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项目(第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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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190000071033 发布时间:2020-05-19 文档页数:73页 所需下载券:10
枞阳县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项目(第三包)

项目需求

注:

1、如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有冲突,以本章内容为准。

2、如本章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如本章内容与国家、地方强制标准相冲突的,以强制标准为准。

 

一、项目概况

枞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权籍调查,约 23.5 万宗,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房产测量规范》, 查清项目区范围内所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位置、房屋实际情况,调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状况, 包括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开展不动产权籍测量,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包 别

 

乡镇

 

工作量

 

其他任务

 

 

第一包

 

枞阳镇、官埠桥镇、会宫镇、雨坛镇、铁铜乡、经济开发区

宅基地约 48000 宗,

集体建设用地约 550 宗,更新地籍调查约

19 平方公里

对所有标段农村房地一体化数据进行建库,形成不动产数据库,与不动产平台对接。

 

第二包

白柳镇、浮山镇、麒麟镇、钱桥镇、义津镇、金社镇、项铺镇

宅基地约 78740 宗,

集体建设用地约 1260 宗

每户档案材料按照建立房地一体化数据库要求提供电子档,每宗房地的图形要进行拓扑处理,确保无误。

 

 

第三包

 

横埠镇、藕山镇、汤沟镇、白梅乡、钱铺镇、长沙乡、凤仪乡

宅基地约 80580 宗,

集体建设用地约 1250

宗,更新地籍调查约 9 平方公里

每户档案材料按照建立房地一体化数据库要求提供电子档,每宗房地的图形要进行拓扑处理,确保无误。

备注:1、各包别工作量最终以实际全部完成的工作数量为准,按中标总价包干

注:1、各包别工作量最终以实际的工作数量为准。

2、具备多个包别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别,按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的顺序排序确定所中包别。

 

 

二、服务任务

全面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等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原则,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地籍和房屋)数据库,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村委会、卫生室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处理。

3、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

1982 年 2 月 13 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

年 2 月 13 日至 1987 年 1 月 1 日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

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 年 1 月 1 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办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5、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含地上房屋)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3、1982 年 2 月 13 日前老宅基地,在 1990 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的给予确权登记。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4.1982 年 2 月 13 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 1990 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的,符合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

  1. 非法占有农用地建设的住宅只调查房屋所有权,不确认使用权, 暂不发证。
  2.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依照国土资源部(【2008】146 号)文件精神,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3.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可以按现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2)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 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超过安徽省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因婚姻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0、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因村庄内部道路或通行、居住拥挤经批准增补宅基地等原因, 形成两处宅基地的,合计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面积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合计面积超出县政府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12、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记发证:

  •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房产调查登记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四)注销、变更登记和错漏登记的事项

  1. 原已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因规划、修路、分户等原因,权利人、土地使用权面积等状况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2. 原已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 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

(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条件下,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在政府已确定拆迁改造区域(包括村庄外

“沿路骑沟”建房、占用农用地建房等),无特殊要求的不进行测量,不进行调查发证。

  1. 对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 只对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调查建档,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农民一户有两处(含)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 只针对其中一处进行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不进行确权登记。
  3.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标准(160 平方米),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1. 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 不予发证。
  2. 尊重历史、面对现状。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颁发新证书。对未来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将其作为一种权属来源材料收回,重新颁发新证。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作为一种权属来源材料收回,重新颁发新证。

(六)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所有权人,面积、使用起始时间、四至范围进行确认后,公告 15 日无异议,并出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 15 日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国土所初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报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准予确权登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项目建设工期

项目完成时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需在合同签订后 8 个月内完成;专项数据库建设、卷宗装订

及证书打印需在合同签订后 24 个月内完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质保(保修)期:数据库维护服务二年,其他项目一年。

五、提交成果

1、提交的成果必须满足国家《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满足枞阳县第三次土地调查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数据统计的需要。

2、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向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项目所有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包括不限于:

(1).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质量检查报告;

(2).D、E 级 GPS 控制测量成果:观测记录手簿(纸质或电子)、平差计算资料、E 级 GPS 控制点成果表(纸质和电子)、点之记(纸质)、布点网图(纸质或电子);

(3).图根控制测量成果:观测记录手簿(纸质或电子)、平差计算资料及图根控制点成 果表(纸质和电子);

(4).1:1000 比例尺地籍分幅(电子)、地籍图接合表(纸质和电子)、宗地图等(纸 质和电子);

  • 权籍调查表(纸质与扫描件)、申请书(纸质与扫描件)、法人代表证明书(纸质与扫描件)、土地登记审批表(纸质与扫描件)、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纸质与扫描件)、登记簿(电子)、身份证、户口本、建房许可证等权源材料(扫描件);
  • 各种签章图表的电子扫描件(电子);
  • 以地籍子区单位的宗地界址点成果表(电子)、以地籍区、地籍子区单位的宗地面 积汇总表(电子);
  • 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动产权证书;
  • 各标段对每户档案材料按照建立房地一体化数据库要求提供电子档,每宗房地的图形要进行拓扑处理,确保图形和档案电子化成果需满足入库规范和技术要求;
  • 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电子)(第一包别内容);
  • 登记发证卷宗(整理装订后移交档案馆);
  • 以地籍子区单位的登记发证宗地目录和不符合登记发证宗地汇总;
  • 验收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3、提交成果地点为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1、本次项目实施技术应符合下列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3)1714号);
  • 《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方案》;

(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5)《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

—200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9);

( 7 )《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 )、《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及《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 工作期间上级部门的新标准、新规定、新要求。

2、质量要求

提交的成果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3、其他要求

(1)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调查、测绘及其数据建库等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枞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拷贝、留存,未经允许本项目成果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报告以及 1:2000 及以上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工作底图的技术要求、宗地代码编制由本项目第一包中标人牵头,共同起草撰写及统稿,编制完成;由第一包中标人完成专项数据库的并库整合工作,并负责与不动产平台的对接入库工作。

七、其它事项

1、所有数据成果均需提供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一套。

2、本项目相关表格印制、证书购买及填制、卷宗整理装订归档等由作业单位(中标人)负责。

3、中标单位所有作业人员须持证作业,由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社保缴纳凭证(社保缴纳凭证必须是中标单位为其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连续缴纳的近半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其它证明材料)颁发作业证。无证作业的,检查发现一人,罚款      5000

元;无证作业人员累计超过 10 人次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解除。发现本项目转包情况发生,视为中标单位违约,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4、中标单位所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

5、考虑到本次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项目完工后,确保不动产平台登记发证的有序运行,至少需要 2 年售后服务的连续性和特殊性,为保证本地化售后服务保障的便捷性,后期服务人员需在二十四小时到达现场,有效解决问题。

6、中标单位未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成果,因中标方原因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每超一天,从合同价中扣除 5000 元,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合同自动解除,此条款签订合同中约定。

7、工作开展中,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组织人员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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