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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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0220000115045 文档页数:60页 所需下载券:10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服务项目

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为规范青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流程,提高送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青州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对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拟采购一家诉讼文书送达服务单位,诉讼文书送达数量暂定 10000 件,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一、服务有关要求

(一)诉讼文书范围

本次采购所指的诉讼文书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诉前调解案件、诉前保全案件)、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含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再审案件(包括再审审查工作)、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等涉及的全部文书。包括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状副本、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答辩状副本、财产保全手续、传唤手续、调查令、保护令、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诉讼法律文书。

(二)成立送达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依据鲁司(2019)79 号文件, 本院将部分送达业务委托成交供应商办理。由成交单位成立送达中心进驻法院, 集中办理审执庭室移交的送达业务。

(三)设立送达专门窗口

送达中心在诉讼服务大厅须设立送达专门窗口,接收审执庭室和送达中心移交的诉讼文书,向前来领取的当事人直接送达。人民法庭认为交由送达中心送达更为便捷的,移交送达窗口代为送达。

(四)送达工作启动

审判团队接收案件后自行安排庭审,启动诉讼文书送达。审执团队制定送达方案,制作送达文书,分流送达业务。

(五)坚持依法、两便(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判)及高效原则送达中心、送达窗口应当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两便、高效原则确定送达方式,减少移交环节,提高送达效率,节约送达成本。

(六)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对送达保全工作做出新规定的,适用该新规定。

(七)送达考核工作由采购人审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送达工作流程要求

(一)送达分工

送达工作由审执庭室(审执团队)负责启动,实施过程中分工如下:

1、审执庭室(审执团队)将需要送达案件案号及文书名称发送至送达中心, 由送达中心打印文书并进行送达。当事人同意来青州市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的,由送达窗口直接送达。

2、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时应当即时办理的送达(如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由立案庭负责启动并实施。

3、审执庭室(审执团队)认为需移交送达中心送达的,移交送达中心实施。

4、采用转交、委托等方式送达的,由审执庭室(审执团队)负责启动并决定自行实施或移交送达中心实施。

5、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查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启动并实施,必要时移交送达中心实施。

6、立案庭保全团队办理保全和移交卷宗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财产保全团队不能按期完成保全的,纸质卷宗仍应按期移交。保全完成后,由保全团队自行制作对申请人和被保全人的保全结果送达手续,移交送达中心送达。送达完毕后, 由保全团队将保全结果和送达手续直接移交审执团队。

7、专属送达。案件审执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或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审执庭室(审执团队)负责启动并实施送达。

(1)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及对财产的强制裁定类诉讼文书中需有关机关协助的;但执行工作中的通知文书类、案件程序裁定类及司法惩处文书类中的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及对财产的强制裁定类诉讼文书中向当事人送达的不属于专属送达范围。

(2)采取拍卖、变卖、过付(交付)财产等措施的。

(3)受送达人在青州市辖区以外,须直接送达的。

(4)审执庭室(审执团队)认为不宜由送达中心实施的。

(5)上级法院要求或本院领导指示由审执团队自行实施的。审执庭室专属办理的送达不得移交送达中心办理。

(二)送达方式及顺序

诉讼文书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为主,当事人下落不明, 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1、供应商的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诉讼期间(包括二审、执行阶段)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采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2、送达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应当按照本院指定的格式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应当提供当事人本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地址。提供当事人本人地址确有困难的,可以只提供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包括执行阶段)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或者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当事人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视为未变更,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4、当事人拒绝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注明。

5、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应当按照本院指定的格式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邮件送达采用的电子邮箱首先由当事人提供,不能提供的可以由本院免费提供并经受送达人通过预留的移动电话号码以短信方式确认。本院提供的电子邮箱使用期限至案件审判执行完结时止。

6、送达人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一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即不能取消, 但当事人可以更换预留的移动电话号码,更换后须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7、立案时原告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立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填写。

8、立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立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填写。

9、案件移送审执庭室后,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由送达窗口、送达中心在各自送达环节要求当事人填写。

10、当事人同意或要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由送达窗口、送达中心在各自送达环节要求当事人书面确认。

11、送达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以上述方式送达,或者由受送达人通过电话提供送达地址或其他送达方式。通话内容及过程应当记入送达情况记录表,必要时录音存案备查。

