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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康复工作等四项业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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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190000081576 文档页数:41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年康复工作等四项业务采购

 采购需求

 

为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将上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有效惠及我县残疾人,同时为实现2020年让80%有需求的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目标,我会在近年工作经验的基础工作,经班子扩大会研究决定,拟对2020年以下业务的筛配和执行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

一、康复工作的支持性服务

根据全州县实际,为统筹完成全州县“十三五”康复任务指标,拟实际采购支持性服务4778人,采购服务单价190元/人,资金来源今年资金90.78万元。

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包括: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康复服务。各类别残疾人的支持性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有关目录的标准执行。全年服务不少于三次。

 

残疾类别

服务对象

支持性服务内容及标准

视力残疾

盲人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听力残疾

0-6岁儿童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17岁儿童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肢体残疾

0-6岁儿童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17岁儿童及成人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智力残疾

0-6岁儿童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17岁儿童及成人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精神残疾

0-6岁儿童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17岁孤独症儿童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成年精神残疾人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备注:残疾人获得该类康复服务内容中任意一小项,即视为获得康复服务。

服务机构要对服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内容建立详细的档案,做到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按期提交执行情况和统计表。

 

二、阳光家园计划社会购买服务

根据桂残联计财字【2019】35号文件下达阳光家园任务80人,拟采购服务1500元/人,合计12万元。桂残联计财字【2019】36号文件下达阳光家园任务527人,拟采购服务1500元/人,合计79.0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91.05万元。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 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17〕15号)文件要求,“阳光家园计划”向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组织购买托养服务。

(一)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等居家托养服务。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服务。全年服务不少于六次,根据残疾人需求全年发放物资不少于500元。

1.生活照料和护理

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服务对象整理家庭环境卫生。

(2)协助服务对象整理个人卫生。

(3)上门送餐或在服务对象家中协助准备膳食,有需要的可根据情况提供帮助进食服务。

(4)经过合法的委托手续,可协助办理家庭日常事务。

(5)根据医嘱同意,可陪同在服务对象居住附近安全合理的地区进行户外活动。

(6)其他合法、安全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2.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

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指导并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正确使用配发的康复、保健仪器和辅助器械;

(2)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了解新闻和知识;

(3)经常与服务对象进行交流,了解其心理特点,有需要进行心理干预的及时向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建议;

(4)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家务劳动训练和辅导;

(5)对服务对象提供手工编织、绘画或其他适宜在家庭环境中进行的职业康复功能训练和辅导;

(6)协助陪同服务对象参与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文体活动及有益身心的公益活动;

(7)其他合法、安全、力所能及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3、根据残疾人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并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情况购买被子、衣服、米、油等生活用品,且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做好服务和物资发放登记,并整理归档。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三)承接机构条件

承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机构申请的条件和要求

1、申请承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例:

⑴依法建立,合法运营,申请审批与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具有经营许可证;

⑵提供服务机构最近1~2年良好的运行、信用状况及未出现重大事故的证明。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有运营资金保障;

⑶服务机构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2、人员

⑴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的管理人员。

⑵储备或配备各类专业人员。

⑶储备或配备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

(四)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⑵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⑶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开展托养服务的工作要求

托养服务机构要根据目标任务制订开展服务的计划,指导受助残疾人填写《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对受助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开展居家托养服务内容建立详细的档案,做到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并将托养人员信息录入系统。要做好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和服务项目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的整理收集、存档工作。

三、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进行采购

桂残联计财字【2019】35号文件下达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160人,500元/人,金额8万元。

四、残疾人基本信息更新进行采购

根据桂残联计财字【2019】36号文件下达残疾人基本信息更新任务20140人,金额20.14万元。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

1、按照《自治区残工委秘书处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含培训人员,宣传发动、填写登记表、审核和录入系统等工作。

2、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残疾人数据库,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并通过残疾人数据库系统审核。

五、以上业务采购预算合计金额209.97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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