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按国家相关规定,对江安县江安镇长江公园市政景观工程、江安县小坝片区市政工程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控制价审核报告。
项目基本情况:
1.江安县江安镇长江公园市政景观工程,项目位于江安县,项目占地总面积1865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幼儿园、道路、桥梁、管网、给排水、电力、通讯、绿化、亮化等工程。送审预算金额为26364.8058万元。
二、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江安县采购江安镇长江公园市政景观工程、江安县小坝片区市政工程预算评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二)商品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
1、评审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范,结合送审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图集内容,对预算清单内的工程量、定额组价、材料价格、措施费等内容进行全面评审,并出具预算控制价。
2、主要服务规范及要求:
(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洁从业纪律规定;依法独立向县财政局提交评审报告,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评审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向外泄露,不利用评审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任何事项。受托项目完成后,如实、完整地将评审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原件和电子资料整理移交给县财政局,并清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电子信息。
(2).供应商组成的项目评审工作组应由一名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师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三名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员的工作人员组成(提供项目评审工作组人员注册于供应商本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材料及供应商为其购买的近半年社保证明);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评审人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更换,一经发现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报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按约定的时间出具评审报告,具体的完成期限如下:在接到预算资料20天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如因工作需要,本项目要在前述时间内提前完成,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增力量、抢时间,确保按时完成工程造价审查。
(3).成交供应商与投资单位、施工单位有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承担本项目评审工作(提供承诺函):
①成交供应商或中标方公司员工承办过受托评审项目所涉及的概(预)算编制、过程控制、资产评信、鉴证服务等业务的;
②成交供应商或中标方公司员工近2年内与投资单位、施工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和业务往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③成交供应商负责人或其近亲属与投资单位、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4).开展受托项目评审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保持与县财政局评审工作组的沟通,所有资料接收、发送、工作联系均应通过县财政局评审工作组进行,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县财政局评审工作组,接受县财政局对工作进展情况的了解。在评审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问题,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回复,待回复时限不计入审计时限(待回复时限指:县财政局收到书面报告的次日起至中标方收到书面回复次日止)。
成交供应商接受县财政局对其受托项目评审结论进行复核,县财政局对中标方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县财政局确定,复核结果应当征求中标方意见。
对复核结果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复核结果误差金额在中标方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3%以内(含3%),该项目的评审费不予扣减;复核结果误差金额在成交供应商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3%以上(不含3%)-5%(含5%)以内,该项目的评审费扣减50%;复核结果金额在成交供应商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5%以上,取消本次评审服务费,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合同签订及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
2.服务期限:在接到预算资料20天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县财政局出具项目审核意见书为止。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造价评审工作,从逾期的次日起,按每天扣付1%的评审费用,直至扣完为止。评审费用指按约定按时完成后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4.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前,中标商须向采购人交纳中标总金额的 10% 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付款说明
2.其他付款方式: 无 。
(四)验收要求:
1.验收方法: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及评审工作组参与,按照质量复核约定、时间进度、廉洁情况等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到采购人指定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报告财政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其他验收方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