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江安县审计局采购江安县淯江河两岸市政景观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服务项目
2、项目分包情况:
本项目分1个包,即第1包名称:江安县淯江河两岸市政景观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服务项目。
3、基本情况:
第1包:江安县淯江河两岸市政景观项目,工程立项投资计划为38361.12万元,财评预算控制价为36141.01万元(本项目共分为两期实施),该工程为一期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26625.49万元。
4、竣工结算审计范围:受江安县审计局等单位委托,中标单位对江安县淯江河两岸市政景观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在受托期间,江安县审计局将其承担的工程造价审核、审计职责委托给中标单位。
5、项目最高限价:项目实行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相结合。基本审计费按送审金额的0.2%计算作为最高限价,效益审计费按审增审减额品迭后净审减金额(以建设单位送审额为计算基数)的4%计算作为最高限价。
(一)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洁从业纪律规定;依法独立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向外泄露,不利用审计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其他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受托项目完成后,如实、完整地将审计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原件和电子资料整理移交给县审计局,并清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电子信息。
(二) 参加本次采购范围内项目审计的造价人员必须注册于投标人单位;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审计人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更换,一经发现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今后参与本采购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资格。投标人按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具体的完成期限如下: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在向审计组书面确认可以进行审计的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如因工作需要,本项目要在前述时间内提前完成,中标方应无条件增力量、抢时间,确保按时完成工程造价审查。
(三)中标方与投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不再接受受托项目审计:
1.中标方及受托项目结算审计人员承办过受托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概(预)算、监理、评审、过程控制、造价审计、财务及决算报表审计、资产评估、鉴证服务等业务的;
2.中标方及受托项目结算审计人员近2年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他经济利益和业务往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3.中标方负责人或其近亲属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开展受托项目审计过程中,中标方应保持与县审计局审计组的沟通,所有资料接收、发送、工作联系均应通过县审计局审计组进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县审计局审计组,接受县审计局对工作进展情况的了解。在审计过程中,中标方向县审计局书面报告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重大问题,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回复,待回复时限不计入审计时限(待回复时限指:县审计局收到书面报告的次日起至中标方收到书面回复次日止)。县审计局审计组可以在中标方抽查的基础上要求增加抽查工作内容,对县审计局审计组提出合理、合规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五)中标方应当建立健全受托审计项目质量内控机制,对审计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层级复核。向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审签。
中标方接受县审计局对其受托项目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县审计局对中标方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县审计局确定,复核结果应当征求中标方意见。
对复核结果按以下办法进行:复核审减金额在中标方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1.5%以内(不含1.5%),该项目的审计费按规定不予扣减;复核审减金额在中标方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1.5%以上(含1.5%)—2%以内,该项目的审计费按规定扣减30%;复核审减金额在中标方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2%以上(含2%)—2.5%以内,该项目的审计费按规定扣减50%;复核审减金额在中标方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2.5%以上(含2.5%)—3%,该项目的审计费按规定扣减80%;复核审减率在中标方最终项目审定金额的3%以上(含3%),该项目的审计费按规定扣减100%,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六)中标方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八不准”工作纪律、遵守廉政承诺及审计组廉政审计相关规定。
(七)总体目标
江安县审计局委托中标方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中标方向县审计局提供建设项目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审查结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参与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八)监管方式
中标人接受采购人业务指导和监督,中标单位派出人员接受采购人成立的项目审计组的统一管理。
三、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合同签订及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签订。
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前,中标商须向采购人交纳投标报价中基本审计费的 10 %作为履约保证金。
3、服务期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并报各方确认,出具审核报告后,经县审计局复核认定,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为止。如中标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审计工作,从逾期的次日起,按每个工作日扣付1%的审计费用,直至扣完为止。审计费用指按约定按时完成后应付的委托审计费用(含基本审计费用和审增审减费用)。
4、服务人员要求:本项目至少拟派二名土建专业全国注册造价师及一名安装专业全国注册造价师。
5、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经确认无责任问题且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审计费。
(二)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审计组、复核组及相关单位参与,按照质量复核约定、时间进度、廉洁情况等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到采购人指定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