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括
1、项目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空间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发展、促进国土空间保护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多规冲突与不协调等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突出的问题和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是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2018年3月,国家组建自然资源部,以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2019年5月,国家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构建了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与“一张蓝图干到底”。同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会议,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拉开了各级各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序幕。
2、总体目标
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舟山市全域全要素综合统筹规划,将按照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等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城乡融合,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从舟山市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强化底线约束,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舟山市域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发挥重要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与管理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和对空间性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统筹要求,确保2020年底前高质量完成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
1、规划范围
编制范围为舟山市行政管辖范围(2.22万km2)。
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3、规划性质与要求
本次规划类别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五级三类”中的总体规划,规划根据《浙江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中的要求编制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内容。
三、规划内容
1、基础专题研究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并结合舟山地方实际,基础专题研究包括: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开发适宜性评价专题、规划实施评估专题、舟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实施路径专题、群岛特色国土空间保护与利用格局研究专题、海陆空间协同发展研究专题、舟山市区乡村土地整治与用地保障能力研究专题、群岛特色的生态网络格局研究专题、海岛渔农村特色发展研究专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政策体系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传导体系研究。
2、现状基础研究
分析市域自然资源(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地理要素(地形、地貌等)等特征;分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趋势变化、结构布局、使用强度和效率;分析资源环境、人口经济、重大设施等要素与国土空间利用的关系和特征;综合评判国土安全风险与隐患,总结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的主要特点和关键问题。结合国家和省级战略,分析舟山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并确定本次规划的重点任务,形成现状报告。
3、目标与战略
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统筹市域各县(市、区)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结合舟山资源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基础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总体发展定位。研究确定规划近、远期发展目标,提出预期性和约束性规划指标。针对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面临的形势,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协调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提出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总体策略。
4、区域协同与市域统筹
(1)区域协同发展。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对本地区提出的区域协同发展要求,加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跨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等方面的协调,在产业导向、城镇布局、交通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特别是邻避设施等方面加强区域协同。
(2)“四岛一城一中心”统筹发展。围绕新区“四岛一城一中心”规划布局,加强市域统筹,通过强强联合、特色结合、优势组合,研究构建“四岛一城一中心”之下市域城镇体系格局、生态网络格局、重大生产力布局以及人口与城镇化,建立“四岛一城一中心”重大平台、重要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机制。
5、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
基于“双评价”结论,落实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研究确定市域生态保护区、农业农村发展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等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布局和总体管控要求。
6、空间控制线
以“双评价”为基础,统筹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基本控制线。市域层面划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市级中心城市城镇开发边界,划示市域内其他重点城市、城镇开发边界。并划示市域重要基础设施及廊道控制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线等。
7、国土空间布局结构优化与布局优化
围绕规划管控目标,统筹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布局,制定规划期内全域主要用地结构调整方案。基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中确定的一级地类,对农用地、建设用地、陆域自然保留、海域等需要在市域层面重点管控协调的用地类型的规模和比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依据规划目标,提出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重点和方向,以及时序安排等。
8、支撑体系
明确综合交通体系、水利设施体系、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绿色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安全韧性防灾减灾体系。
9、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对舟山市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海洋空间的综合整治修复目标重点区域及策略路径;划定不同整治类型的重点区域,并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专项工程的主要任务与空间布局。
10、历史文化保护
明确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名录。明确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名录,划定重要古迹遗址范围线。
11、中心城区布局优化
明确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对中心城区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做出合理预测;优化空间结构与布局,加强对用途分区研究;加强城市设计与景观风貌研究;确定蓝绿网络、综合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支撑体系和防灾减灾设施的安全保障;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目标和重点片区并提出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要求;明确历史文化保护重点区域和管控要求。
12、规划传导落实
(1)对上位规划的落实。落实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刚性管控要求、重要引导。
(2)对下位规划的传导。将市辖区全域作为一个或若干个分区单元编制分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各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并对各县、分区规划做出统筹引导。
(3)对专项规划的指导。明确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清单。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进行深化和细化。
13、分期实施与行动计划
对国土空间的分期实施做出统筹安排,提出分期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分期约束性指标、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对近期的国土开发、保护项目及用地安排制定近期实施规划,对近期实施项目做出统筹安排和行动计划。
14、规划实施保障
(1)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建议。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空间管控传导、区域协调联动等制度方面提出建议。
(2)建立评估监测预警机制。包括规划评估、监测预警、监督考核等内容。
四、规划成果要求
本次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性文件和研究性文件。法定性文件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数据库及附件构成,研究性文件包括研究性内容和分析过程等,由规划说明、图集、专题报告、附件等构成。具体按照浙江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五、其它具体要求:
1、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各阶段成果;
2、向甲方书面提出技术基础资料;
3、在编制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主动与甲方沟通,准确了解和贯彻甲方意图;
4、按照双方商议的工作日程提交并汇报各阶段成果;
5、变更规划、设计工作日程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6、按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省、市等地方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规划、设计任务;
7、中标人要配合采购单位做好项目的上报审批以及有关的资料准备等工作。
8、中标人在进行调查工作过程中其使用的工具设备和工艺方法的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节能环保政策要求,优先使用节能环保设备。
六、服务要求
所有服务应符合相关法规、管理条例与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上述的服务内容等,应符合《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第146号令、《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范,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
七、安全需求
项目服务过程中,乙方应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提高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确保项目零事故,确保项目如期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