12、送达人员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电话平台送达工作新机制。

(四)送达规范

1、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送达。

(1)上述送达方式可送达各类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到达受送达人提供的(或青州市人民法院免费分配给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人员应将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及系统确认的电子邮件一并打印,签名、备注时间附卷。

(3)采用短信商务通平台送达的,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填写采用短信商务通平台送达的确认书,具体送达方式参照电子邮件送达方式执行。

(4)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须要求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回传。诉讼文书送达时间以传真发送成功的时间为准。

(5)采用微信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将微信截面打印,签名、备注时间附卷。

2、直接送达。

(1)审执团队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签收诉讼文书更为便捷的,由审判执行团队负责首次通知后移交送达窗口送达,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期间送达窗口人员电话催领应不少于两次。送达窗口送达完毕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送达结果移交审执庭室。受送达人到达窗口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有关情况,视为送达。送达回证必须由送达人员二人签名。无法送达的,记明送达情况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送达材料移交审执庭室。

(2)审执团队制作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列明送达注意事项,包括要求受送达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事项,送达回证备注栏填写有权签收人,载明受送达人联系电话,由庭室内勤统一移交送达窗口送达。送达文书不全、存在明显错误、记载不详不清的,送达窗口有权退回要求补正。

(3)当事人在本市辖区内,无法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便利方式联系,或者经多次通知拒绝到庭签收诉讼文书,由审执庭室移交送达中心直接送达。

(4)材料制作及移交手续要求同第(二)项,送达回证还需载明受送达人具体送达地址。送达文书不全、存在明显错误、记载不详不清的,送达中心有权退回要求补正。

(5)直接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审执庭室(审执团队)对送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送达中心应当执行。

(6)送达人员送达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把送达成功的送达回证以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退回审执庭室。送达回证必须由送达人员二人签名。

(7)送达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经过两次直接送达不成功的,视为无法直接送达,在送达情况记录表记明原因,转入邮寄送达环节。

(8)受送达人不在现场,不适宜采用留置送达,且经查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的,送达人员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张贴通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送达窗口领取诉讼文书,并参照第(1)、(2)项规定办理,通知拍照附卷,通知情况记入送达情况记录表。

(9)送达人员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联系到受送达人的,可以责令受送达人在指定期限内到送达窗口签收诉讼文书的,并参照第(一)、(二)项规定办理。通知情况记入送达情况记录表。

(10)当事人在本市辖区外,或者采用邮寄、委托、转交等送达更为适宜的,可以直接采用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

3、邮寄送达。

(1)诉讼文书经过前述方式不能送达的,采用法院专递邮寄方式送达。

(2)送达中心填写邮单,如实填写邮寄的诉讼文书名称份数,寄件人注明

“青州市人民法院送达中心”, 邮寄地址以送达回证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准(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提供或者确认送达地址的,首先使用该地址), 留取“寄件人联”制作邮件清单备查。

(3)审判执行团队应当积极查找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地址,并及时通知送达人员。

(4)送达中心与快递公司(快递窗口)单独交接邮件,结算费用。

(5)邮件回执上显示有人签收或者经邮政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显示为妥投的,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邮件妥投信息打印单上签名并注明打印时间,邮件妥投信息打印单上显示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以。送达人员在邮寄回执退回两日内将邮寄回执(或“寄件人联”+邮件妥投信息打印单)移交审执庭室。

(6)邮件未妥投的,送达人员应将邮寄未投妥原因记入送达情况记录表。送达人员在邮寄回执退回两日内将送达材料、邮寄回执(或“寄件人联”+邮件未妥投信息打印单)退回审执庭室。

4、公告送达。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中心应当严格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案件控制在送达案件总数10%以内。

诉前调解案件、诉前保全案件的保全手续不适用公告送达,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另行送达。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公告送达的,不得公告送达。

(2)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有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材料附卷。

(3)经在受送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张贴通知,受送达人在限期内不到庭签收诉讼文书,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又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4)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可以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联系, 但拒不到庭签收诉讼文书,又不提供送达地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又无法送达, 经送达人员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后仍不到庭签收诉讼文书的,适用公告送达。告知情况记入送达情况记录表。

(5)采用公告送达的,由审执团队制作有关手续。公告应当在本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张贴并拍照存档。需要登报的,按相关规定登报处理,公告情况记入送达情况记录表。

