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尽快投入运营,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的通知》(宁民办〔2014〕13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慈善康复中心的功能定位,我局经多方考察论证,在不改变慈爱康复中心民政福利性的基础上,拟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合作单位,现就合作运营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占地面积 58.43 亩,总建筑面积 21040 ㎡,概算投资 6167.6 万元,
设置床位 400 张,共建设 5 个单体建筑。根据民政精神类福利机构运行设置要求,1#楼为综合楼(门诊、医技、办公),2#楼为重症监护中心,3#楼为轻症监护中心,4#楼为兜底保障康复中心(全部居住民政兜底保障对象),5#楼为后勤保障楼。项目拟实行公建民营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运营,为全市民政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和社会上有需要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
二、实施内容
(一)市慈爱康复中心运营融合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社区康复、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二)市慈爱康复中心按照“管办分离”思路,对专科精神病院实行公建民营,对民政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委托经营、购买服务。
(三)市慈爱康复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合作方,通过公开招标,将经营权交由具有一定资质、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社会责任性强的精神卫生服务团队运营。
(四)市慈爱康复中心资产和投资明晰划分。
(五)市慈爱康复中心运营方、监管方责权明晰划分。
(六)市慈爱康复中心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不变,兼顾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康复服务, 认真落实市委、政府对我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决策,满足本地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康复服务的需求。
三、运营方式
合作期限为 10 年。期满后运营方有意继续经营,应提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 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同等条件下经营方享有优先经营管理权。
为保证慈爱康复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前3 年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以后每年缴纳租金 50 万元,于当年 1 月底前足额上缴市财政。
四、合作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当或缺陷的行为。
(二)运营方在满足政府安置精神障碍患者之外进行市场化运营,面向周边接纳有治疗需求的患者,为其提供有偿诊疗服务。
(三)在合同签订后,运营方对所有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在经营管理期间均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由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所和管理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四)运营管理期间,运营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等工作。
(五)运营管理期间,运营方如需对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事先须征得市民政局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如运营方擅自改变用途、合作期间不严格执行合作协议或自行提前终止运营,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其间运营方出资形成的所有资产全部归政府所有。
(六)运营方对上级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七)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化流程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八)健全体系,创新理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体系,使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达到优质。
(九)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五、优惠政策
(一)运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公共运营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二)运营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六、监管责任
(一)市民政局负责行政指导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政策落实,定期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公建民营精神病院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市卫健委负责专科精神医院审核报批,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签订行业监管协议, 确保依法规范运营。市医保局负责指导运营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落实医保报销政策。
(四)市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核定,指导市民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市发改、卫健、医保、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定期邀请专家和第三方组织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运营成效和资金收支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合作运营和支付租金额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