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医疗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一揽子”的资格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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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4695 发布时间:2020-03-16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购置“医疗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一揽子”的资格招标

         采购项目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

  •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并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 供应商必须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 供应商为保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已登记报名并购买本项目采购文件。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一)服务概述

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 号)以及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29 号)精神,采购人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资格

 

 

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主要内容

  • 参保对象:潮州市人民医院
  • 保险责任
    • 医疗责任保险
  •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投保协议(即保险单),在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中标供应商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患者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而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标供应商在约定的限额内需负责赔偿。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 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及潮州市医调委医患纠纷调查、评估、调解费用),中标供应商在约定的限额内需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保单医疗责任包含医疗意外责任

具体如下(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中标供应商需负责赔偿):

  •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 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 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 疗意外。

 

 

  • 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 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 不良后果。
  • 在医疗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延误抢救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 医学会鉴定虽不属医疗事故,但被保险人未妥善处理而产生的补

 

偿。

  •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调解确定被保险人需向患方赔偿

的。

但该保单医疗责任不包括对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伤害事故、故意行为、

 

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无相关资格资质行医(不包括正常的进修教学)、犯罪及欺诈等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损失。

  • 附加公众、雇员责任保险(含无责)

在该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中标供应商负责赔偿:

  • 第三者、雇员人身伤亡;
  • 事先经中标供应商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 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①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 10%;

②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人民币 30 万元(含医疗伤残),每次事故累计理

赔限额 100 万元。全年累计限额 200 万元;

③扩展无责责任(含自杀)限额 12 万元(含医疗伤残);

④扩展雇员责任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人民币 20 万元(含无责 12 万),

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 100 万元,全年累计限额 200 万元。

 

 

  •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 医疗责任

每人责任限额(即每位医务人员全年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下同)

50 万元,每位患者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5 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即采购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如下分类所示,其中累计精神损害赔偿为采购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①累计责任限额 500 万元;

②每次事故基准绝对免赔为 500 元或定损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当年被保险人已决赔付率达到或超过 30%,以后所发生的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000 元或定损金额的 15%,以高者为准;当被保险人已决赔付率达到或超过 40%时,以后所发生的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2000 元或定损金额的 30%,以高者为准。已决赔付率=已决赔款/签单保费。

  • 医疗意外责任

每人责任限额 10 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采购人全年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每次事故基准绝对免赔为 500 元或定损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当年被保险人已决赔付率达到或超过 50%,未达到 70%时,以后所发生的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000 元或定损金额的 15%,以高者为准;当被保险人已决赔付率达到或超过 70%时,以后所发生的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500 元或定损金额的 15%,以高者为准。

  • 法律费用
  • 每次责任限额 10 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采购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赔偿限额。
  •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条件下,每人责任限额 1 万元,全年累计责任

 

 

限额为每所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保险费计算公式:

基础保险费=(上一年度手术数量×30 元/次+年出院人数×12 元/人+

 

 

 

单位

 

上年度手术次数

 

医师数

 

上年度出院人数

 

每次手术收费

(30/次

 

每出院人数

(12/人)

 

每医师收费

(300 元/人)

潮州市人民医院

10950

395

41128

328500

493536

118500

基础保险费

公众雇员意外(含无责)

合计

940536

90000

1030536

 

 

上年度赔付率

续保调整系数

<50%

0.8

50%≤赔付率<70%

0.9

70%≤赔付率<80%

1.0

80%≤赔付率<100%

1.1

100%≤赔付率<130%

1.2

130%≤赔付率<150%

1.3

赔付率≥150%

1.5

 

 

满期保费。

  • 追溯时效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

 

 

中标供应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本项目保险最高追溯期为 3 年,承保第一年不设追溯期,自第二年开始设置追溯期。

  • 赔偿处理
    • 中标供应商按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 中标供应商按 2002 年 9 月 1 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规定及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付。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含患者所欠的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死亡赔偿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诉讼费、验尸费、医学会鉴定费及中标供应商同意的其他费用。
    • 赔偿的办法
  • 对于索赔金额未超过 1 万元的医疗纠纷,经中标供应商同意,被保险人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调解达成的补偿协议,中标供应商按被保险人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达成的协议赔偿。
  • 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当事人可以申请市卫生和健康局行 政处理或潮州市医调委调解处理,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潮州市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补偿协议,中标供应商应按调解补偿协议以及保险责任和国家、省相关法律赔偿依据进行补偿。若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
  • 如果不愿意协商,也不愿意调解,或者对协商与调解不满意,可选择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进入诉讼程序后,中标供应商应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应对诉讼(当被保险人需要时,或由被保险人自行聘请律师)。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经中标供应

 

 

商书面同意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保险人负责支付,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支。法院调解和判决的赔案,中标供应商按法院判决书裁决的赔偿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赔付。

  • 被保险人需要申请尸检和医疗鉴定的,经中标供应商同意后以 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保险人负责支付。
  • 中标供应商在赔付时,先扣减免赔额部分,不足额投保的,应按比例赔付。
  • 经中标供应商同意,个别事故性质简单、清晰、赔偿金额合理, 被保险人和中标供应商对赔偿达成协议的赔案,可作特殊处理,如无需作尸检,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 保险期:三年。保单实行每年一签,到期续保。
  2. 付款方式:保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采购人按年按实支付每年的投保费用。第一年的投保费用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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