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受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的委托,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所需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在国内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谈判。
一、采购编号:SZTMD2020-T-002
二、采购项目:信息化服务项目
1、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最高限价: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三、采购内容:
(一)项目背景: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提升现有项目、平台的管理维护水平,保障项目有效运行、电子化办公平台不断提升,采购单位拟采购信息化服务项目。
1.清单
序号 |
专业 |
年龄 |
职称 |
工作经验 |
学历 |
1 |
计算机通信工程 |
35周岁以下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
从事计算机信息化工作5年及以上 |
本科及以上 |
2 |
语言类 |
35周岁以下 |
无 |
5年及以上 |
本科及以上 |
1.1.人员数量:2人
1.2.人员基本信息至少满足上表,委托乙方派遣两名驻场人员,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住建诚信体系建设、政务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维护、中心机房及局机关电脑和网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1.3.服务期:1年
1.4.驻场人员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遵从甲方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
1.5.驻场人员的最低薪金及福利:
1.6.劳务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如遇有关政策动态调整,按地方政府的调整政策执行。
1.7.人员各项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1.8.响应单位需承诺中标后提供驻场人员在苏居住证明材料。
3.做好驻场期间的其他必要的信息化维护支撑工作,其风险计入总报价中。
四、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文件组成(部分格式见附件)
1、参加谈判的响应函;
2、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谈判响应报价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营业执照副本)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2018年度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企业法人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在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
9、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税务登记证(如有)和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的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如有)和参加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投标单位的项目总体服务方案;
12、针对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投标单位配备的专职人员介绍;
13、响应单位综合能力;
14、响应单位需承诺中标后提供驻场人员在苏居住证明材料的承诺函原件。
15、售服务承诺及服务方案;
16、交付期限承诺、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商务条款响应表;
17、采购需求及评审要求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材料等;
18、其他可以证明响应单位资信、资质和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注: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1-18款规定的资料,否则,谈判响应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而被拒绝。
注:投标单位须凭以下材料进入开标室(文件递交室)
(1)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印章),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供应商报名成功确认单。
(二)文件要求:
1、数量要求为一本正本,二本副本,装订成册;装在一个文件袋里密封,封口处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有醒目的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全称;
2、响应文件每页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
五、谈判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采购活动。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签名报到。
3、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凭身份证件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未能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5、由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6、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8、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9、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采购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文件未有实质性变动的,将不再组织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具体变动内容并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就实质性变动内容重新提交相应的书面响应材料,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20分钟内同时递交最后报价及对应的报价构成清单,无对应构成清单或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报价无效,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对应报价构成清单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综合说明
1、以上服务要求为最低要求仅供参考,响应单位响应服务应不低于以上要求。
2、响应单位所响应的技术服务需响应谈判文件所示的技术服务要求。
3、供应商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4、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4.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苏州政府采购网(www.sz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诚信苏州(www.szcredit.gov.cn)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
4.2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4.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给予价格评审加分。响应单位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其价格在评审时给予10%的扣除,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其价格在评审时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审基准价,如中标价格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6、 响应文件中小微企业必须提供响应人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复印件,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相关材料、资料的,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
7、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要求:
响应产品中属于国家节能环保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要求的,应选择节能环保产品,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响应产品属于国家节能环保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则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提供优先采购产品最多的响应单位优先中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如响应产品不属于国家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响应单位应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绿色采购,优先考虑绿色产品。
8、本次采购清单中的设备如属苏州市政府协议供货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投标单位所投产品型号必须为协议供货最新一期目录中有的品牌型号,否则为无效投标。采购配置清单、单价最高限价可上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协议供货核对;有关协议采购的内容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投标文件中如有协议供货产品须提供最新一期协议供货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截图资料。清单截图资料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
9、响应单位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
10、投标总报价一次报定,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服务所需的人工、保险、劳保、管理、设备、耗材、驻场费、税费、培训、后期维护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采购单位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1、谈判保证金:不设置。
12、成交服务费:根据苏财购告【2016】31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成交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付清。其收取标准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为预算金额的1.5%。
13、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14、谈判说明:
(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谈判代表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为谈判代表的可不提供);
(3)响应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交;
(5)不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不能成交;
(6)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不满三家或进入二次报价的不满三家或二次报价在采购预算内不满三家的,谈判采购终止。
(7)最终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上)浮。
15、付款方式:响应单位不响应此付款方式要求的作为无实质性响应。
(1)根据员工相关记录服务期满1个月后每三月结算一次,月结算费用为成交金额/12月;
(2)采购单位除以上服务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工作人员的薪金、福利、休假日补贴、加班费、医疗费用等均由成交单位负责,与采购单位无关。
16、知识产权:供方应保证需方免除且供方承担由于需方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或项目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需方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17、凡涉及谈判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