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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及复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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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1240000124601 发布时间:2020-11-24 文档页数:82页 所需下载券:10
连南瑶族自治县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及复测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

一、采购项目需求

注:

1、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一)项目需求及要求

采购内容

最高限价(元)

服务期

连南瑶族自治县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及复测服务

1,580,000.00

在满足相关技术指引、标准的前提下,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我县已划界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及复测工作。

(二)项目背景

连南瑶族自治县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任务包括14条河流(大于50km2)、3宗水库(板洞水库、大磅水库、牛路水水库)、3宗水闸(龙口水闸、鹿鸣关水闸、官坑水闸)。上述划定成果已于2020年10月完成,现需进行后期标识埋设及复测工作。

(三)项目范围

本次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及复测项目包含的河流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河流基本情况表:

序号

河流名称

河流长度(km)

所在区域

1

同灌河(连南段)

34.66

寨岗镇

2

称架河

31.73

寨岗镇

3

安田河

13.63

寨岗镇

4

庙公坑河(连南段)

4.297

寨岗镇

5

庙公坑支流陆暗坑(连南段)

2.63

寨岗镇

6

凤岗河(连南段)

3.49

寨岗镇

7

金坑河(连南段)

17.40

三江镇

8

大龙河(连南段)

18.44

三江镇

9

永丰河(连南段)

3.763

香坪镇

10

香坪河(连南段)

10.15

香坪镇

11

盘石河(连南段)

12.13

香坪镇

12

龙会河

18.2

香坪镇

13

涡水河

52.47

涡水镇

14

太保河(连南段)

4.64

大坪镇

2、水库基本情况

序号

水库名称

所在区域

水库规模

1

板洞水库

寨岗镇

中型

2

大磅水库

寨岗镇

小(1)型

3

牛路水水库

大坪镇

小(1)型

3、水闸基本情况表

序号

水闸名称

所在区域

水闸类型

1

龙口水利引水闸

涡水镇

小(2)型

2

鹿鸣关水利引水闸

大坪镇

小(2)型

3

官坑水利引水闸

寨岗镇

小(2)型

(四)项目工作内容

序号

河流或水利工程名称

河段设立基本桩界桩
个数

河段设立加密桩界桩
个数

树立标示牌
个数

1

大龙河连南县段

186

15

35

2

金坑河连南县段

174

20

32

3

庙公坑河连南县段

43

7

7

4

庙公坑支流陆暗坑连南县段

27

5

4

5

涡水河连南县段

526

37

96

6

太保河连南县段

47

6

8

7

同灌河连南县段

347

5

67

8

称架河

318

24

61

9

安田河

150

14

27

10

永丰河连南县段

38

6

6

11

吉田河连南县段

102

22

18

12

盘石河连南县段

122

4

22

13

龙会河

182

18

34

14

凤岗河连南县段

60

8

6

15

官坑水利引水闸

4

0

1

16

龙口水利引水闸

4

0

1

17

鹿鸣关水利引水闸

4

0

1

18

板洞水库

110

0

6

19

大磅水库

13

0

3

20

牛路水水库

14

0

3

合计

2471

191

438

(1)按照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制作经济合理、质量合格、满足上表数量的界桩、标示牌(其中包含7个石质标识牌)。

(2)完成我县上述项目范围内已划界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

(3)完成我县上述项目范围内已划界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复测,编制相关复测报告和成果图。

(五)项目复测依据

1、政策文件

(1)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3)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5)《广东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

(6)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2、技术标准

(1)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2)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3)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建安【2015】1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

(5)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3、管理要求

(1)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报成果技术要求;

(2)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供参考);

(3)其他相关管理要求文件。

(六)项目成果及所属

1、主要技术成果

(1)复测技术报告。(2)复测技术成果图。

2、项目成果属于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应用商业或其他经济目的。

3、项目组和相关人员亦不得有对外发布或单方发表等侵权行为。

4、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主要技术成果最终稿纸质版8份、电子版2份(文本为word格式,成果图为dwg、shp格式各一)。

5、上述成果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关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系指正常情况下,经努力仍不可预见、无法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且直接影响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比如战争、台风、地震、严重的火灾或水灾等。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具体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币报价为准。

2、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含投标费用、评审专家劳务费、调查研究费、规划编制费、成果评审费、交通费、排版印刷费、办公耗材费、验收费、税金等)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要求的一切费用。该费用不管是否在投标人投标明细报价表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含该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二)服务期限

在满足相关技术指引、标准的前提下,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我县已划界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识埋设及复测工作。

(三)验收要求

1、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均按国家、地方或行业(排列在前者优先)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执行。

2、报送和审查时所需的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均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提供。

3、投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

(五)项目进度要求

1、中标人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在本项目完成时间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和优化本项目的进度安排计划,并列述在投标文件中。在合同签订时,将按中标人编制的进度安排计划作为合同条款,并严格按其执行。

2、采购人对中标人的进度安排,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标人须予以服从。

3、中标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经验进行调整,但调整内容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方能执行。

