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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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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1180000122913 发布时间:2020-11-18 文档页数:44页 所需下载券:10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

 采 购 需 求

一、调查背景和目标

2020 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18 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红线,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就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组织开展普陀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全面摸排查清辖区内乱占耕地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 《土地管理法》;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

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18 号)

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10-2015)

 

三、调查范围

普陀区本级(不包括临城街道)、六横镇、普陀山镇、朱家尖街道范围。

四、工作内容

利用国家及省厅统一下发的基础资料、三调初步成果及有关遥感影像资料,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地籍调查(测量)、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等相关工作成果摸排调查普陀区本级、六横镇2013年以来所有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一是住宅类房屋,重点摸清耕地上住宅类房屋的具体类型(1户独栋住宅、多户成套住宅等),建设主体(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企业或其他主体),对本村村民的住宅,要重点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是否属于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需要,或是否符合“分户条件”。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房屋。重点摸清耕地上房屋用途,建设依据和建设所依据相关政策的主管部门等。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重点摸清耕地上房屋用途,建设依据、要求建设该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处罚情况等,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或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乡镇街道审批私人建房手续齐全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规定的设施农业类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摸排成果经由县区、乡镇及村社各级对接会审后公示10日,无异议后利用国家层面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进行数据汇交,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调研、督导、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等方式,对地方摸排成果质量进行检验。

 

五、项目要求及投标须知

1、项目应在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规定内完成,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和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山分局检查合格,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检查。

2、本项目已有数据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和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山分局提供。

3、提交的数字成果需符合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要求。

4、项目完成后,在得到自然资源部检查通过前提供免费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

5、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六、主要成果

1、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图斑矢量电子数据

2、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图斑表格电子数据

3、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山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图斑矢量电子数据。

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山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项目图斑表格电子数据。

5、其他相关成果。

 

七、实施要求

1、项目应在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规定内完成,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和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山分局检查合格,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检查。

2、为保证该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项目在进行技术设计时需要严格遵照国家、浙江省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若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标准为准。

3、 项目建设开始前,中标单位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提高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

 

八、服务期限:项目最终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及自然资源部检查及验收。

 

九、付款方式:

1、项目经费分别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和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落实,支付主体分别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和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两个主体根据项目招标各自报价单独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乙方进场作业5个工作日后,甲方根据乙方项目进展的质量及进度情况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2、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后,经甲方对完成工程量核准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项目最终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及自然资源部检查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金额。

 

十、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报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人漏报致使项目未能达到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3、投标人报价应包含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4、投标人免费提供的部件必须注明“免费”或数字“0”,但不能省略,如有严重缺漏项,视为无效标。

5、本次项目的预算金额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 420,000.00元);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98,000.00元)。   

 

十一、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其他

1、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对招标、实施、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数据和信息安全负保密责任,并在信息系统中采取保密措施,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2、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质量管理符合相应标准,企业无不良诚信记。

3、中标人需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保证数据在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会向外界泄露。

 

 

十三、特别条款

1、中标方成果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重新加工不符合要求部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2、中标方确保如期完成项目采购内容。由于中标方原因未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每延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天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款项。

3、如果上级领导部门对本项目提出超出本此招标需求之外的工作要求,由招标方及中标方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市场行情签订补充协议,另行追加项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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