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1. 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内容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服务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 用户需求书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响应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未响应或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 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
数量 |
★完成期 |
最高限价 |
阳山县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 |
一项 |
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并通过市合规性审查,2020年10月15日前完成36座小(2)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报告,2020年11月30日前按采购人的要求完成招标范围全部报告递交 |
人民币1610000.00元 |
二、 项目基本概况:
阳山县水利局拟对阳山县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招标。具体招标范围如下:阳山县2020年度新增需要划定管理范围的河道共有12条,河道总长77.354km;新增需要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的水库36宗(小二型水库);新增需要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的中型灌区5宗(曹田坑灌区33.5km、凤山灌区27.7km、大龙灌区41.2km、牛鼻岩灌区31.6km、桂花灌区32.8km),堤防、闸、泵等其它类型水利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统筹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
三、 2020年度新增河流保护范围划定长度:
序号 |
河流名称 |
长度(km) |
|||||||||||||||||||||||||||||||||
1 |
庙公坑支流陆暗坑阳山县段 |
3.572 |
|||||||||||||||||||||||||||||||||
2 |
钟鼓水支流 |
8.058 |
|||||||||||||||||||||||||||||||||
3 |
成功坑水 |
6.677 |
|||||||||||||||||||||||||||||||||
4 |
白鹤坑河支流琶迳水 |
10.64 |
|||||||||||||||||||||||||||||||||
5 |
七拱河支流朱陂水 |
8.46 |
|||||||||||||||||||||||||||||||||
6 |
七拱河支流鱼水河 |
3.591 |
|||||||||||||||||||||||||||||||||
7 |
坑口水支流坝尾水 |
7.308 |
|||||||||||||||||||||||||||||||||
8 |
坑口水支流上垌水 |
8.2 |
|||||||||||||||||||||||||||||||||
9 |
犁头坑河支流山田水库水 |
6.24 |
|||||||||||||||||||||||||||||||||
10 |
白莲河支流沿坑水 |
7.133 |
|||||||||||||||||||||||||||||||||
11 |
大湾水 |
1.914 |
|||||||||||||||||||||||||||||||||
12 |
古水河阳山县段 |
5.561 |
|||||||||||||||||||||||||||||||||
合计 |
77.354 |
||||||||||||||||||||||||||||||||||
注:沿河的堤防、闸、泵等其它类型水利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统筹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 |
四、 2020年度新增小(2)型水库36座
序号 |
水库名称 |
规模 |
所在地镇(乡) |
最大坝高 (m) |
最大坝长(m) |
1 |
坪坑水库 |
小(2)型 |
阳城镇 |
24.5 |
84 |
2 |
水井水库 |
小(2)型 |
黎埠镇 |
20.7 |
87 |
3 |
天鹅塘水库 |
小(2)型 |
黎埠镇 |
7.9 |
55 |
4 |
大冲水库 |
小(2)型 |
黎埠镇 |
12.55 |
89 |
5 |
鸡仔崀水库 |
小(2)型 |
黎埠镇 |
12.99 |
55 |
6 |
南村水库 |
小(2)型 |
黎埠镇 |
9.65 |
135 |
7 |
白虎迳水库 |
小(2)型 |
七拱镇 |
10 |
65 |
8 |
米崀水库 |
小(2)型 |
七拱镇 |
12.8 |
90 |
9 |
牛路坑水库 |
小(2)型 |
七拱镇 |
23.6 |
65 |
10 |
大洞水库 |
小(2)型 |
七拱镇 |
17.82 |
70 |
11 |
鹅公带水库 |
小(2)型 |
太平镇 |
12.2 |
177 |
12 |
围龙水库 |
小(2)型 |
太平镇 |
13 |
77 |
13 |
白带塘水库 |
小(2)型 |
青莲镇 |
10.2 |
150 |
14 |
老虎冲水库 |
小(2)型 |
青莲镇 |
5 |
168 |
15 |
香江塘水库 |
小(2)型 |
青莲镇 |
4.8 |
190 |
16 |
雷公塘水库 |
小(2)型 |
青莲镇 |
11 |
90 |
17 |
芹菜塘水库 |
小(2)型 |
青莲镇 |
6 |
79 |
18 |
团结水库 |
小(2)型 |
青莲镇 |
15 |
110 |
19 |
苦竹水库 |
小(2)型 |
小江镇 |
8.4 |
128 |
20 |
外洞水库 |
小(2)型 |
小江镇 |
14 |
42.5 |
21 |
青年汶水库 |
小(2)型 |
小江镇 |
13.42 |
71 |
22 |
石板冲水库 |
小(2)型 |
黄坌镇 |
13.3 |
38.7 |
23 |
牛洞水库 |
小(2)型 |
岭背镇 |
6.8 |
240 |
24 |
自力水库 |
小(2)型 |
岭背镇 |
10.62 |
62 |
25 |
大志水库 |
小(2)型 |
岭背镇 |
17.21 |
120 |
26 |
梅岭水库 |
小(2)型 |
大崀镇 |
24.5 |
110 |
27 |
陂坑水库 |
小(2)型 |
杜步镇 |
16.43 |
100 |
28 |
漏坑水库 |
小(2)型 |
杜步镇 |
16.75 |
80 |
29 |
蛇子坑水库 |
小(2)型 |
杜步镇 |
15 |
120 |
30 |
圩仔背水库 |
小(2)型 |
江英镇 |
8 |
110 |
31 |
清水塘水库 |
小(2)型 |
江英镇 |
8.95 |
56.3 |
32 |
鱼坑水库 |
小(2)型 |
江英镇 |
14.2 |
112 |
33 |
坑尾水库 |
小(2)型 |
江英镇 |
7.5 |
50 |
34 |
理洞水库 |
小(2)型 |
杨梅镇 |
16 |
45.2 |
35 |
根竹水库 |
小(2)型 |
杨梅镇 |
14.5 |
106 |
36 |
平洞水库 |
小(2)型 |
杨梅镇 |
15.84 |
50 |
五、 划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及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3)《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7)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0)《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号发布);
(11)《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
(1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15)其他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2012);
(5)《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8)《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
(9)《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10)《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1996);
