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内容:
秦安县行政事业单位 2020 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入围
各供应商应充分了解当地市场行情,报出一次不得更改的综合优惠率,中标后供应商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 按照中标优惠率结算(中标供应商不得在中标后恶意提高市场价格,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禁止参加秦安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各单位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可以就车辆维修产品的价格、服务条款、与定点服务商进行二次洽谈,但二次洽谈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然后在协商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按照中标优惠率进行结算。
1、服务范围:秦安县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
2、送修数量: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将获得的送修车辆的数量,车辆送修单位在本次中标入围内自行选择维修单位。保险公司承保的秦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受损车辆优先到中标维修企业修理。各中标人应予配合。
3、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4、服务期间,如果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或省、市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作出新的调 整,从其规定。
5、维修车辆的种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6、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车辆装潢,包括提供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车辆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服务和其他有关的车辆维修服
务项目。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单位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2、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7 号)》的标准
(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一) 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
(二) 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 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1、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7 号)》等相关规定。
2、场地及设施要求
(一)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并且交通便利(或设有合理、明显的指示
标志);
(二)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车间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
(三)企业各功能区标志清晰,企业资质证明、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要明确展示;
(四)保留足够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五、设备要求
符合 GB/T 16739.1-2004 标准,并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六、经营要求
1、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应向送修单位公开, 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天水市公务车维修的工时费优惠率和维修材料管理费率、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
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
3、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
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
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7、投诉渠道
为了统一监管,保障送修单位及定点维修企业双方的权利和效益,建立以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送修单位可就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秦安县财政局投诉,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秦安县财政局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定点维修企业可就送修单位所提出的除维修或服务以外的要求向秦安县财政局
反映。
(一)维修收费计价公式
如定点维修企业设有分厂(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厂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中标定点维修企业一致。
修方报修电话后 2 小时内予以响应, 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7.应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