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书
随着海口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里程不断增长,道路上建设的交通设施日益增加,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选择多家高水平单位共同负责我市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管养和维护以及维修、零星新增项目建设工作势在必行,为此开展 “道路交通设施日常管养、维护、维修施工单位项目”公开招标工作,要求如下:
一、项目情况
1.1项目名称:道路交通设施日常管养、维护、维修施工单位项目
1.2招标编号:GHGC-G2020-0701
1.3采购预算:45000000.00元。
1.5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1.6项目实施地点:海口市美兰区、龙华区、琼山区和秀英区
1.7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维修单位招标数量
本次资格招标施工单位数量:3家,中标后招标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的行政区域(美兰行政区:1家;龙华行政区:1家;琼山、秀英行政区:1家)。
三、维修单位招标的相关单价及标的规定
本次招标实行“无标的”招标。
项目预算单价参照支队公开招标的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单价执行,最终依据审计或审核结果执行。
四、维修单位管辖区域划分
1、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区域及业务范围
海口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管养、维护、维修、建设的交通设施及业主单位根据需要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及道路配套设施;
2、中标单位具体管辖范围及服务事项
依据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具体管辖范围及服务事项。
3、中标单位具体管辖范围及服务事项依据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具体管辖范围及服务事项。
五、维修单位工作内容
中标维修单位,按所管辖范围,依据合同约定及支队的指令,负责约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管养维护;维修及零星新增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有:
1、交通设施维修、维护、更新、翻新;
2、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等交通设施清洗;
3、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等交通设施的巡查;
4、零星交通工程建设;
5、其他。指业主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完成的其他交通设施(如新型护栏、新型标志牌、新型反光膜等)及道路配套设施(如遮阳伞、遮阳棚等)维修、维护、建设任务。
◆主要工作内容相关规定
(一)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内容及相关规定
1、道路交通护栏的日常管养维护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对现有道路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等其他交通设施(含附着于交通护栏上的标志牌、配合交通护栏使用的标志牌,如设于中间护栏开口处的提示或禁令标志牌等,及防撞桩,如设置于护栏头等处防撞桩)进行定期的清洗、巡查、保养及一定程度的修整维护。
2、道路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等日常维护
指维修单位负责约定区域内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养的所有道路交通护栏(不含绿网隔离护栏、人行道边缘护栏)的定期清洗,主要有:道路中间隔离护栏、机非隔离护栏、封堵路口隔离护栏、附着于交通护栏上的标志牌、配合交通护栏使用的标志牌、设置于护栏头等处防撞桩的巡查维护等。
◆道路交通护栏日常维护内容:
指对道路交通护栏存在“歪斜、扭曲、倒地、脱落、脱焊”;附着于交通护栏上的标志牌、配合交通护栏使用的标志牌杆件及牌面存在“歪、扭、松、脱、转”;设置于护栏头等处防撞桩存在“歪、斜、脱”等异常现象的,予以恢复原貌的修复工作。
日常维护的修复原则上只需投入人工、机械、螺丝及焊接用耗材,只需要通过“调顺、扶起、坚固、焊接”等方式,无须更换主材即可恢复原貌。如必须更换主材才能修复的,由维修单位“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取证,详细记录异常情况(包含具体地点、设施名称、损坏数量、处理办法等)”,报业主单位提出,经监理或业主单位确认后,列入维修项目实施,由业主单位下单维修。
◆道路交通护栏日常维护时间规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3、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巡查
指维修单位负责约定区域内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养的所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设施的巡查。巡查职责包括:发现交通设施存在的损坏、残缺等异常情况;对不属于“日常管养和维护范围内”的异常交通设施,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取证,详细记录异常情况(包含具体地点、设施名称、损坏数量、处理办法等),报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程序处理;建立道路交通设施基础台帐档案及巡查档案。
◆道路交通设施日常巡查时间规定:按合同约定执行(主干道一天一次,次干道三天一次)。
(二)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规定
交通设施的维修主要是指对现有损坏交通设施的修复。主要内容有:
道路交通护栏维修。指除去规定的交通护栏的管养和维修范围外的交通护栏损坏的修复,即交通护栏在自然或被碰撞损坏后,需要使用主材才能修复完好的,如需更换的、需油漆翻新的、需更换反光膜的等。
其他道路交通设施及道路配套设施维修。指除确定为管养和维护的交通设施外的其他交通设施及道路配套设施的修整工作都属维修范围。
施工单位职责:按业主单位的指令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维修时间规定:紧急抢修任务3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二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抢修任务的,必须及时将情况报支队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具体完成抢修的时间。
道路交通设施维修的其他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原则上由中标维修单位按约定区域各自负责实施,遇维修单位施工不及时,无法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维修任务的;任务量大、时间紧,一家维修单位无法按时完成维修的,业主单位认为需要调配施工单位的;业主单位可调配给其他标单位施工。
(三)道路交通设施零星新增
道路交通设施的零星新增是指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少量增加的交通设施。按国家规定,未达到招标要求的,经报支队领导同意后,原则上由中标维修单位按分管辖区各自负责实施。
道路交通设施零星新增工作时间规定:严格按照业主单位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的,在接到任务书后半日内必须将无法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可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报支队业务主管部门,由业主做出最终决定。
道路交通设施零星新增工作其他规定:道路交通设施零星新增工作原则上由中标维修单位按约定区域各自负责实施,遇维修单位任务量大、时间紧,一家维修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业主单位认为需要跨域辖区进行调配的,业主单位可调配给其他中标单位施工。
六、施工单位的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罚款。
◆业主单位组织的定期、不定期检查中,未按要求或约定时间完成日常管养维护或巡查任务的;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日常维修或新增工作任务的;
◆完成日常维修或新增工作任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的;
◆新闻媒体曝光交通设施存在异常,属巡查、管养、维护、维修不到位造成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合同
◆维修单位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超过50次的,予以解除合同;
◆新闻媒体一年内累计曝光同一片区内交通设施存在异常6次(含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合同;
◆年底评议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每年底由支队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