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采购需求
一、投保人
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二、保险对象
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及授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在保险期间为行政相对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或登记相关业务行为;在追溯期间为行为相对人办理的房屋或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行为,以及登记相关业务行为
1、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及授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所受理或主办的登记业务及登记相关业务,均认定为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及授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及登记相关业务。
2、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登记类型。
3、不动产登记业务及登记相关业务是指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及授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规定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公共服务,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含不动产继承(受遗赠)事实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查、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不动产租赁备案以及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利用等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及授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登记业务及登记相关业务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数据共享及数据整合未完全、工作人员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内首次向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或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或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主动发现登记错误作岀赔偿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或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有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定书、和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等
四、保险费上限控制价: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五、保险期限
1、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追溯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前10年。
六、付款方式:保险合同全部签订完成以后一次性付清。
七、保险赔偿服务要求
1、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以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保险人应在承诺的赔偿限额内赔付
2、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人民币。
3、免赔额:无免赔
八、其他要求
1、保险提供的服务需要包括以下几点:(1)承保服务;(2)理赔服务;(3)业务管理服务
2、保险合同使用的条款应符合保险法、银保监会规定,并在银保监会注册或备案成功。
3、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人不得将保险义务、责任转给其他保险机构承担。
4、保险人应设立专线服务,派专人负责保险业务联系及处理工作。
5、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和确定由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或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法律文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或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出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核定结果。
6、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请求,相关证明、资料齐全或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