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对境内珠流河、三桥河、泥塘沟河、月山河、高河大河、万福河、钵盂湖、方家湖、皖埠河、津潭河、东风河(宏东河)、鲁坦河、泥河、秀山河、谭桥河、皖河站、万全站、武昌湖(北)站、杨联站、解放闸、马踏石闸、联合闸、张灌闸、官山水库、赵山水库、藕塘水库、禾丰水库、金鸡岭水库、胜利水库、八字水库、皖河干流、潜水、皖水、长河、大沙河怀宁段、七里湖、芝麻湖、冶塘湖、三鸦寺湖、白洋湖、观音洞水库、皖埠水库共42片水域及其沿线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
(二)、具体内容
(1)对上述42片水域及其沿线水利工程进行测绘或补充测绘。测绘范围需满足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要求,测绘比例不小于1:2000,测绘成果坐标系统一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其中,珠流河、三桥河、泥塘沟河、月山河、高河大河、万福河、钵盂湖、方家湖、皖河站、万全站、武昌湖(北)站、杨联站、解放闸、马踏石闸、联合闸、张灌闸等16片水域及其沿线水利工程已结合前期相关规划完成了基础技术资料,本次只需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数据整编,并对不满足上述测绘要求的进行修补测。
(2)对以上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形成空间数据、图件、表格和文字报告等成果。成果需严格按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提交技术要求和示例》提供相应格式的图和表;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地数据库,完成划界有关成果上图工作。
(3)官山水库、赵山水库、藕塘水库、禾丰水库、金鸡岭水库、胜利水库、八字水库、皖埠水库等8座水库制作安装标示牌,制作要求按《安徽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4)对皖河干流、潜水、皖水、长河、大沙河怀宁段、七里湖、芝麻湖、冶塘湖、三鸦寺湖、白洋湖、观音洞水库、皖埠水库等12片水域进行补划保护范围。
(5)无条件服从建设单位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等
1、成果要求: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并有明确坐标(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绘比例不小于1:2000);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成果图彩色打印4份,电子版1份,电子图件格式:dwg格式、JPEG格式、Shapefile矢量数据文件);划界成果报告必须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和怀宁县人民政府批准;8座水库标示牌需按《安徽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制作安装,并在验收后交接给相关管理单位。
2、质量要求:合格并符合《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提交技术要求和示例》中的标准要求。测量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人员数量、水平和现场工作时间,以及相应的测绘等仪器设备要满足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完成规划编制的相关时间节点不得突破。
4、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人员必须与规划编制人员一致。
5、技术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修正);
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5年修正);
10)《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1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
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
(2)规范、规程及标准
1)《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
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5)《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28号)。
(3)规程规范、标准
1)《中国河流代码》SL249-2012;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6)《防洪标准》GB50201-2014;
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6)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运输、人工、服务、保险、税费,验收以及交付各级主管部门审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建议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若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2、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财政预算、项目概算。
3、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投标无效。
4、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6、投标供应商所填写的分项报价总和须与最终投标报价一致,若出现错误或单价出现计算错误均视为报价无效。
四、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划界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省厅系统上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