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青秀区2020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方采购
二、项目说明: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城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工作,有效缓解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水田指标不足的矛盾,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题,保障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城区实际情况,拟计划与社会资金投资主体的公司合作开展青秀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实施。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委托,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秀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青秀区2020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方采购进行采购。
2、建设内容及规模:具体实施范围、面积、投资额以单个项目立项批复为准。
三、项目实施模式:
本项目属于引进社会资本作为青秀区2020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的承建单位(实施主体),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全额出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因政策或者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无法实施时,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总承包形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群众协调补偿和施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复核(工程质量、数量、耕地等级评定)、验收报备、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协助指标交易等。
中标单位在青秀区辖区内筛选、选择合法、合规、符合开展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要求的“备选地块”需要以书面(含项目区村民意愿调查表、村委和属地镇政府意见书、界域坐标)形式申报到招标采购单位和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并获得两个单位的书面同意(收到申报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报单位是否同意)方可纳入单一项目(子项目)开展立项。在本项目履行期间,招标采购单位若引进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各社会资本投资单位选取的“备选地块”以优先在采购单位和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同意的地块为准(通过备案后的“备选地块”,招标采购单位和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单位)。
实施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审计单位、新增耕地复核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选取前,中标人需将各参建单位企业资质等详细情况书面向招标单位申请报备。中标供应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该类项目的管理办法等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投资回报机制:
(一) 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归属自治区、南宁市及青秀区政府
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扣除自治区政府无偿收储10%和南宁市政府有偿收储18%以外,剩余72%指标所有权归属青秀区政府。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以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通过城区政府给予奖励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达到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后获取收益。
1.奖励资金标准。按照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奖励,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提升一个等别以上并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奖励6万元/亩。青秀区政府按照实际确认水田指标面积对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确认水田指标面积(报备入库的面积)×奖励单价。
2.奖励资金来源。一是通过平台交易指标获得的收益资金;二是市政府有偿收储18%指标向青秀区政府支付的收储资金;三是项目使用指标支付的资金。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推荐交易指标受让方,且交易价格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2号)规定的交易指导价,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以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五、质量要求:
达到土地整治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并完成报备及协助指标交易。
六、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主要服务内容:
(1)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主导,依法依规选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额出资开展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 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4〕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 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 311号)、《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第2部分: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规范DB 45/T 1056-2014第3 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 1057-2014》等土地整治技术规范(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以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3)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 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 等规定(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以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开展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工作,申请项目验收,获得项目新增耕地确认批文,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备。
(4)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必须按照《审议南宁市耕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14〕37号)文的要求,开展耕地整治项目补贴事宜。(如有新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奖励资金兑现: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在使用指标时出资购买,纳入项目成本管理。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完成单一旱改水项目指标确认并在青秀区政府成功出让指标的收益资金、市政府有偿收储18%指标的收储资金或项目使用指标收入资金到位后,奖励资金兑现至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90%;招标采购单位按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10%(不计利息)预留项目后期管护保证金,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按约定履行第一年度后期管护义务次年退还4%(不计利息)、按约定履行第二年度后期管护义务次年退还3%(不计利息)、按约定履行第三年度后期管护义务次年退还3%(不计利息)。
项目管护期内,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派专人开展工程设施的监测和管护工作,项目的工程质保期与项目管护期限同步,管护期内如工程设施出现问题,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支出。工程设施在管护期间出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转,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不完成修缮工作,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指定第三方完成工程设施修缮工作,所需费用招标采购单位从项目预留后期管护保证金(即招标采购单位按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10%)中扣除。
在本项目履行期间,招标采购单位若引进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建成的“旱改水”耕地指标出让收益资金在满足其奖励资金后,剩余资金由招标采购单位按各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含本次招标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指标确认先后顺序优先用于兑现奖励资金。
(6)后期管护
为确保项目竣工后各项工程和设施保持良好,发挥应有作用,服务农业生产,社会资保证项目在建成后的后期管护问题。
1)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一项目(子项目)预算时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项目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足额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资金,在项目验收后用于工程设施管护和地力培肥,确保新增水田稳定耕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将项目工程设施移交土地权利人所在村委使用,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管护3年并承担期间所有管护费用,水田原则上保证连续3年每1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如有新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