(1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广东省地方技术规范,DB44/T 1661—2015);
(13)《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电总字(1995)4号文颁布);
(14)《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15)《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9)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等。
3、政策文件
(1)《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2)《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3)《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45号);
(5)《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
(6)《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
(7)《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办建管﹝2015﹞59 号);
(8)省水利厅《河湖划界确权实施方案编制思路》;
(9)《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10)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六、 工作内容
划界范围
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进行阳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
现场调查和编制实施方案
现状调查可按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2015 年印发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建安﹝2015﹞15 号,附件2)中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调查技术要求执行。
现场调查完毕后,需编制《阳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可按水利部办公厅2015 年印发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办建管﹝2015﹞59 号,附件3)中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内容进行编制。
地形图测量:测量范围
本次对工程范围内地形图重新开展测绘,测量范围具体如下:
河道堤防测量范围主要为管理范围,○1 有堤防的河道,堤内脚向内延伸20m~30m;○2 无堤防河道,向岸内延伸20m~30m。拦河水闸、泵站工程等水利工程测量范围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中,管理范围线按30~50m计算,保护范围线按管理范围线外延200m。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线面积按照坝顶高程所对应的水面线计算,保护范围面积为水库对应集雨面积线。考虑到水库集雨面积较大,测量费用较高,本次测量范围为库区和工程区管理范围,按照正常蓄水位对应水面线外延30m~50m或高程上延10m~15m控制。
测绘要求:坐标和高程基准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原则上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地形图绘制
(1)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地形图测绘比例1:2000。
(2)测绘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在地形图上标识清楚。堤防护岸、水闸、水库主要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关键特征参数。
测绘成果:提交测量技术报告。
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中标人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布界桩点。
中标人编制《阳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成果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书正文、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成果表、标示牌成果表、界桩和标示牌的设计详图和建设预算等。
(1)界桩布设要求
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并根据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确定布设位置。
基本桩密度宜为 100m~200m,加密桩密度宜为20m~50m;相邻两界桩之间应相互通视。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在以下情况应增设界桩:1)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2)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3) 河湖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4) 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标示牌布设要求
河湖及水利工程起点、终点各设一个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标示牌间距应小于3000m。在下列情况应设置:1) 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2)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3) 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4)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5) 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承担数据库录入,配合界桩和标示牌的现场放样等一切后续服务工作。
七、 主要成果及所属
1、主要技术成果
(1)《2020年度阳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2)《2020年度阳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成果报告》;
(3)测量技术报告。
2、项目的划定成果属于阳山县水利局,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应用商业或其他经济目的。
3、项目组和相关人员亦不得有对外发布或单方发表等侵权行为。
4、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主要技术成果最终稿纸质版8份,电子版(文本为word格式,图纸为dwg格式)1份。
5、上述成果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八、 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按下列程序付款:
1.第一期:提交《实施方案》通过市合规性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2. 第二期:36座小(2)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报告提交采购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
3. 第三期:完成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报告送审稿提交采购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
4. 第四期:余下10%的合同总价款,在划界成果通过政府验收并公告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5.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