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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浙沪自贸试验区“海上合作示范区”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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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270000073414 发布时间:2020-05-27 文档页数:44页 所需下载券:10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浙沪自贸试验区“海上合作示范区”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采购项目

                             招标需求

(一)项目背景意义及内容

1.项目背景和意义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8 年 11 月 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等重大开放举措,标志着长三角区域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 年 5 月 13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明确了长三角“一极三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长三角通过一体化发展,使其成为全国经济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成为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引领区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极大的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

2019 年 8 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包括江苏在内的6 个新设自贸试验区。2019 年 8 月 6 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正式公布, 舟山小洋山岛纳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沪浙两地自贸试验区共同探索建设长三角“海上合作示范区”,有了现实基础。

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江浙沪三地已经在陆上共建形成了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浙沪自贸试验区共建“海上合作示范区”不但是浙江接轨上海的重大标志性项目,同时也是沪浙两地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创新务实之举。

浙沪自贸试验区联动共建“海上合作示范区”,是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实现合作共赢的重大战略选择。“海上合作示范区”重点围绕一体化开发运营、海上交通大通道、土地投资管理模式、财税分享机制、港航物流合作、产业创新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公共服务共享、环境联防联治等方面开展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带动整个长三角港口群融入海上合作、港航协同发展,提升长三角港口群整体能级,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

积极共建浙沪“海上合作示范区”意义重大

第一,这是沪浙两地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创新务实之举。目前,长三角一体化进入深水区,但仍然面临一些制度障碍、行政壁垒及如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共建“海上合作示范区”,浙沪两地可以探索创新现行体制下不同行政区划下的合作模式,通过两地在长三角都市圈中合理分工与定位,形成联动差异化发展,共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的实现和双边城市功能的提升。

第二,这是共同探索长三角自由贸易港重大战略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最高形态和重大举措,对于我国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带动区域协同发展以及扩大开放、应对全球化新挑战具有重要的全局意义。作为长三角地区面向世界的龙头、龙眼,浙沪共建自由贸易港将为长三角一体化打造新的开放平台和窗口, 一方面可以更好的发挥上海作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另一个方面可以将舟山丰富的港口资源充分利用,在资源要素共享、产业及经济深度合作以及更高层次对外开放等方面带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浙沪自贸试验区共建“海上合作示范区”将是探索长三角自由贸易港最好。

第三,是推动舟山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现实需要。舟山虽有不可多得的岸线、港口、区位等资源优势,但随着这几年长江航线及沿海航道的整治和挖潜,江苏等地大有超越替代之势;舟山有着相对便捷畅通的海上集疏运网络和港航物流基础及体系,但海岛陆路集疏运条件还比较落后,综合性的集疏运网络体系尚未建成。此外,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需要配套的金融、信息、会计、后勤保障等服务业的发展,目前还远远低于上海等发达地区。全面接轨上海,进一步形成两地的合力,既能够完善和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功能,也能够推动舟山做强做大江海联运功能,加快建成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加速经济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2.本项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项目旨在以长三角一体化浙沪自贸试验区“海上合作示范区”的发展模式和动力机制为核心,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措施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的要求,深入研究长三角一体化浙沪自贸试验区“海上合作示范区”的港口建设运营、高端航运服务、海关口岸检疫和港产城融合的路径和方式,设计提出“海上合作示范区”发展的新模式和新动力。重点围绕一体化开发运营、海上交通大通道、土地投资管理模式、财税分享机制、港航物流合作、产业创新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公共服务共享、环境联防联治等方面的发展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重点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一:长三角一体化下浙沪自贸试验区建设“海上合作示范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研究内容二:长三角一体化下浙沪自贸试验区建设“海上合作示范区”瓶颈和难点;

研究内容三:国内外促进海上区域合作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借鉴;

研究内容四:长三角一体化下浙沪自贸试验区“海上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模式与路径;

研究内容五: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二)项目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75天内完成一份总报告。时间截止前10天向甲方提交成果的报告初稿,并基于甲方的修改意见,于时间截止前完善定稿。(具体份数按照甲方实际需求为主)

(三)款项拨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50%的款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50%。但若甲方已勤勉地进行政府内部的财政拨款程序,因政府内部财政拨款程序的规定造成的延期除外。

(四)检验、验收

(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进行检验,各项工作和服务的程度及质量均以业主认可及满意为准。

(二)甲方收到以上项目方案正式版本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开具“验收合格证明”。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五、项目预算及报价要求

(一)磋商响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报出最终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磋商响应商漏报内容致使未能达到招标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磋商响应商自行负责。

(二)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响应商可对投标书中没有提及的内容,按自己的理解适当增加,但有关价格及费用必须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并说明理由。

(三)磋商响应商的最终报价必须是唯一的。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四)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五)最高限价中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差旅费、不可预见费用、税费、利润等一切内容。磋商响应商的报价须完全包含以上内容并不得超出最高限价。

(六)磋商响应商免费提供的部件必须注明“免费”或数字“0”,如有严重缺漏项,视为无效标。

(七)本次项目最高限价:总价陆拾万元整(600000元),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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