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对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从项目准备、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及配合结算审核完成,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监理工作。
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改造197个单点信号灯控路口、98个交通监视系统、118个电子警察系统、72个智能卡口系统,新建66个智能卡口系统、18个事故隐患点整治设施共569个点位用于余杭道路秩序治理。
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监理小组人员要求不少于6人,监理需分为两组人员,每组不少于3人:
(1)标段一(东部片)涉及开发区、城区中队、塘栖中队辖区;东部片改造143个单点信号灯控路口、50个交通监视系统、50个电子警察系统、38个智能卡口系统,新建36个智能卡口系统、3个事故隐患点整治设施。
(2)标段二(西部片)涉及余杭、瓶窑中队、良渚中队辖区;西部片改造54个单点信号灯控路口、48个交通监视系统、68个电子警察系统、34个智能卡口系统,新建30个智能卡口系统、15个事故隐患点整治设施。
二、具体服务内容、要求等:
(一)信息监理目标
鉴于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监理建设应用面广,复杂程度很高。为此,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二)信息监理标准规范
GB/T 19668.1-2005 第1部分:总则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4-2007 第4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5-2007 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6-2007 第6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
DB11/T160-200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
以及其他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等。
(三)监理工作规范
1、监理服务要求
1.1监理服务范围
项目监理的主要范围包括: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监理。
参与项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设备和系统软件购置、安装调试,系统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培训,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系统移交,相关各类项目会议的组织、记录,项目文档、起草、归档、移交等管理工作;针对项目建设情况,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改良建议;协助采购单位对项目各方的工作协调、督办等,通过全程监理,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分析评价,避免系统出现薄弱环节,判断潜在故障和预期运行瓶颈,提出系统优化建议,保证工程的按时、高效完成。
1.2信息监理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1.3监理服务内容
按照“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原则,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监理时间(监理合同时间):从项目监理开始直至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含决算审计等)之后三个月止。
●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常驻用户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监理工作小组不少于6名,其中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
1.3.1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
1)协助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业主方,共同审核和确认各承建单位的技术实施方案,确保技术实施方案符合项目总体设计的要求;
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总体设计方案;
3)审核和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键技术方案;
4)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和投标人提交的《项目计划》;
5)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
6)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源代码管理方案;
7)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计划;
8)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9)审核和确认各承建单位的基础数据准备计划、安装调试计划、试运行计划、正式运行计划等。
10)辅助业主单位对总承包单位、多家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安排。
1.3.2项目质量控制
(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2)审核关键设备、系统软件选型方案,协助系统集成商和建设方进行选型;
3)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4)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5)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2)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1)应用软件开发的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2)在对项目建设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协助项目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各个分系统、子系统应用软件的详细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进行把关;
3)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进行审核;
4)对源代码、开发文件进行移交验收;
(3)软件应用培训的质量控制
1)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3)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1.3.3项目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当工期目标严重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1.3.4项目投资控制
1)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项目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1.3.5项目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1.3.6 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
1)做好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
2)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4)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5)项目周报;
6)监理建议书;
7)监理通知;
8)各种会议纪要;
9)阶段性项目总结;
10)各承建方提交的技术文档。
1.3.7 项目建设的协调
1) 辅助业主方协调项目各共建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2) 辅助业主方协调项目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3) 辅助业主方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问题。
监理方应该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1)项目现场会;
2)项目监理交底会;
3)项目周例会;
4)项目监理协调会;
5)项目专题讨论会;
6)项目专家论证会;
7)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8)项目问题通报会;
9)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1.3.8 项目安全的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机密数据和资料的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1.3.9 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业主方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做到:
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3、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6、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7、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担负的建设任务。
8、不泄漏所监理的项目需保密的事项。
9、项目总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80%到位监理,且未经采购方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否则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监理服务费(上限为监理服务合同总额的30%)
(五)监理服务遵照的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和省、市有关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2.采购人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3.采购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软件开发的国际、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网络质量、安全控制等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6.其他有关国家、省、市技术规范和标准。
7.有新出台政策法规或技术规范标准的参照新标准。
●三、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限: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理且本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延长三个月。
2、技术支持要求:在开工令发出后,监理团队进驻项目实施现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理。
3、其他:监理小组人员稳定
●四、工期要求: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理且本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延长三个月。
五、验收要求:与智能交通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同步进行验收,中标公司应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余杭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余杭区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
六、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
七、采购人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内容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须提供《采购需求实质性内容响应表》(格式见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六),如有任意一条未响应或不满足,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