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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水利局宁津县宁北河大柳段河流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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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1803 发布时间:2020-03-24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德州市水利局宁津县宁北河大柳段河流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项目背景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水利的发展,2017 年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社会发展总布局,把生态文明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要求,从此生态文明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建设生态文明, 水生态文明必须先行。水生态文明是人水相依、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文明形态,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系统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为主要内容,其实质是人水和谐。

因宁津县地处黄泛平原风沙区和东亚季风区,众多的人口以及长期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大规模频繁的生产建设活动,地表和植被不断遭受扰动,水土流失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加剧自然灾害,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宁津县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当地水资源量仅为 176.2m³,是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53.4%。全县用水高度依赖引黄,但因地处引黄末梢、缺失高标准引水渠道且引水线路过长等不利条件,引水难的问题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宁津县引黄分东、西两大块,东部属德州市李家岸引黄灌区,西部属德州市潘庄引黄灌区,引黄过程相对独立,受引黄条件限制缺乏丰枯调剂作用。境内的河流、沟道连通性不足,枯水期生态需得不到满足,断流现象时有发生; 丰水期洪峰过程又不能发挥分洪、滞流、补源等功能,不能有效地利用过境及境内的雨洪水资源,更不能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宁津县水资源匮乏,当地水资源严重不足,供水主要依赖引黄,水系连通等水利工程短板突出,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范围的扩大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尽快补足水利工程短板、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已迫在眉睫。

1.2 项目区选择及概况

根据宁津县水土流失和社会经济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选定宁津县宁北河大柳段作为本次治理的项目区。项目区位于华北平原南部,鲁北平原德州市东北部,宁津县大柳镇。区域内宁北河穿境而过,西与刘营伍乡相邻、北与张大庄镇、长官镇接壤,南与津城办相邻,

 

东与杜集镇接壤,南北长约 1.3km、东西长约 2.2km,面积 2.70km²。

治理区域为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大陆性气候,春季少雨多风,夏季炎热多雨,一般年份秋旱少雨,冬季严寒干燥。多年平均气温为 12.3оC,月平均气温以 1 月份最低,平均温度为-4.3оC。治理区域属于黄河冲积平原,地下水为砂层孔隙水,成条形透镜状分布,浅层淡水的底界面深度 10m~60m 不等,淡水底界面以下为咸水层,深层淡水埋兴在 200m 以下。治理区域地下水分布属于淡水区,水质较好、有一定的储量。但随着近代工农业快速发展, 地下水出现严重超采。治理区域的主要自然灾害是旱灾和涝灾,对工农业和人民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实施宁津县宁北河大柳段河流生态综合治理工程,能恢复河道断面和河段植被,提高河段排涝行洪能力,能有效的遏制土壤侵蚀,防风固沙、涵养水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1.3 建设任务、目标与规模

  • 建设任务

一是通过工程措施,蓄水保土,提高土地生产力,调节水对土壤的侵蚀作用,减少水土流失。二是通过人工植被措施,改善生态环境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提高土地利用和生态效率。

  • 建设目标

本次综合治理的建设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 80%以上,项目区内林草覆盖率达到 25%以上,增加林草覆盖率达到 15%以上,土地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提高幅度为 5%。

  • 建设规模

项目区总面积 2.70km²,其中进行水土保持治理面积 1.90km²。项目计划植草护坡面积2.06hm²,疏浚河道 1.0km,护砌河道 0.2km。通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提高区域内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区域内林草覆盖率,蓄水保土,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2.3 设计依据

  •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6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

  • 规范性文件
    1.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建管[2003]第 29 号);
    2.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8]38 号);
    3.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文);
    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办水总[2016]132 号);
    5.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鲁水保字

〔2016〕1 号)。

  1.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试行)的通知(水保生涵[2010]22 号)。
  • 技术规范与标准
    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
    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5.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7.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6-2015);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9.《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1. 《主要造林种树苗木》(GB6000-1999);
  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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