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单位:城西区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2、资质要求
a.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具备相应劳务服务的经营范围;
b.具有在本地区经营绿化劳务服务2年以上的经验。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为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加强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本项目将为城区绿化建设提供劳动力量,为打造 “魅力西区”打好基础。
(一)服务内容
为辖区绿化建设提供街道绿地补植补种、树穴开挖、绿化带及树坑内清土、苗木装卸、转运及种植、绿植修剪、草花摆放、花坛保洁、枯死苗木清理、冬季绿地防火、树木涂白、病虫害防治、浇水、绿化带除草等劳动服务。
辖区大街小巷、公园游园、广场、街头绿地及部分海湖新区已移交绿地(白沙滩公园、百米绿化带、南川河河道、湟水河及鲁青公园除外),共计639099.79平米。其中一标段为新宁路、昆仑西路、新宁广场、虎台公园等,面积共计213598.08㎡,全年以每平方米绿地7.8元核算劳务管养费用为;二标段为五四西路、黄河路、小游园、麒麟湾公园等,面积共计214310.92㎡,全年以每平方米绿地7.8元核算劳务管养费用;三标段为海晏路、西关大街、胜利路、小游园等,面积共计211190.79㎡。全年以每平方米绿地7.8元核算劳务管养费用;四标段为整个辖区内摆放更换草花及草花养护(浇水、除草、清理枯败草花、及时清理更换草花后垃圾等)、摆放更换花钵花箱、花钵花箱内装土、种植花箱植物及其他紧急事项等工作,全年以每盆草花0.5元核算养护费用(计划种植草花共3946000盆.
(二)相关要求
(1)补植补种、苗木种植、绿植修剪、草花摆放的要求:按要求进行植物种植、树穴开挖、修剪,树穴规格满足树木根系生长需求,种植苗木稳固且间距适中,修剪整齐美观,人员作业过程不损害苗木的正常生长。
(2)花坛保洁、枯木清理、浇水、绿化带除草的要求:作业时间符合采购人要求,作业过程不损害正常苗木,具体实施依据实际需要经采购人认可后进行调整。
(3) 树木涂白、病虫害防治的要求:药品调配比例、浓度、涂刷喷洒符合要求,用药区域界限明确,确保施工人员及行人安全。
(4)做好养护记录及影像资料,及时上报采购人确认。
(三)、工程款支付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日起开始计算,服务单位每季度上报服务费支付申请表,经采购人确认符合付款条件后据实拨付。
七、管理办法
1、绿化服务人员按绿化植物生长周期进行补植种植;树穴开挖规格满足树木根系生长需求;种植苗木稳固且间距适中,确保苗木正常生长,人员作业过程不损害植物苗木的正常生长。
2、绿化劳务服务人员要根据修剪对象固有的生长习性及立地条件,综合分析后确定相应的修剪技术措施,确保绿植生长美观;绿化服务人员要定期对枯木、枯枝进行清理,定期进行绿化带除草,保证绿化带环境干净,整洁。
3、绿化劳务服务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摆放辖草花等绿化植物,定期对花坛设施进行清洗保洁,确保花坛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无杂物。
4、绿化劳务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定期对绿化植被浇水,不得少浇多浇,确保灌溉水分符合植物生长周期要求。
5、绿化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资质要求
a.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具备相应劳务服务的经营范围;
b.具有在本地区经营绿化劳务服务2年以上的经验。
1、服务单位派送的绿化劳务农民工数量必须与采购单位的要求一致。
2、服务单位派送的绿化劳务农民工必须服从采购单位调遣、安排。
3、服务单位派送的绿化劳务农民工应做好派工记录,每月定期向采购单位报送用工记录。
4、服务单位需给劳务工人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5、采购单位下达用工通知时服务单位必须于3日内派送相应劳务工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
6、绿化劳务工人必须按时上下班,无故旷工者采购单位将不予支付该天相应报酬。
7、服务单位应做好劳务工储备,因绿化作业面大所需工人数量多。
8、采购单位应及时保存相应用工记录,并做好台账。
9、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单位与服务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