统一规定),即开展巡查复核工作。监督复核时,要做好记录工作,对照整改意见,
逐条逐项进行现场巡查复核范,查看整改情况、整改效果,拍摄 4 张照片(2 张近景,2 张全景),
清晰反映问题整改情况,更新台帐,根据要求整理复核情况报告。
4.2 巡查方式
(一)水库水污染巡查督查工作共设置 4 个外业工作组,1 个内业工作组。
各组人员组成如下:
外业工作组:专职司机 1 名/组,专业技术人员 4 名/组,其中,水利或水资源类专业高级工
程师 1 名/组,中级工程师 2 名/组(其中至少需要水利或水资源类专业工程师 1 名/组),其他
技术人员 1 名。
内业工作组: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4 名,其中 2 名服从业主安排,且为本科学历,并具有水利
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另外 2 名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二)根据水库具体情况,水
污染外业巡查采取以下三种工作方式。
(1)陆域巡查。采用汽车结合徒步巡查的工作方式,主要针对于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问题,
包括工程安全、点状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等。
(2)水上巡查。采取皮艇或动力艇的工作方式,主要针对于陆域巡查无法到达的水面区域
或近水区域。
(3)无人机巡查。主要针对水库水污染应急突发事件或者其它陆域、水上巡查无法达到的
情况,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易发区等。
4.3 巡查督查频次
全市 368 宗水库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共 12 个月,每季度巡查督查 1 轮次。
综合考虑水库管理和实际巡查工作量情况,日常巡查中 18 宗大、中型水库每组每天巡查 1 宗水
库,350 宗小型水库每组每天巡查 2 宗水库;应急巡查组每组每天巡查 1 宗水库。
上级部门交办、兄弟部门转办的问题按照整改文件要求开展巡查督查工作。
下月 10 日前完成上月水污染巡查、复核的月报等资料上报工作。巡查督查、复核工作须在
次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总结材料须在次年 2 月 20 日前提交。
汇报/上报材料须装订成册,材料编撰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5 预期成果与巡查工作督查
5.1 预期成果
(1)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问题台帐和档案材料;
(2)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周报、月报、年报(含现场照片、问题描述等);
(3)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记录材料;
(4)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复核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含现场照片、问题描述等);
(5)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巡查复核记录材料;
(6)广州市水库水污染分析及建议专题报告;
(7)广州市巡查水库水质检测季报、年报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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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巡查工作督查
广州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水污染巡查工作的日常督查。督查分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定期督
查按季度进行,不定期督查由广州市水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安排。对督查中发现巡查工作不合
格的情况,对巡查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巡查工作经费予以相应扣减。
6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1)巡查督查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真实反映广州市水库水污染
现状。
(2)成果的文本文件、图纸、附表等必须简明、清晰、完整、准确,同类图纸规格须统一。
(3)成果报告文本文件规格为 A3 或 A4,精装彩色封面,插图为彩色图形。
(4)成果均应制作成计算机文件。文本文件采用 Microsoft word2007 的 doc 格式文件和 pdf
格式文件,图形文件采用 AutoCAD2007 的 dwg 格式文件。
(5)成果必须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审查。
7 验收要求
1.中标人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评分,提交成果(包括报告、
图纸、附表及其电子文档);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招标需求的要求,
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审查、验收;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采购人组织;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地点由采购人安排。
8 付款方式
1、采购人按季度向中标人支付技术服务费,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 90%,余下尾款在中标
人提交的全部测评成果通过采购人审查后,由中标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在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双方签定合同,采购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5%;
(2)中标人按本项目合同第二条第 3 点要求,按时提交季度成果,采购人审查通过且资金
到位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当季的技术服务费,每季度技术服务费按:合同价÷4 个季度计算;
(3)当技术服务费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90%时,采购人停止向中标人支付技术服务费,待合
同期满且中标人提交的全部成果通过采购人审查后,采购人在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采购人不对因非采购人因素引起的技术服务费支付延迟承担责任。
3.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及等额的、合法的正式发票。否则采
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4.若中标人有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从每期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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