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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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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0120000111951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年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

采 购 需 求

*一、商务要求表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疗休养服务止

履约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壹万元,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递交给采购人。

递交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退取:在成交人完成合同履约后无息退还(但如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且承接的健康休养预计人数确定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成交人完成全部疗休养服务且无服务质量问题,凭正规有效发票原件、旅游合同、名单、身份证及保险复印件,经采购人审核后统一结算,于次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

3、在各成交人的合同总金额根据实际参与人数结合成交综合单价按实结算。

验收

以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及合同为验收依据。

售后服务

供应商接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解决问题。

二、采购需求

2.1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干部政策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镇区委办〔2018〕93号、甬人社发〔2014〕167号、镇人〔2008〕3号文件精神,特决定组织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

2.2初步时间安排

每批次安排休养时间5天,周一早上出发,周五下午返程。时间安排如下(具体以实际执行要求为准):

第一批:10月26日-10月30日,每团约30人;

第二批:11月02日-11月06日,每团约30人;

第三批:11月09日-11月13日,每团约30人;

第四批:11月16日-11月20日,每团约30人。

2.3参加对象

镇海区优秀公务员(参公),全区共计约127人(具体以实际参与人数为准)。

2.4路线要求

考虑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安排在浙江省省内进行。具体线路由各投标人自行设计6条,每批次健康休养采购人有权在6条线路中根据参与人数、参与人意愿等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2.5费用说明

1)所有费用应包含127名公务人员(参公)健康休养期间吃、住、行、游(含景点所有门票)、险及从宁波出发至休养地往来车辆两部分费用。出发地为宁波市镇海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成交人确定后,根据各成交人各路线的成交综合单价分别结算。

2.6休养地要求:

1)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公务员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2)车辆:新购3年内,品牌为金龙或尼奥普兰的空调大巴。

3)餐标:49正。

4)景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设计提供方案,成交后根据各线路的成交实施方案及采购人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3.1确定健康休养行程后,若出发前5天告知旅行社取消行程的,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3.2整个疗休养行程不安排购物点,不推荐自费项目或景点;否则取消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全程参保人身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免费提供矿泉水。

3.3每次组团后报请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遇上级政策变化,原定方案根据政策要求作及时调整,协商后实施。

3.4经营质量方面的承诺:

3.4.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供应商须承诺“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转团、拼团,采购人有权扣除本批次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4.2供应商须承诺“未经采购人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本批次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4.3供应商须承诺“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省市区规定的内容,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本批次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5经营服务方面的承诺:

3.5.1旅行社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国家旅游局新版旅游合同(最新版)并载明下列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职工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7)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8)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9)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0)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3.5.2廉政方面的承诺:旅行社应规经营,不得行贿采购人工作人员。

3.6供应商应指定专人(项目经理1名)与采购人日常沟通对接,如遇固定人员请假、离职等情况,须立即与采购人取得联系,并安排其他人员做好对接。

3.7疗休养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求。严禁公车私用,违规饮酒,购买烟酒以及违规组织或参与娱乐活动。严禁在寺庙参观中从事焚香叩拜、捐赠功德箱等迷信活动,严禁以疗休养名义发放钱物,包括各类房劵、餐劵、购物卡、旅游券等。严禁以其他票据代替疗休养票据,严禁通过疗休养活动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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