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内容 |
子项目名称 |
绍兴市餐饮食品安全数字化治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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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应用及数据库整体迁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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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维护 |
数据中心托管服务 ORACLE数库维护服务 短信通信服务 |
业务系统维护 |
1.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系统维护 |
专网整合 |
专网整合 |
绍兴市本级经济主体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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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载均衡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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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服务要求
1、信息监理目标
鉴于本项目应用面广,复杂程度很高。为此,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2、信息监理标准规范
GB/T 19668.1-2014 第1部分:总则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4-2007 第4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5-2007 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6-2007 第6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
DB11/T160-200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
以及其他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等。
3、监理工作规范
1)监理服务要求
1.1监理服务范围
项目监理的主要范围包括:
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监理。针对项目建设情况,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改良建议;协助采购单位对项目各方的工作协调、督办等,相关各类项目会议的组织、记录,项目文档、起草、归档、移交等管理工作;通过全程监理,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分析评价,避免系统出现薄弱环节,判断潜在故障和预期运行瓶颈,提出系统优化建议,保证工程的按时、高效完成。
1.2信息监理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1.3监理服务内容
按照“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原则,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监理时间(监理合同时间):从项目监理开始直至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含决算审计等)之后三个月止。
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总监常驻现场,本项目监理团队不少于3人,常驻现场信息系统监理师不少于1名(不满足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常驻信息系统监理师的相关证书原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交由业主方保管,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1.3.1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
1)协助项目项目业主方,共同审核和确认本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确保技术实施方案符合项目总体设计的要求;
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和投标人提交的《项目计划》;
3)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计划;
4)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5)辅助业主单位对总承包单位、多家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安排。
1.3.2项目质量控制
(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2)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3)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4)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2)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1) 组织参与系统需求方案制定及编写。
2)应用软件开发的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3) 在对项目建设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协助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各个分系统、子系统应用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系统测试、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进行把关;
4)组织应急演练,并编写应急预案。
5) 组织源代码及开发文件验证,对源代码、开发文件进行移交验收。
(3)软件应用培训的质量控制
1)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3)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1.3.3项目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当工期目标严重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1.3.4项目投资控制
1)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项目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1.3.5项目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1.3.6 项目信息/文档管理
1)做好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
2)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4)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5)项目周报;
6)监理建议书;
7)监理通知;
8)各种会议纪要;
9)阶段性项目总结;
10)各承建方提交的技术文档。
1.3.7 项目建设的协调
1) 辅助业主方协调项目各共建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2) 辅助业主方协调项目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3) 辅助业主方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问题。
监理方应该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1)项目现场会;
2)项目监理交底会;
3)项目周例会;
4)项目监理协调会;
5)项目专题讨论会;
6)项目专家论证会;
7)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8)项目问题通报会;
9)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1.3.8 项目安全的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机密数据和资料的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1.3.9 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业主方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1.4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做到:
(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3)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6)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7)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担负的建设任务。
(8)不泄漏所监理的项目需保密的事项。
1.5监理服务遵照的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和省、市有关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2)采购人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3)采购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软件开发的国际、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网络质量、安全控制等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6)其他有关国家、省、市技术规范和标准。
(7)有新出台政策法规或技术规范标准的参照新标准。
4、人员及相关配套设施要求
本次项目任务重责任大故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基础上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IT服务项目经理(ITSS)、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相关资质。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服务团队组成人员(除总监外)监理团队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基础上具有以下资格证书中1种及以上的各专业领域的相应资格证书,每有一人加1分,每类证书多人和每人多本证书不重复计分:
(1)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网络工程证书;
(3)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证书;
(4)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CISO证书;
(5)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处理技术工程师证书;
(6)住建部颁发的安全员证书;
(7)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颁发的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
(8)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CISAW)证书。
三、工作要求
监理:投标人应重点协助招标人对系统集成、应用开发及数据流程业务梳理进行监理。对本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应用系统开发、设备采购、集成安装、调试、联调、培训、技术文件资料整理、移交、初验、试运行、终验等所有环节上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监理工作。
四、工期
本项目全过程监理。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所有子项完成招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所有子项通过最终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六、其他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对开标现场原件核验不作要求,招标人有权在标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原件核验。投标人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标后无法提供投标文件中复印件的相应原件的:(1)招标人有权拒绝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2)违法违规的报监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