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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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280000083118 发布时间:2020-06-28 文档页数:125页 所需下载券:10
滨州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项目说明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滨州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项目预算约为 900 万元。

二、技术要求 

一、滨州市医疗机构总体情况介绍 

注:以下为滨州市部分医疗机构的数据情况。本表所列数据仅供保险公司参考。

序号 

医疗机构等级 

医疗机构类型

诊疗人次 

(人次)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人次) 

住院人数 

(人数) 

1

三级

综合医院

660277

18832

55856

2

三级

综合医院

1380796

28619

82942

3

三级

综合医院

299223

8974

36729

4

三级

中医医院

54018

554

4778

5

三级

综合医院

512407

7389

37180

6

三级

中医医院

281982

3133

23096

7

二级

综合医院

117815

120

883

8

二级

精神病医院

9745

0

541

9

二级

综合医院

242956

5999

27308

10

二级

中医医院

46091

408

3264

11

二级

中医医院

122676

2004

11938

12

二级

综合医院

329957

5500

29444

13

二级

综合医院

110608

1350

21904

14

二级

中医医院

27014

256

1172

15

二级

妇幼保健院

100785

1520

3901

16

二级

综合医院

113100

2039

10973

17

二级

综合医院

53229

1396

6218

18

二级

综合医院

77422

1235

7586

19

二级

综合医院

268385

4669

20159

20

二级

综合医院

143000

2150

10258

21

二级

综合医院

42608

394

1925

22

二级

专科医院

17436

2216

2811

23

二级

专科医院

1615

522

522

24

一级

综合医院

47008

498

3051

25

一级

综合医院

42000

201

1834

26

一级

综合医院

34006

251

2350

27

一级

综合医院

17532

189

2080

28

一级

综合医院

1853

32

89

二、滨州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滨州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方案明细表 

项目 

内容 

1、投保人 

投保人名称: 

待定

投保人地址: 

待定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名称: 

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地址: 

医疗机构的注册地址

3、责任限额: 

详见费率规章 

4、免赔额: 

5、基本条款: 

滨州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6、保险期限: 

共 12 个月,自 年 月 日 0 时起至 年 月 日 24 时止,以北

京时间为准。

7、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8、追溯期: 

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为 1 年; 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

限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 3 年,且不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追溯期的起始日;

如果投保人断保后再次投保的,追溯期需重新计算,即追溯

期至多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 3 年。

 

 

 

9、发现期: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限到期日第二天起 90 天的免费发现期。

如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 30 天内,向保险人

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当于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获得自免费发现期到期日第二天起十二个月

 

的缴费发现期。

10、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1、保费计算公式: 

详见费率规章

12、保险费: 

详见费率规章

13、保费支付: 

见费出单

 

 

 

 

 

 

 

 

 

 

 

14、特别条款: 

(1)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2)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

有效性。

 

 

15、特别约定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特此明确,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当地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16、效力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特别条款及基本条款,

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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