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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四周年综合评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营商环境专项评估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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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1180000136327 发布时间:2021-01-18 文档页数:50页 所需下载券:10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四周年综合评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营商环境专项评估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采购项目

 招  标  需  求

一、服务内容

(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四周年综合评估

对标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表国务院批复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不含国务院批复的扩展区域,下同)的战略定位、建设目标、试点任务,以及浙江省政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总结和评估落地实施一年来的成效。分析提出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给出深化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具体内容侧重于以下五个方面:

(1)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四年建设成效总结进行全面评估;对推进《若干措施》和《实施意见》落地见效情况进行全面检视和总结,并进行客观评价。

(2)通过对标国际以及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兄弟自贸试验区实施推进情况,围绕浙江自贸试验区实际,梳理提出需要向上争取突破的政策、可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可借鉴的改革经验、可优化的创新举措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3)全面检视浙江自贸试验区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油气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拓展新型贸易投资方式、推动金融领域机制体制创新、推动通关监管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法制化保障等方面的特色化改革探索成效,对浙江自贸试验区在推进改革探索过程中总结的制度创新成果进行首创性、实施有效性、系统性、集成性、复制推广可行性等多维度的分析评估,并与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进行对比分析,梳理汇总特色领域的系统性、集成性分析,提出复制推广事项清单和实施范围相关建议。

(4)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务院城市发展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浙江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总体情况,对标国内外先进地区,分析成效,找准差距,提出营商环境专项提升的具体工作举措。对浙江自贸试验区特色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完善方案和具体意见。

(5)分析评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前六批共260项改革试点经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落地进展与成效,并就如何提高复制落地成效提出对策举措。

(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营商环境专项评估

以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站在第三方客观独立视角,分析、反馈企业和社会对浙江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的“获得感”、满意度,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务院城市发展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数据调查及计算国际、国内自贸试验区模拟排名,查找问题短板及与国际一流水平的差距,从微观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更好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营造优越营商环境提供一个理性分析框架和清晰路径。

(1)对标国际化又聚焦本地化,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定量分析,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和国务院城市发展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浙江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和企业项目对行政合规、市场培育、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诉求达成情况,对浙江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进行评估,计算国际、国内自贸试验区模拟排名,挖掘营商改革亮点、梳理典型案例成效。

(2)结合国内外经贸形势及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对标国际自由贸易港等先进地区和国内先进区域,围绕开办企业、审批时间、通关效率、市场主体活跃度等指标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并提供具体排名,全面客观反映浙江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3)提出营商环境专项提升措施,依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在横向比较分析基础上,对浙江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方向和路径建议,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及目标。

(4)对浙江自贸试验区特色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完善方案和具体意见。

(5)对研究结果进行宣传推广,通过权威媒介发布评估结果。

(三)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

本项目要求秉持国内外研究视野,结合以往在开放型经济发展研究成果、自由贸易试验区评估分析经验及课题研究相关成果,开展浙江自贸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与成果评估工作,形成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二份和制度创新成果第三方评估报告二批,促进油气全产业链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更多的可复制推广经验。本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

(1)开展过程辅导。根据当年度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任务事项要求,聚焦油气全产业链重大制度创新,开展实地调查、座谈,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开展第三方专家过程辅导。要求每一批次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制定周期至少安排3个工作日在舟山开展工作。

(2)编制第三方指引报告。在2021年3月底前提交浙江自贸试验区上半年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至少15项),2021年8月底前提交浙江自贸试验区下半年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至少15项)。

2.制度创新第三方评估成果报告。

(1)制度创新成果事项梳理总结:乙方通过实地调查、座谈会和专家访谈等形式,牵头挖掘提炼浙江自贸试验区新的创新亮点,梳理总结该改革创新举措的主要做法、实施效果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2)创新性评估: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其他区域(含其它自贸试验区、特殊监管区、经济特区等区域)推出实施的创新举措,评估浙江自贸试验区创新举措的创新性,分析其所属创新性类别(全国首创等)。

(3)复制推广性评估:评估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事项的复制推广可行性及复制推广区域,分析向浙江省、全国其他区域复制推广的适用性、风险可控性、条件成熟度等。

(4)相关性评估:评估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事项与浙江自贸试验区定位、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功能特色的相关度。

(5)比较评估:就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总体情况,与第三批其他自贸试验区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与第三批其他自贸试验区在制度创新方面存在的优势与差距。

(6)优化提升建议: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提出优化提升的建议。

(7)要求每一批次制度创新成果评估周期至少安排5个工作日在舟山开展调研、座谈等相关工作,在2021年5月底前提交浙江自贸试验区第七批制度创新成果(至少15项)第三方评估报告,2021年11月底前提交浙江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制度创新成果(至少35项)第三方评估报告。

二、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2021年3月完成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四周年综合评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营商环境专项评估、浙江自贸试验区上半年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等报告;2021年5月完成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第七批),并提交报告;2021年8月完成浙江自贸试验区下半年制度创新第三方指引报告;2021年11月完成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第八批),并提交报告。时间截止前10天向甲方提交成果的报告初稿,并基于甲方的修改意见,于时间截止前完善定稿。

三、 款项拨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30%的款项,2021年5月完成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第七批)并提交评估报告正式版本且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用40%的款项,2021年11月完成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第八批)并提交评估报告正式版本且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用30%的款项。但若甲方已勤勉地进行政府内部的财政拨款程序,因政府内部财政拨款程序的规定造成的延期除外。

四、检验、验收

(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进行检验,各项工作和服务的程度及质量均以业主认可及满意为准。

(二)甲方收到以上评估报告正式版本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开具“验收合格证明”。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但是即使甲方已经对以上评估报告验收合格,甲方仍有权根据合同第三条第4款要求乙方按商务部要求继续修改完善。

五、项目预算及报价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报出最终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供应商漏报内容致使未能达到招标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二)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供应商可对投标书中没有提及的内容,按自己的理解适当增加,但有关价格及费用必须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并说明理由。

(三)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必须是唯一的。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四)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五)最高限价中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印刷费、差旅费、不可预见费用、税费、利润等一切内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须完全包含以上内容并不得超出最高限价。

(六)投标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部件必须注明“免费”或数字“0”,如有严重缺漏项,视为无效标。

(七)本次项目最高限价:总价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标。

★六、其他要求

(一)中标单位履行四周年综合评估、2020年营商环境评估和2021年制度创新成果评估报告的各项工作,在甲方现场办公时间不能低于30天。

(二)本项目经理不能兼任其它项目。

(三)提交成果至成果发布前,中标单位须指派至少1名项目组成员在甲方现场办公。

(四)中标单位负责评估报告的印刷(彩版)并承担印刷费用,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七、处罚条款

乙方未按照时间交付项目成果,或者交付的成果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接受每延迟一天1万元人民币的处罚,本项处罚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办公实行签到管理,乙方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每1天缴纳1万元人民币处罚,本项处罚不超过15万元。

本项目经理有兼职行为的,乙方同意接受一次性处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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