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绿色发展,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的通知(浙美丽办〔2019〕26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环生态〔2019〕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丽水市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评估工作需要,制定本采购需求。
1、科学、客观地评估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47项指标完成情况,为丽水市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提供技术支持。
2、科学、客观地评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20项“两山指数”评估指标,为丽水市通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1、开展培训。
对涉及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两山指数”评估指标的各政府部门进行技术讲解与培训。
2、收集台账资料。
指导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评估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评估工作相关台账资料。
3、编制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材料。
(1)编制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三年(2018-2020年)丽水市47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对数据的来源、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仔细校核,并根据丽水实际,体现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工作亮点。
(2)编制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工作报告。
(3)按照要求收集整理丽水市《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第十条要求符合性证明材料、47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并按顺序进行装订。
(4)编制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中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特色亮点材料。
(5)协助接受浙江省美丽办复核评估,并指导落实相关整改工作。
4、编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估材料。
(1)编制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估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规程》评估要求情况、近三年(2018-2020年)丽水市20项“两山指数”评估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对数据的来源、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仔细校核,并根据丽水实际,体现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工作亮点。
(2)编制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估工作报告。
(3)按照要求收集整理丽水市20项“两山指数”评估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并按顺序进行装订。
(4)编制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中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特色亮点材料。
(5)协助接受浙江省美丽办及生态环境部的复核评估,并指导落实相关整改工作。
1、根据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相关要求,提交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材料,并指导完成相关整改。
验收方式:通过省级复核。
2、根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相关要求,提交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评估材料,并指导完成相关整改。
验收方式:通过生态环境部评估。
1、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
(1)2021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涉及指标的各政府部门进行技术讲解与培训。
(2)2021年4月中旬前完成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及各指标数据的初步测算,并完成复核相关材料编制。
(3)2021年5月中旬前完成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材料,经各部门联审后提交浙江省美丽办。
2、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估
(1)2021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涉及指标的各政府部门进行技术讲解与培训。
(2)2021年4月中旬完成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及各指标数据的初步测算,并完成复核相关材料编制。
(3)2021年5月中旬前完成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估材料,经各部门联审后提交浙江省美丽办初核。
(4)2022年,根据生态环境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估工作时间节点,对评估材料进行补充完善上报。
1、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本项目实施期间,成交人应派驻不少于2人进驻采购单位直至项目完成。
1、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
2、丽水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通过复核且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
3、丽水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通过评估且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