(6)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需要再次开庭审理且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7)送达过程中形成的送达情况记录表由送达人员二人签名,连同相关材料于公告送达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执庭室,送达情况记录表经主审执法官签名确认后附副卷备查。

5、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网络平台公告送达新机制。

上级法院、外地法院委托实施的送达主要包括开庭传唤手续和本院上诉案件结案手续的送达,由立案庭统一接收送达材料。开庭传唤手续由立案庭启动送达工作,并将送达结果移送有关法院。上诉案件结案手续由立案庭转一审案件承办庭室(或团队)启动送达工作,一审案件承办庭室(或团队)将送达结果移送上级法院,同时复制备查。

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分别由立案庭和一审案件承办庭室(或团队)与有关法院协调处理。

6、送达材料的交接。审执庭室、送达中心以及送达窗口之间以庭室为单位交接送达材料,做好记录备查。

7、送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时,送达中心以及其他送达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审判庭室汇报并移交有关材料,由主审(执)法官处理,或者移交主管庭室处理。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当事人申请审判庭组成人员回避的。

(3)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

(4)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

(5)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

(6)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

(7)当事人申请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

(8)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或申请对部分当事人撤回起诉的。

(9)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

(10)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

(11)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

(12)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或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

(13)其他情形。

8、送达效力的认定。送达效力由审执团队审查决定,送达无效或无法确定送达效力的,重新送达。

9、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审理的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送达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案件因法定事由延期开庭的,或者中止、终结诉讼的,审判团队应当立即告知已经送达开庭手续的当事人延期开庭、不再开庭的情况及原因。

11、送达材料及信息的录入工作由信息采集外包团队负责。

三、送达中心工作职责

(一)送达中心办理本院审执庭室移交实施的送达。

(二)送达中心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本流程开展送达工作。

1、送达期限。直接送达期限为接收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邮寄送达期限为邮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提出公告送达建议期限为接收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2、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成功的,送达手续(送达回证、邮寄回执联、照片等)移交审执庭室的期限为两个工作日。审执庭室对送达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送达中心提出,逾期后自行处理。

3、送达人员提出公告送达建议时,同时将前期送达材料、证据材料及送达情况记录表移交审执团队,由主审(执)法官审查决定是否采用公告送达。

4、审执团队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制定公告发布方式,变更审判程序,制作公告文本和公告费缴纳通知书等交送达人员办理具体公告事宜。需要登报公告的,由审执团队将公告电子文本发送本院对外委托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缴纳公告费用的,送达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审执团队,由主审(执)法官处理。

5、公告张贴或登报后,送达人员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审判执行团队汇报公告发布日期,由主审(执)法官确定开庭时间、制作开庭传唤手续,交由送达人员送达。送达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人员将公告照片或报纸移交审执庭室(审执团队)。

(三)送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审执团队与送达中心应加强沟通,及时处置。

1、审执庭室认为不宜由送达中心实施的送达,自行实施。

2、送达中心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适用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由送达中心处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送达中心报审执庭室处理。回避申请成立的,由送达中心另行安排送达。

3、送达中心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或者当事人举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应当认真保存收集证据,及时报案件审执庭室处理。

4、送达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属于工作范围和职责方面的,由本院审判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送达中心协商处理决定。属于具体送达方式和效力方面的,由本院审判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审执庭室、送达中心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以主审(执) 法官意见为准。

以上争议及处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备查,并作为考核依据。

四、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 1 年。若 1 年合同到期,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续签,续签合同金额不超过上次成交合同金额。

五、付款方式

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10%预付款,剩余款项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成交后由采购人制定考核标准)按月支付, 采购人依据最终成交综合单价、诉讼文书送达数量及当月考核情况据实结算,并于下个月月初支付上个月的服务费用。

六、其他

1、配备不少于 8 名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高素质送达人员,须提供公、检、法、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证明。

2、采购人与供应商为委托合同关系。采购人与供应商聘用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务、劳动关系。

3、供应商不得对除诉讼文书送达以外的审判工作发表意见,不得进行与诉讼文书送达无关的活动。同时在送达过程中,应规范自身言行,不得有影响采购人正面形象的言语、行为;不得与受送达人及相关人员产生争执,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供应商必须立即更换该送达人员。如上述行为对被送达人员或其他人员产生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等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我院造成损失的, 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4、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相关服务人员因执行本项目出现的伤亡或在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服务期限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采购人均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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