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及需求:
一、舒城县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详细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述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六安市重点单位土壤环境监管,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11月,六安市区县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落实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结合以上工作要求,根据舒城县实际,拟通过利用2018年中央土壤专项资金对县内土壤相关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开展监督性监测项目,加强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企业用地和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监测内容
1、监测范围
《六安市舒城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的重点监管单位(12家)及工业园区(2家),共14家(名单见附件1)。
2、监测项目
根据该企业所属行业涉及的污染物类型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和企业用地土壤自行监测项目进行选取。重点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土壤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必测项目(45项),企业特征污染物在必测项目外,且有测试方法的,原则上也需要测定。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常规污染因子及企业特征污染物项目。
3、监测时间和频次
以上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的监测频次为1次(本年度监测要求11月中旬前完成),若存在超标现象的,视情况增加监测频次。
4、监测布点与采样
(1)有关重点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布点数量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①土壤
以企业为监测单元,在其厂界范围外布置监测点位不低于4个(每个方位不低于1个),在其厂界红线外20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若20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周边监测点位不低于4个(每个方位不低于1个)。具体监测点位数量可根据企业地块大小和企业污染排放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监测布点应尽量设置在受企业污染影响的区域,并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方向和周边敏感目标位置等因素,采样以0.2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并最少保证有1个柱状土。
②地下水
重点企业应设置地下水永久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永久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a)永久监测井的数量
在企业周边进行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原则上不低于2个(地下水下游方向)。具体数量可根据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b)永久监测井位置
地下水永久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同时在上游设置一处对照点。
c)对于存在污染迹象和污染痕迹的监测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2)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布点数量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①土壤
在相关工业园区厂界范围外布置监测点位不低于5个(每个方位不低于1个),边界红线外20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监测点,若20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具体布点位置和数量可根据地形地貌、园区内企业分布、污染物迁移方向、周边敏感目标位置等条件进行调整,采样以深度0.2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并最少保证有1个柱状土。
②地下水
a)永久监测井的数量
在工业园区周边进行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原则上不低于3个(地下水下游方向2个,上游1个)。具体数量可根据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b)永久监测井位置
地下水永久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以及在工业园区两侧布置两个监测点,同时在上游设置一处对照点。
c)对于存在污染迹象和污染痕迹的监测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三)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
成交供应商需编制《舒城县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概况、企业和相关园区情况、监测布点、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等情况、质量控制保障等内容以及布点图等附件。方案需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开展监测
依据主管部门的备案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长期地下水监测井须按规定设置井口保护和警示标志,并提交准确的国家2000坐标系的平面直角坐标和经纬度度坐标,以便于有关部门后期检查和使用。
3、编制报告
对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编制《舒城县第二磷肥厂和渣湾尾矿库初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最终需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概况、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及分析、工作建议等内容以及原始检测报告、采样点位图等附件。针对监测结果超标的数据,应查明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4、公开信息
应及时将监督性监测信息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优先采用国家现行规范与标准方法,部分参考如下:
《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8)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199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土的分类标准》(GB145-90)
二、舒城县第二磷肥厂和渣湾尾矿库初步调查评估详细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述
舒城县第二磷肥厂位于舒城县桃溪镇枣林206国道以西李家老庄南侧,占地面积约10亩,于1988年04月30日在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为集体经营单位,工厂主要经营磷肥制造。
渣湾尾矿库地块位于舒城县晓天镇渣湾村,105国道旁,渣湾村村委会对面,主要用于铁矿选冶后尾矿的堆存,占地面积约60亩。
根据《关于建立土壤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六环委办[2018]8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环函[2018]1123号)文件要求,原舒城县第二磷肥厂以及渣湾尾矿库地块需开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结合以上工作要求,根据舒城县实际,拟通过利用2018年中央土壤专项资金对舒城县第二磷肥厂和渣湾尾矿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项目通过对舒城县第二磷肥厂和渣湾尾矿库场地开展主要生产工艺活动、污染物排放及所用原辅材料等的调查,识别出疑似污染区及潜在污染物;通过在疑似污染区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进行现场采样分析和实验室检测,确定污染区域以及土壤及地下水中主要的污染物种类等,为保障人体健康提供基础依据。
(二)调查内容
通过对场地开展环境调查评估,掌握场地内的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和迁移规律等,具体任务包括查清调查范围内土壤污染状况、地下水水质状况,并在调查范围周边布设环境背景点。然后根据调查结果给出该场地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提出下一步场地工作计划。
(三)工作程序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所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进行初步调查工作。在资料搜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然后进行现场采样以及实验室分析工作,最终提交相关成果及附件并给出该场地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提出下一步场地工作计划。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在场地调查过程中遵循针对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绿色可持续”原则。
2、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法规、评价标准与技术导则,部分参考如下:
a)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
《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6〕116号);
《六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4月1日);
b)评价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c)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