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要求
一、服务内容:青铜峡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服务
二、服务地点:青铜峡市
三、标段划分:二标段: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 0.2 元/平方米
四、检测鉴定的依据
根据不同的房屋结构及其它相关实际情况,成交供应商在下列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规程中选取合适的规范规程作为检测鉴定的依据对受委托的房屋进行检测鉴定:
JGJ/T 363-2016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GB/T 50344-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
GB 50007-2002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T 136-2001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GB 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6-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标准。
依据:《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
五、 普查、排查的目的、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排查的目的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青铜峡市被列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査县区。要启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査试点工作,全面获取房屋建筑,摸清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区域抗灾能力,建立分类型、分区域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的数据库, 积极探索形成相关经验做法,为全区下一步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方案》(宁政办发[2020]42 号)、青政办发【2020】42 号要求,须开展青铜峡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
(二)普查(排查)范围及内容
1、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合法权属的所有城镇房屋(包括住宅及各类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进行抗震设防基本信息调查。以住建部《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试用稿)》所列的城镇住宅建筑调查登记表、城镇房屋建筑(非住宅)调查登记表所列项目为 主要内容,在全县房屋建筑风险普系统收集基本信息、开展现场调查、在软件系统上传填写调査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建筑抗震设防等基本信息。
2、对农村集体用地范围上的所有农村房屋(包括农村住房和农村公共建筑)进行房屋建筑承灾体分布及灾害属性调查。按照住建部《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要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 在全县房屋建筑风险普査系统收集已形成的农村房屋建筑调査信息、在软件系统上传填写调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建筑抗震设防等基本信息。
3、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
①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
排查范围:主要为农村群众自建的住房改变其住宅用途,用作开办餐饮住宿、超市商店、美容美发、手工作坊,仓储流以及其他经营用途的房屋。
②农村住房
排查范围:主要以农村群众建设的一户一宅住房为主,全面完成我县农村住房调查和抗震性能评估。
③农村集中安置房和开发建设楼房
排查范围:主要以农村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集中安置房为主,如邵岗镇在集镇内的住宅小区,按楼栋进行排查。
④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
排查范围:主要以全县各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下辖行政村范围内,村委会的行政办公用房、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文化设施,健身文化广场等体育运动设施,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设施,餐饮饭店、超市、农资店、电商、农贸市场、生产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公共性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为主。
序号 |
普查内容 |
范围/单位 |
拟定服务事项 |
预算单价 |
备注 |
2 |
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 |
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 |
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名称、地上地下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造年份、产权登记、产权单位、结构类型等基本信息的录入;房屋使用情况的调查;现场照片的拍摄。 |
0.2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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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主要预期成果
(1) 数据成果
城镇房屋建筑调査、农村房屋调查数据集、外业调查照片等。
(2) 表格成果
城镇房屋建筑调査、农村房屋建筑调查表。
(3) 文字报告成果
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以及形成的各类方案(包括培训方案、实施方案等)。
(4) 排查工作结束后,对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做好分项汇总工作,并将排查的内容及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完成本项目的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服务。
七、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完成服务的技术、装备、能力、人员等;
2、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确定组织机构。
3、为本项目投入相对应的专业设备,并服务于本项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4、配合采购方做好本项目的前期宣传引导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项目的重要性,深入开展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5、供应商投标时报单价,招标时数量只是预估量,最终以实际普查数量据实结算。
6、供应商报价中必须包括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服务所必须的人工费用、资料收集、日常办公、差旅、专家咨询、会议、劳务、车辆、设备、管理费、税费及汇报成果制作费、专家劳务费、招标代理费、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费用不管是否在供应商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报价中已包括该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付费;
7、成交供应商要及时上报信息。
8、项目完成期限:2021 年 5 月 30 日前。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或不可抗拒力因素等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处理。
9、中标人提交的成果资料必须达到国家部门的验收要求,否则不予付款, 须一直服务至通过国家普查部门的验收。
10、其它未尽事宜,供应商一旦中标与采购人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11、供应商投标时须对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作出实质性经济处罚承诺,未作出承诺的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