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具体以磋商文件为准)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3、为有助于供应商选择磋商产品,项目说明中可能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供应商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
4、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5、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如涉及进口产品则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设备,但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6、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准采购进口产品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7、下列采购需求中:如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所列产品;
8、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承诺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9、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磋商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标注▲的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磋商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
10、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一、采购需求:
注:1、上述规格技术参数仅作为说明,投标人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替代标准要相当于或优于上述规格技术参数,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2、因项目可能处于疫情期间实施,投标人应将在本项目中可能产生的疫情防护等一切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二、报价要求:采购需求中所有产品尺寸须中标供应商现场实际复核尺寸,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方式,投标供应商须根据本项目招标内容报出投标总价,所投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包括材料(主要及辅助材料)、包装、运输、装卸、加工(含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安装(含安装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检测、验收、维保、培训等全部费用。
三、供货及安装期限
1、供货及安装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日历日完成所有供货及安装。
2、供货及安装地点:指定幼儿园。
四、售后要求
1、质保期:叁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2、在质保期内,因供应商自身产品和安装质量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3、供应商必须为用户提供上门服务,供应商自接到报修后6小时内到达,1天内响应并组织实施维修。若不能及时响应并开展维修,可由采购人直接派员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供应商在收到报修通知后1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其中产生的拆除、运输、包装、安装、配件等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提供所投产品的颜色、款式等供采购人确认。
五、验收
1、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将随机对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进行抽检(样品、送检及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第三方检测机构由采购人指定,如抽检结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将上报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采购人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如发现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所供产品与投标承诺不符等不诚信行为,采购人将立即终止合同,同时将上报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严厉处罚。
3、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4、涉及安全、消防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