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勘查范围及时间段
勘查范围:余姚市(所属的)新设矿山;
勘查时间段(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服务要求
1)地质勘查野外工作结束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野外验收,否则不应进行报告编写。
2)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前,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应结合矿种特点、勘查工作区实际情况以及勘查投资人(采购人)的具体要求(供矿山建设设计的报告还应听取矿山设计单位意见),以《固态矿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2016)为基础进行增减、取舍,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送勘查投资人(采购人)批准。批准后的报告提纲在使用中如须作重大变动,应将变动后的提纲送勘查投资人(采购人)审核同意。
3)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报告编写提纲”,组织编写工作。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报告编写按时完成。报告编写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需研究的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讨论,统一认识,将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在报告中。
▲三、成果要求
1)余姚市新设采矿权勘查地质报告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应由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组成(报告附图的图式、图例、比例尺等按现行技术标准执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等进行综合描述;2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3用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评价其经济意义。
注:成果报告除纸质文档外还须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甲方。
2)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资料和成果。其编写的基础是:地质勘查工作符合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有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
3)地质勘查报告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GB/T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2GB/T17766-2020固态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3《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2016);
4《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0078-2015);
5 DZ/T0079-2015固态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
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85号) ;
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
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意见》浙土资储函[2014]01号文的规定;
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4)单个新设采矿权勘查地质报告编制时间为30天。
5)地质勘查报告须通过评审专家的验收(专家评审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注:如有因成果编制不明,需要成交单位现场说明或出具资料补充的,成交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否则采购人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四、其他要求
1)成交单位须按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2)成果所有权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成交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
3)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上级文件要求导致工作内容或工作量增加的,成交单位应
积极响应上级文件要求并实施到位,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要求增加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