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目的地 |
1 |
等离子空气消毒床罩系统 |
2套 |
合同签订后1周内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2 |
技术资料 |
全套 |
||
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序号 |
招标要求 |
一 |
技术参数 |
1 |
系统组成:等离子空气消毒机(柜式)和洁净罩是互为独立的设备并可移动使用,等离子空气消毒机(柜式)可单独进行室内空气消毒使用 |
2 |
提供同系列产品FDA和CE认证 |
3 |
提供国际医疗机构血液科应用案例 |
4 |
提供产品生产企业ISO90001认证及ISO13485(YY/T0287)认证证明文件 |
5 |
提供5篇以上SCI文献支持,注明中英文标题、刊名、出版年份、卷/期号、起止页码 |
6 |
等离子空气消毒主机(柜式)和洁净罩要求是同一厂家生产的专用配套产品 |
▲7 |
日常消毒噪音(最大循环风量):≤47分贝; |
8 |
夜间模式(400m3/h)≤36.5分贝; |
▲9 |
日常消毒最大循环风量:≤850m3/h; |
◆10 |
风量≤850m3/h在普通房间运行60分钟自然菌祛除效果现场实验(≥93m3)(即自然菌平均消除率):≥98.4%,提供国家卫生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11 |
等离子消毒产品须符合国家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获得省(或直辖市)及以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并合格,提供证明资料 |
▲12 |
洁净罩可移动,罩体展开尺寸≤2220mm×1860mm×2420mm,可拆卸收纳。 |
13 |
保护区范围(mm):≥2300(长)×1700(宽)×1900(高); |
14 |
至少有3档风量可调。 |
15 |
洁净罩空气扩散箱进气接口≥6个。 |
16 |
保护区洁净度最高可达百级(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
◆17 |
等离子模块反应器对黑曲霉(真菌)“一次过”灭菌实验杀菌率≥99.5%(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
◆18 |
等离子模块反应器对流感(病毒)“一次过”效率≥99.99%(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
◆19 |
等离子模块反应器对枯草芽孢杆菌(细菌)“一次过”灭菌实验杀菌率≥99.5%(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
◆20 |
等离子模块的等离子密度:≥1.33×1019m-3,提供检测报告 |
21 |
臭氧残留量(30m2开机60分钟后):<0.001mg/m3; |
◆22 |
运行60分钟后的空气消毒模拟现场实验(20m3)灭菌率:100%(须提供国家卫生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23 |
在普通房间运行60分钟自然菌祛除效果现场实验(即自然菌平均消除率):≥97%,提供国家卫生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24 |
等离子空气消毒机主机高度≤1.5米,宽度≤0.7米,深度≤0.45米 |
二 |
配置要求 |
1 |
等离子空气消毒机:2套 |
2 |
洁净罩:2套 |
▲1.1. 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1年,并提供相应的原厂书面保修承诺,保证零配件供应8年以上,质保期后不收任何维修费、差旅费等,仅收取配件费(按报价90%计算),终身维护,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1.2. 每年保质期内故障率不得超过14天,如开机率达不到要求,每超过一天质保期相应延长10天。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
1.3. 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在保质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2.1. 经用户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
3.1. 在设备使用期内,卖方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后应立即作出回应,通过电话联系无法解决的,须24小时赶赴现场处理,在72小时内对设备无法修复的,须提供性能相当的产品供用户使用;
3.2. 投标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其服务计划及收费标准,提供维修点的分布情况,及配件供应情况。
3.3本地化服务
4.1. 中标商应提供免费软件升级
4.2每台设备都应提供完整的中英文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2套、维修手册1套、软件手册1套和附件使用手册1套等,同时应提供原厂的出厂配置清单、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等及电子版的操作规程,如系进口产品,还应提供报关证明。
▲4.3. 若设备有信息系统接口,则全部免费开放。
5.1. 投标方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设备操作、应用培训及维修维护培训,详细说明培训的方式、内容、地点、人数、时间等实质性内容。
6.1. 安装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6.2. 安装完成时间:到货合同签订后1周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仪器到达用户现场并且实验室条件合格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在3日内进行安装调试。
6.3.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6.4. 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6.5. 投标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安装调试过程中医院需配合的内容。
7.1. 投标商应提供设备的有效检验文件,经买方认可后,与设备性能指标、合同内容一起作为设备验收标准。买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加盖公章。验收中发现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卖方必须更换设备。并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7.2.验收标准: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8.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周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
8.2. 交货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9.2投标时标明所有的易耗品及维修备件的清单和供货价。提供最优惠报价。如未列明则默认为日后日常使用中免费提供。
10、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资料:
投标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适用)
投标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含附件。(如适用)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适用)。
投标产品的消毒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适用于消毒产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