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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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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2953 发布时间:2020-04-17 文档页数:41页 所需下载券:10
兴宁区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服务采购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项号

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兴宁区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服务采购

1项

一、服务范围

负责2020年至2022年度三年内南宁市兴宁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评审代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项目出技术评审意见,作为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二、项目数量:约45个(以实际审查项目数为准,结算方式为每个项目技术审查服务费=供应商提供的最终报价/45)。

三、服务内容

1、前期准备

收到建设单位的请求审查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送审稿,对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送审稿进行初步评估,达到上会条件后,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技术评审工作安排,落实技术评审人员和专家,确定开会地点,印发技术评审工作通知。

2、现场评审

组织项目所在地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对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涉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符合涉水有关技术标准等,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3、提交技术评审意见

对同意通过技术评审的,复核方案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报告等水利行政审批事项,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并上报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对不同意通过技术评审的,形成不同意通过的技术评审意见并上报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按审批时限逐个完成,服务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四、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限3年。质量保证期 3年(自提交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成交人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 1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成交供应商组织技术专家对技术评审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4、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评审的性质和要求,征求采购人同意后,确定项目评审的时间和方式,以及选址安排参与项目评审的技术专家;

5、成交供应商接受项目技术评审委托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报告的时间),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审成果资料给采购人〔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评审意见、会议签到表、评审会议纪要等〕,并对评审的项目负技术责任,对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成交供应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审查成果的,应按总服务费的10%承担违约责任;超过20天未能完成技术成果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负责对采购人提供的审查修改后的报告(报批稿)进行复核,在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流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并按采购人的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7、在项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核实,认定报告存在重大技术缺陷的,成交供应商经征求专家意见并与采购人沟通后,有权终止审查工作,并要求设计(编制)单位重新编制设计报告,另行送审,因重审而造成的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8、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评审用的项目技术报告等相关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签订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咨询费用;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成果达不到签订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成果经成交供应商完善三次以上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未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付的费用应予以退回,造成损失的,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五、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本标所有货物及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如人员工资、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费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               

★2、付款方式: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3、竞标人根据对本标的理解提供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大纲、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进度安排及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4、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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