4、如不能如期完成,造成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正常运营所带来的后果及影响,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必须负全责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六)付款方式(具体以合同签订和最终财政审核结算金额为准):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第二期:完成标识埋设50%进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三期:完成标识埋设和复测工作、编制标识复测报告和成果图,通过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7%;

第四期:本服务项目完成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跟踪服务费。

 

三、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

检查项目

备注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则仅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提供2020年06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无需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则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

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或2020年06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和专用章等)。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参保时间须为2020年06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承诺)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

/

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

按规定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以政府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

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另外本项目不接受以下主体参加采购活动(按《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承诺)

①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③以分公司或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本项目进行资格性检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国土部门颁发的测绘(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

 

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本项目磋商保证金。

/

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完整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未出现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价的情形。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没有出现串通磋商的情况。

/

首次报价没有大于最高限价,最后磋商报价没有大于首次报价,也没有为负数,且是固定唯一值的。

备注:本评审项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

响应文件未出现超出大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期的情况。

/

没有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被评定为无效的情况。

/

 

特别说明:

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对缺漏和不符合项将直接导致无效响应。

2、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没有按此表的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无特别要求,均须提供复印件)或不符合上述审查内容的任意一条,其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响应情况(符合要求的打“Ο”,不符合要求的打“×”)。

 

四、评分细则附表

评比因素

分值

最高分值

评分细则

磋商价格

10分

10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注:1、“磋商基准价”是指最后一次有效磋商报价当中的最低报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磋商报价,详见《价格扣除》;

3、磋商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技术

部分

50分

10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理解及重点难点分析进行评分

1)理解清晰,重点难点分析透彻合理,解决对策合理可行的,得10分;

2)基本理解,重点难点分析基本清楚,解决对策较合理可行的,得6分;

3)不理解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不清楚,解决对策不可行的,得3分;

4)未提供方案或与评审因素无关的不得分。

10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进度控制措施与后续跟踪服务计划进行评分

1)有规范、合理的进度计划方案及严格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能够保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得10分;

2)进度计划方案或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良好,可能影响项目建设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得6分;

3)进度计划方案或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一般,无法保障项目建设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得3分;

4)未提供方案或与评审因素无关的不得分。

10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计划进行评分

1)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清晰,方案完整全面,技术方法合理、可靠、可行性强的得10分;

2)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基本清晰,方案基本完整,技术方法基本合理、可靠的得6分;

3)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不够清晰,方案不够完整,技术方法不够合理、 可靠的为一般的得3分;

4)未提供方案或与评审因素无关的不得分。

10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评分

1)履行合同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具体、责任明确、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的,得10分;

2)履行合同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较具体、比较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的得6分;

3)履行合同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一般具体、基本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的得3分;

4)未提供方案或与评审因素无关的不得分。

10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分

1)项目实施方案最合理、可行的,得10分;

2)项目实施方案较合理、可行的,得6分;

3)项目实施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的,得3分;

4)未提供方案或与评审因素无关的不得分。

商务

部分

40分

5分

根据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资历等进行评分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师或测绘高级工程师的得5 分,具有中级测绘工程师得 3 分。其他不得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作为评审依据。

3分

根据供应商具有的认证证书情况进行评分:

具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作为评审依据。

24分

根据供应商的团队和设备投入情况进行评分

1、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团队及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 5 名及以上测绘工程师的得 8 分,3-4 名得 5 分,1-2 名以下得3分,无或其他不得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近3个月社保证明为评审依据。

2、投入 5 台及以上 GPS 得 6 分,3-4台得 3分,1-2台得 3 分,无或其他不得分。

提供检定证书或购买发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为评审依据。

3、投入 5 台及以上全站仪得 6 分,3-4台得 3分,1-2台得 1 分,无或其他不得分。

【注:提供检定证书或购买发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为评审依据。】

4、投入人员具有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的得 4 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近3个月社保证明为评审依据。

8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风险防范方案进行评分

1)拟定的售后服务方案科学、合理 ,提供完整、规范的风险防范方案,工程复核工作的针对性、合理性强的,得8分;

2)拟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基本科学合理,风险防范方案基本完整,工程复核工作的针对性、合理性较强的,得5分;

3)拟定的售后服务方案不够科学合理,风险防范方案不够完整,工程复核工作的针对性、合理性不够强的为一般,得3分。

4)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风险防范方案的不得分。

 

注:

1、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须真实、有效。若响应供应商有上述技术评审部分资料,请编排后按顺序插入《响应文件》的相应部分中。

2、对于磋商文件中评分细则内容载明需提交“原件核查或原件备查”的有关文件资料,响应供应商应独立封装,并内附“资料原件提交清单表”。原件核查或原件备查作为评分依据,若响应供应商未提供该部分文件资料原件核查或原件备查。则响应供应商相应项不得分。

3、响应供应商应将“原件核查或原件备查”的有关文件资料,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提交。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评标结束后退回原件核查或原件备查的有关文件资料。

4、若响应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证书,需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价格扣除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C的扣除(C的取值为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本企业承 担的内容)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有效投标报价给予【2%】 的价格扣除;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 一条(第 1.1 条)规定的价格扣除。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第一条第1点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第一条第1点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1、投标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清单的,节能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产品纳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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