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内容为台山市公安局202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为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差需要,缓解公务用车紧张局面。租赁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面包车及轻型多用途货车等。本项目拟确定1家中标(成交)供应商。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或本项目中标人实际发生服务费用总结算金额累计达到本项目采购预算¥220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时,本项目合同终止。
采购包1(台山市公安局202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或本项目中标人实际发生服务费用总结算金额累计达到本项目采购预算¥220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时,本项目合同终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以合同为准)。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4天内中标(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合法的及等额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发票及相关支付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预算价的3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服务费,合同所指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时间和支付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支付违约金。采购人不向中标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分12期在每月的车辆租赁服务费用中等额扣回来,直到扣完为止。 2期:支付比例70%,按月结算,中标供应商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车辆租赁情况明细表报送给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实无误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递交支付申请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审核后结算价的100%支付上个月的服务费,否则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采购人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服务费。合同所指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时间和支付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支付违约金。申请款项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款项金额等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发票。采购人将根据考核情况支付合同月结款:(1)按月考核,考核总分100分,标准中如有未达标项,采购人有权一次性扣除对应项全部分数。(2)如单月考核分数达到95分或以上的,视为考核结果“合格”,按月结费用的100%支付当期款项。(3)如单月考核分数达到80分或以上未达到95分的,视为考核结果“基本合格”,按月结费用的80%支付当期款项,并启动整改机制。(4)如单月考核分数未达到“基本合格”的,或一个年度内出现3次“基本合格”,或出现连续2次“基本合格”仍未能有效整改的,视为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按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采购人按照附件1《台山市公安局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考核表》的月度考核标准对供应商实施考核。 |
验收要求 |
1期:1、签订服务合同前或采购人使用车辆前,中标人应与采购人配合做好检查验证工作,提供的服务车辆应经采购人检验合格,确保车辆符合运营条件和采购人的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需要配置合格的安全带、安全锤和灭火器材等安全装置。 3、供应商的车辆车况良好,座椅、空调功能正常无故障,安全性能良好,并符合公安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4、供应商的车辆车容要求“三洁”--车头清洁、车身光洁、车厢和座位干净整洁,车内无异味、无垃圾、无蟑螂昆虫。 5、中标人对每一租赁车辆提供一套钥匙给采购人。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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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台山市公安局202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 |
项 |
1.00 |
2,200,000.00 |
2,200,000.00 |
10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台山市公安局202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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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采购内容
注:(1)如采购人因工作需要增加租赁车辆类型及数量使用,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且采购人不保证投标供应商中标后承担业务数量和金额。服务期内租赁车辆日租金额最高限价均已包含24小时租赁时间(从租赁车辆开始计算24小时)和200公里里程的燃油,单次租赁时间内的里程燃油公里数可累计在单次租赁时间内使用。 (2)如成交供应商无法在用车单位需要的时间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或无法提供用车单位需要的公务用车车辆类型或数量的,采购人有权在中标供应商之外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中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二、租赁车辆要求 1、服务期内每辆车须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等)。 ★2、服务期内车辆的年审、清洁及其它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年审、维修、清洁期间中标人需提供同样的替代车给采购人使用。 3、租赁车辆所有权应为供应商所有,行驶证所有人与供应商一致。 4、供应商的车辆必须配置合格的安全带,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性能较高,车辆各项手续和证照齐全、完备、有效,并符合公安部门及交通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5、合同执行期间,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所使用车辆的正常保养、修理与磨损零配件的更换,车辆每行驶6000~8000公里需进行保养维修一次,轮胎每正常行驶40000公里更换一次,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承担,(一切以随车三包使用手册规定为准)。 6、当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车辆在使用期间需要维修(由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产生的)、保养或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无法使用时,供应商必须无条件调派同等条件的车辆供采购人使用。如因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替代车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7、如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非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负责处理。 ★8、采购人提出服务需求时,中标供应商最迟应在24 小时内响应。供应商必须承诺在台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24小时免费上门应急服务。所提供给采购人的车辆需要维修或保养时,供应商需提供24小时内上门免费服务,维修或保养完毕后需提供免费服务送回使用单位。车辆维修或保养期间,必须提供同等或不低于原配置的车辆供采购人使用。 9、供应商供租赁给采购人使用车辆需要配备倒车雷达、行车记录仪等配置。且采购人有权在租赁车辆上加载其它专用设备(如电台等),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0、在合同服务期内,若租赁车辆的类型及数量有调整和变化的,最终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11、在合同服务期内,如采购人因工作需要增加租赁车辆类型的,增加的租赁车辆日租金价格必须经采购人审核,本项目最终租赁服务费以采购人审核的金额为准。 三、结算方式 1、结算依据 租赁服务费用=日租金额最高限价×天数×中标折扣率+超里程费(如有)×中标折扣率+停车费(如有)+路桥费(如有),采购人将根据考核情况支付合同月结款:(1)按月考核,考核总分100分,标准中如有未达标项,采购人有权一次性扣除对应项全部分数。(2)如单月考核分数达到95分或以上的,视为考核结果“合格”,按月结费用的100%支付当期款项。(3)如单月考核分数达到80分或以上未达到95分的,视为考核结果“基本合格”,按月结费用的80%支付当期款项,并启动整改机制。(4)如单月考核分数未达到“基本合格”的,或一个年度内出现3次“基本合格”,或出现连续2次“基本合格”仍未能有效整改的,视为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按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采购人按照附件1《台山市公安局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考核表》的月度考核标准对供应商实施考核。 2、结算时间及方式 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4天内中标(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合法的及等额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发票及相关支付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预算价的3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服务费,合同所指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时间和支付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支付违约金。采购人不向中标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分12期在每月的车辆租赁服务费用中等额扣回来,直到扣完为止。余下70%,按月结算,中标供应商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车辆租赁情况明细表报送给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实无误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递交支付申请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审核后结算价的100%支付上个月的服务费,否则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采购人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服务费。合同所指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时间和支付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支付违约金。申请款项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款项金额等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发票。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折扣率的方式报价,投标报价折扣率必须是正数,且小于或等于100.00%,须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本项目服务费为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金、车辆运行时所发生的车辆折旧、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管理费、员工薪资、福利、节假日加班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可能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要求 1、投标供应商取得了中标资格并不意味实际业务量已经产生,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承担业务数量和金额。 2、中标人如没有依时完成合约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经采购人三次提出书面批评意见后,仍无改进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或车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租赁,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4、如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签约价的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5、供应商须拟派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 6、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采购人通知约定内容将车辆及车辆相关证件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7、如成交供应商无法在用车单位需要的时间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或无法提供用车单位需要的公务用车车辆类型或数量的,采购人有权在中标供应商之外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中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8、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采购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采购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9、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投标文件中所列投入本项目的车辆、人员和服务履约等资料原件报送给采购人审批备案,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发票、车辆保险、职工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等资料。如上述内容在服务期内有变动(增加、调整、减少),中标供应商应在变动前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且变动后的车辆参数不得低于原投入车辆的参数,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投入本项目的车辆、人员和服务履约等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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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