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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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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0210000114806 发布时间:2020-10-21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扬中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项目

采购需求及技术性能参数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6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229号)以及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要求我市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示范点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扬中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底数与基本情况,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不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加快出台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文件,同步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

按照上级要求,力争确权颁证工作在2020年12月底取得明显成效(至少完成15000户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2021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全覆盖,建成全市农村不动产调查登记数据库,实现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将之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同时,从方案制定、文件支撑、组织保障、技术方案、现场组织、成果形成等方面和工作关键节点做好经验总结,为全省其他地区工作提供示范指南和借鉴经验。同时严把质量关,真正发挥示范点的榜样带头作用。

三、工作任务

3.1受理审核

由各镇(街、区)、村(社区)统一组织,委托作业单位配合实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需要由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村(社区)统一负责填报,申办资料收集整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国土所(分局) 服务大厅综合受理,个人申请先行办理的经村(社区)初审后也可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各相关部门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

3.2现场核实

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是否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受发证权利,是否一户一宅,是否权利人发生变化(继承、 转让、赠与等)。对申请的宗地进行实地核实界址、界线、面积及建房年代并拍照佐证。对申请人的权属来源进行审核,确保权属来源的合法性。

3.3材料初审

根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宗地的权属状况、权籍调查、房屋建设规划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准。

3.4录入系统、调查表生成

根据不动产登记流程,制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图件,各镇(街、区)国土所(分局)在完成前期权属审核、权籍调查等合法性审查后,录入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平台,并上传数据。

3.5调查表签字

打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完善发证需要的各项材料并签字盖章。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产平面图、权属来源资料、不动产登记约定、身份证明、公告等。

3.6公示

协助镇村组完成对权利人信息(包括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家庭户的认定)、权属来源情况、房屋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三级确认”信息认定工作,协助完成“三级确认”证明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工作。

3.7登记发证

在核准登簿后,打证并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8档案整理

整理和数字化一户一档颁证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档。

3.9汇总统计

将完成数据整合的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发证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农村不动产权籍发证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四、项目预算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50.00元/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限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结算价计算方式:按照中标综合单价乘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数,作为项目结算价。

五、作业依据及标准

5.1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技术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土地调查条例》;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5)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7)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8)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9)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961号)。

2、标准、规范

(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3)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6)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5-2007);

(7) 《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

(8)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9)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10) 《江苏省地方标准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

(11)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3、其他

(1)经过审核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与其他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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