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程(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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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3290000146156 发布时间:2021-03-29 文档页数:74页 所需下载券:10
安徽省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程(前期工作)

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详见磋商文件)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付全部合同款30%;项目完成审查通过后15日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2

服务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具体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查通过时间);工可报告批复后8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审查通过时间),初步设计批复后5日内必须完成项目建设方案。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

初审业绩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信息化设计项目业绩。

备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须同时提供业主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响应无效。

二、项目概况

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等要求,2019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交办水函〔2019〕1156号)和《关于印发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1156号),要求各省于2020年底完成水运政务数据共享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传输、共享。

安徽省是水运大省,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必须提升行业信息的采集手段,汇聚全省水运政务数据,对数据进行收集、清洗和转换,建立动态、及时覆盖全省的航运企业、营运船舶、港口企业、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等港航数据资源库,服务于宏观调控及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部省间、长三角四省一市间的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

本项目是实施《智慧交通建设方案(2020-2022年)》的需要。智慧港航工程是《智慧交通建设方案(2020-2022年)》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进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智慧港口、数字航道建设,整合、改造、新建港航业务系统,实时监管内河船舶动态,实现港航业务管理协同化、船舶监管一体化,提升全省港航、海事管理与服务能力。其中部省政务数据共享系统建设是智慧港航工程的子项目,以实现部省数据共享系统建设为支撑,推进全省港航业务管理协同化,为行政管理、态势分析、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的主要内容为:采购人拟新建港口业务管理子系统、航道业务管理子系统、水运政务数据采集与交换子系统、水运政务数据应用服务子系统等应用系统,搭建水运政务数据资源库,以及配套的软硬件支撑平台。

需要供应商进行系统开发及平台建设的前期工作,制定系统开发及平台建设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根据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提交系统软件开发和平台建设设计和运行方案,并提出支撑平台软硬件需求、技术规格要求、系统开发和平台建设周期和项目投资概算。

1、供应商应独立对港口企业、水运企业和交通运输及港航管理部门需求进行调研,包括对接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等,采购人负责联系上述企业和部门。

2、项目成果须经过采购人审查通过。

前期工作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建设方案三个阶段,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建设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和管理部门审批。

四、方案要求

(一)总体建设方案

1.逻辑架构:重点考虑本项目建设内容及需依托的相关已有系统总体框架主要包括业务应用层、支撑平台层、数据服务及资源层、基础设施层等 4 个层面,同时还包括已基本建立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体系。

2.工程边界:需说明本工程与省厅及相关部门待建和已建系统的关系。

(二)应用系统建设需求

1.港口业务管理子系统

为安徽省港口业务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手段,该子系统用户为全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港口经营人。

(1)港口基本信息管理。对港口经营人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设备设施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2)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对所在港口总体规划、规划主要内容、港口建设各阶段批复文件及验收文件等进行管理。

(3)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对《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信息,以及港口经营人生产运营、危险货物报告制度执行、诚信记录、违规查处等进行管理。

(4)港口安全管理。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证明资料等进行管理。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备案,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审查、演练、后评估等信息管理。

(5)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对危险货物作业进行申报、管理,建立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库。

(6)节能环保:港口岸电设施情况,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使用和维护情况等进行管理。

(7)港口设施保安: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计划、证书及年度核验、保安设备设施、人员知识能力、演练等信息进行管理。

(8)港口地理信息展示:港口设施各类属性信息与港口空间位置信息关联,实现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展示,便于港口企业、管理部门实时掌握,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2.航道业务管理子系统。

为安徽省航道业务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手段,该子系统用户为全省各级航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1)航道基础信息管理。对全省航道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管理,包括航道名称、航道桥梁数量、通航建筑物等信息进行管理。

(2)航道建设规划管理。对全省航道规划、建设各阶段批复文件及验收文件等进行管理。

(3)航道行政审批管理。包括与航道有关工程航评审核信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信息;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设置、移动或拆迁航标批准信息。

(4)航道养护管理。包括航道例行养护、专项养护及应急抢通工作开展情况。

3.水运政务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

建设面向全省厅各涉水业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形成安徽省水运政务数据资源库。

(1)数据采集与治理。以《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中明确的34类共享数据项和安徽省港政、航政、运政、建设市场业务需求为依据,以《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和《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安徽省)为规范指导,对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中所涉及到的业务系统,通过接口对接方式,采集各项数据指标,通过数据清洗治理形成安徽省水运政务数据库。

(2)数据交换。在安徽省水运政务数据资源库的基础上,明确各类数据项的唯一标识,以数据接口的方式,对外单位、外部系统开展数据交换。通过部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部级系统的双向数据交换,将部级系统中涉及安徽省的水运政务数据落地应用。

4.水运政务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基于汇聚的本省水运政务数据,为省、市、县三级水运管理人员提供数据查询、分析、统计等应用服务。

(1)水路运输情况分析。汇聚省厅水路运输管理系统等资源,对全省国际、国内运输数据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2)港口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对全省港口经营人、港口危货经营人、港口保安设施、港口基础设施、港口码头岸电设施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航道情况分析。对全省航道基础数据、行政管理数据、内河航道养护等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4)水运建设市场情况分析。对全省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提供对设计审批、招标文件备案、竣工验收等信息的汇总分析。

(5)从业人员情况分析。对全省国内水路运输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高级船员,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等进行汇总分析。

)水运政务数据资源库建设需求

安徽省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程(前期工作)的信息资源规划与数据库建设主要实现本项目业务范围内各类信息资源的科学组织和综合管理,为应用系统提供集成的数据处理环境,并为部省之间、省内业务系统之间提供可靠的数据交换服务。

1.信息资源建设规划

根据行业信息资源现状,对本项目所建水运政务数据资源库信息资源进行规划,描述其总体架构。

2.数据库结构

通过分析业务应用功能和所需数据,并参照交通运输部数据中心、安徽省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等现有信息资源框架体系,分别设计水运政务数据库中的基础数据库、应用数据库,以及从基础数据库和应用数据库中提取转化形成的主题数据库。设计数据库主要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方式、采集频率。

(四)应用支撑平台建设需求

可根据需要提出应用支撑平台建设需求。

(五)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需求

主机及存储系统配置及部署

1服务器根据本项目性能需求测算,对采购人现有虚拟化硬件资源提出需求

2存储系统根据存储需求测算结果对采购人存储系统容量提出需求

3系统软件提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的设计方案。

网络系统建设根据现状和需求测算,提出接入交通行业专网的链路扩容方案。

3.安全系统建设

本项目将考虑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防护,包括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部分。

1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要求,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

2管理要求

本项目主要针对新建系统的建设管理、运维管理方面提出针对性管理措施要求。

4.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本项目实施地点由采购人指定,机房的监控、门禁、供配电、空气调节、消防、防雷接地等配套设施完善,所留余量可以满足本项目建设要求。

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方案调研、方案设计、各阶段评审、会议、差旅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费用。采购人后期不追加任何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本项目的报价风险。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不得挂靠,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项目。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保留解除已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权利,并报政府采购上级监管部门处理。

2.如在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服务响应达不到要求,影响采购人工作进度的,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的,采购人上报监管部门,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扣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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