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要求,总体统筹、分类推进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对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充分量化其生态价值,评估生态质量。农业开发区内的自然资源,以农业生产能力为主导,开展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 城镇建设区内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等级与价格体系,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转变,支撑自然资源整体管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系统修复。
二、主要目的及内容
1、全面实现城镇标定地价公示。以 202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立商服、住宅、工业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四类土地用途测评体系,形成嘉峪关市中心城区标定地价;
2、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在嘉峪关市全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含城市规划区),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形成嘉峪关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3、制定嘉峪关市农用地基准地价。在嘉峪关市全域内的农用地。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及《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的要求,完成农用地的土地定级与农用地土地估价。
四、技术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2007 年 10 月 1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2004 年 8 月 28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2002 年 8 月 29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
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
9、《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年 11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
71 号);
12、《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地价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 号);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
1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1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 号);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 号);
(二)技术标准规范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3、《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5、《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
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
9、其它相关依据。
(三)相关文件
五、工期要求
2020 年 06 月 30 日前完成。六、成果提交
所有成果均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充分征求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部门的意见。成果表现形式包括电子版,应符合基准地价电子备案的基本要求。
1、文字成果
2、表格成果
3、图件成果
4、电子数据成果
城镇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资料。七、成果要求
价规程》(GB/T18508-2014)、《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及《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成,乙方工作人员全部进场,甲方向市财政申请项目经费拨付到位后 10
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 30 %,初稿工作成果通过甲方检查,达到规程要求和质量标准
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0 %,项目完成且经省自然资源厅评审验收合格后经市政府批
准发布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