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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2021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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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4080000148054 发布时间:2021-04-08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宁市兴宁区2021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采购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兴宁区2021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采购

二、项目说明: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 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城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工作,有效缓解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水田指标不足的矛盾,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题,保障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城区实际情况,拟计划与社会资金投资主体的公司合作开展兴宁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实施。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根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兴府办发〔2021〕10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南宁市兴宁区2021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进行采购。

2、 采购范围及预算金额:

本批次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调查潜力面积为6446.005 亩,根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兴府办发〔2021〕10 号)等文件规定,耕地质量提升1个等别,奖励3万元/亩;提升2个等别,奖励4万元/亩;提升3个等别以上,奖励4.5万元/亩。

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1个标段。

标段号

标段名称

项目地点

调查潜力面积

(亩)

采购预算金额(含收益)(万元)

A标段

兴宁区三塘镇那笔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三塘镇

198.5655

893.54475

B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沙平村、四平村等2个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331.641

1492.3845

C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两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370.635

1667.8575

D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永宁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429.4305

1932.43725

E标段

兴宁区昆仑镇群星村等5个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昆仑镇

472.68

2127.06

F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七塘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510.2985

2296.34325

G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民政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539.028

2425.626

H标段

兴宁区三塘镇建新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三塘镇

622.509

2801.2905

I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西龙村等2个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660.25

2971.125

J标段

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三塘镇

1142.91

5143.095

K标段

兴宁区五塘镇友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兴宁区五塘镇

1168.0575

5256.25875

合计

6446.005

29007.0225

备注:最终实施规模以清查后入库汇交数据为准

 

三、项目实施模式:

本项目属于引进社会资本作为南宁市兴宁区2021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的承建单位(实施主体),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全额出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因政策或者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无法实施时,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总承包形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群众协调补偿和施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复核(工程质量、数量、耕地等级评定)、验收报备、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等。

实施项目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审计单位、新增耕地复核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选取前,中标供应商需将各参建单位企业资质等详细情况书面向招标单位申请报备。中标供应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该类项目的管理办法等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奖励机制: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达到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后获取奖励。

奖励资金标准。按照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奖励,耕地质量提升1个等别,奖励3万元/亩;提升2个等别,奖励4万元/亩;提升3个等别以上,奖励4.5万元/亩。兴宁区政府按照实际确认水田指标面积对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确认水田指标面积(报备入库的面积)×奖励单价。

五、质量要求:

达到土地整治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并完成报备入库。

六、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主要服务内容:

(1)由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主导,依法依规选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由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主导作为项目法人,全额出资开展项目整体实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 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4〕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 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 311号)、《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第2部分: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规范DB 45/T 1056-2014第3 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 1057-2014》等土地整治技术规范(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以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3)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 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 等规定(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以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开展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工作,申请项目验收,获得项目新增耕地确认批文,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备。

(4)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必须按照《审议南宁市耕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14〕137号)文的要求,开展耕地整治项目补贴事宜。(如有新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5)奖励资金兑现

奖励资金兑现: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完成单一旱改水项目指标验收确认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奖励资金兑现至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80%;招标采购单位按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20%(不计利息)预留项目后期管护保证金。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按约定履行第一年度后期管护义务,并通过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核验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7%(不计利息);按约定履行第二年度后期管护义务,并通过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核验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7%(不计利息);按约定履行第三年度后期管护义务、通过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核验,并完成工程设施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该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6%(不计利息)。

项目管护期内,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派专人开展工程设施的监测和管护工作,项目的工程质保期与项目管护期限同步,管护期内如工程设施出现问题,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支出。工程设施在管护期间出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转,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不完成修缮工作,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指定第三方完成工程设施修缮工作,所需费用招标采购单位从项目预留后期管护保证金(即招标采购单位按批次“旱改水”耕地指标奖励金额的20%)中扣除。

(6)后期管护

为确保项目竣工后各项工程和设施保持良好,发挥应有作用,服务农业生产,社会资本参与方保证项目在建成后的后期管护问题。

1)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一项目(子项目)预算时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项目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足额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资金,在项目验收后用于工程设施管护和地力培肥,确保新增水田稳定耕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将项目工程设施移交土地权利人所在村委使用,由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负责管护3年并承担期间所有管护费用,水田原则上保证连续3年每1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对于种植作物的类型,兴宁区政府有优先指导权。期间管护费用由社会资本参与单位承担,同时确保项目工程和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如有新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后期管护质量应确保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88号)等规定(如有新政策文件规定,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新增耕地核定,满足上级主管部门水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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