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项目为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项目,共分三个合同包,具体名单见本部分附表一。
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中标人须无偿提供公务车辆维修核损监理工作。
二、招标内容:
1、本次车辆统一保险的必保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还有其他具体险种按实际要求执行。(可列出其它附加险)
2、统一保险计费标准: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100万元或1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位1-5万元投保。不计免赔险覆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险种。
3、统一保险的期限:本次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项目的期限为 2 年。参保车辆原保险未到期限的仍按原保险办法继续投保,到期的应按新的保险办法重新投保。
4、保险标的:招标人现有的公务车辆,以及保险期间内招标人新购置的其他非营运车辆。
5、车辆行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6、保险期限: 2 年
7、保险周期: 2 年,以车辆各自的实际年度保险到期时间和实际要求为准,每一部车提供一份相应的保险。
8、定点承保合同每年一签,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招标人将在第一期保险合同到期前对中选人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中选人,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续约或有权与其解约;对评价结果满意的可继续签订合同。
9、每份车辆保单的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即现有车辆原保险到期日在签订协议日后的,新保单保期按原保险到期日的第一时间起至满一周年止,新购置车辆的保险期限按实际投保时间起至满一周年止。
三、承保要求
1、声明不做主承保或者只承保部分份额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若投标人在保险期间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招标要求:
1、本次招标将车辆的类型分为轿车、大中小型普通客车、工具车、特种车。
2、理赔时限:
2.1当招标人的车辆在莆田市内报案时,承保单位的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2.2单独车损1万元以下5天内赔付;单独车损 5万以下的,10天内赔付;单独车损 10万元以下的30天内赔付。
3、在参保车辆的保险责任期限内,若保险政策发生变动,中标人要及时通知采购单位和投保人,投保人有权享受其优惠政策。除行业政策调整外,不利于投保人的新的车保政策,将被拒绝。
4、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附件要求详细说明相关资料,投标人未按格式提供相关资料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5、中标人根据其保险政策和投标承诺,制定一个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手册分发给所承接的投保单位(其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6、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建立专门针对公务用车保险的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地点,形成整套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车辆统保信息汇总等业务。
7、中标人在保险责任期内,应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所承保的有关保费资料统计提交采购单位,以便于采购单位数据统计及下一年度招标使用。若不提供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参与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招标资格。统计资料包括投保的具体单位、车型分布、具体车号、保险时限、保费总额、理陪金额及理赔情况等。
8、中标人应上门接受投保、送交保单、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并接受电话预约投保、业务咨询等。
9、中标人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的相关险种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手册承诺的内容,承担服务对象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10、对中途投保的车辆,中标人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日保费应为年平均日保费)。
11、中标人应对有关车辆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五、投保程序:投保程序须明确办理投保业务时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承诺。
六、理赔程序:理赔程序须明确理赔服务流程,对车辆出险报案、现场查勘、施救、理赔时限以及理赔预付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就涉及到理赔有关手续及资料,须按承保人单方面提供、承保人和投保人双方提供、三方以上合作提供等三种情况,明确指出提供手续的主体、数量、期限等。
七、本地服务网络情况:服务网络情况具体为省内地市和县(区)级网点;中心支公司只能作为一级机构,不得同时认定为地市级和县(区)级两个网点,县(区)级网点指的是县(区)冠名的保险支公司或营销部。(仅提供网点名单,名单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本地网点还需提供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九、其他特殊服务承诺:中标后必须将服务承诺的重要(或主要)承诺通过自身和招标人进行公告。
十一、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金额。
十二、中标人应及时将各单位投保车辆的保单和汇总明细表送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根据本次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保费由采购单位根据审核后的保单和明细表直接支付给中标人。
十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不得有模凌两可的说法。
十四、根据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如中标人违约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从第二次开始每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直至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失去下一年度投标资格,是否违约以投保人的投诉调查核实为准。
十五、注意事项:
(1)投标人必须承诺如果中标,应协助采购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做好定损工作,并指派专人做为公务车辆维修核损员(提供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应承诺无条件协助采购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定损工作。
(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串通报价;中标人产生后,不得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4)中标人应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否则采购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付款方式:
最终中标结果为结算依据。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成交价格,合同期内,如遇保险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按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
附表一:
市直公务车辆统一保险车辆分包情况表
项 目 |
系 统 |
第一包 |
市五套班子、党群系统、宣传系统、教育系统、市委政法系统(含市公安含交警支队)、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含交警大队)、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含交警大队)、市委统战部、 |
第二包 |
市发改系统、市经贸系统、市住建系统、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含交警大队)、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含交警大队)、市公安局北岸分局(含交警大队) |
第三包 |
政府系统、农业系统 |
说明:本次分包根据市委办2017年6月编制的党政机关电话号码簿的单位顺序按系统大致划分,鉴于公安、交警车辆数量较多,同属于市政法委系统,特予以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