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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引进社会资本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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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100000160446 发布时间:2021-06-10 文档页数:47页 所需下载券:10
邕宁区引进社会资本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下表带“★”条款为必须满足条件,不能实质性满足(即认定为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项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邕宁区引进社会资本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一)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意见》文件精神,扩大邕宁区耕地提质改造实施范围,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确保完成耕地提质改造、水田垦造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号),进一步标准化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体制改造项目建设,在原有已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单位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再增加3家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本项目分为3个分标,各标段划分详见附件),以总承包形式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作为项目承建单位(实施主体),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全额出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因政策或者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无法实施时,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总承包形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潜力调查、选址、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群众协调补偿和施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等。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审计单位、新增耕地复核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等由城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选定,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承担。

(二)项目实施流程

1、项目选址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根据邕宁区旱改水潜力调查成果,结合群众实施意愿、地块实施条件等因素进行选址筛查,初步选址结果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后备资源调查成果进行核定。

项目实施原则上单个实施地块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含30亩),单个项目面积不得低于50亩(含50亩)。

2、开展前期工作

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主导,依法依规选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潜力调查、土地清查、可研概算编制、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等工作。

3、项目施工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全额出资开展项目整体实施,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规范DB45/T1056-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11057-2014》等土地整治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相关属性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3号)中灌溉水田适宜种植水生农作物的要求。

4、项目验收确认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14》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工作,申请项目验收,获得项目新增水田确认批文,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备。

5、项目管护

项目完成验收入库后,原则上管护期不少于3年,社会资本投资单位须连续3年种植水生农作物,原则上每年种植一造,如有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期间管护费用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承担,同时确保项目工程和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城区农业农村局、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完成每年种植水生农作物现场核实和举证工作,核实结果作为支付奖补资金的佐证。

6、项目移交

社会资本投资单位管护期3年满后,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将工程设施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合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和设施的监管、维护、使用,并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相关的村(居)民小组,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三)项目指标奖补方式及管理分配

1、项目建成后,城区人民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投资完成的旱改水项目按新增水田指标面积进行奖补,新增水田指标以每亩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在新增水田指标入库确认后45个工作日内,按奖补金额的50%进行支付;第二次支付时间在城区农业农村局核验完成第二年水生农作物种植并拍照核定通过后30日内,按奖补金额的30%进行支付;第三次支付时间在城区农业农村局核验完成第三年水生农作物种植并通过拍照核定且完成工程设施移交后的30日内,按奖补金额的20%进行支付。

2、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在时限内完成新增水田指标入库的给予额外奖励。项目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新增指标入库的,额外奖励3000元/亩;六个月内完成新增水田指标入库的,额外奖励2000元/亩。该部分奖励资金支付与第三次奖补资金支付时间同步。

3、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继续参与投资新项目的,原则上需原项目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指标入库,新项目方可参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四)责任约定

1、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实施阶段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与农户签订用地协议、管护承诺书,在取得同意并经公示确认后才能进入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如因前期工作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推进的,由此所产生的测量、规划设计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2、在验收通过、指标入库后的三年管护期间,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必须保证连续3年且每1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如不按规定种植水生农作物,造成指标不能使用或被扣减,项目业主可以追溯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3、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提质改造项目投资建设的所有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的全程运作,并承担项目建设成本和所有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责任风险、投资风险。超过实施期限未能报备入库的项目,不给予奖补。

4、项目立项后,原则上每个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6个月。若未在期限内完工,超过1个月的扣除2000元/亩,超过3月的扣除3000元/亩。

5、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自治区劳动监察部门通报的,扣除奖补总金额的10%;被南宁市劳动监察部门通报的,扣除奖补总金额的5%。

6、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可返修整改,自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0日内未完成整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扣除2000元/亩。

7、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实施的项目质量负总责,确保“旱改水”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符合占补平衡要求,如项目质量方面原因造成不能获批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自行承担已经投入的相关资金损失及相关后果法律责任。

二、商务条款

合同签订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进度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潜力调查,2个月内向采购人提交所有调查地块图纸;

2、向采购人提交调查地块图纸后2个月内完成立项并开工建设;

3、开工建设后2个月内完成50%工程量,5个月内完成100%工程量;

4、工程完工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入库成功。

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2个月后,已向采购人提交调查地块以外的可改造潜力地块,鼓励其余标段有能力的中标人最大潜力进行耕地提质改造,中标人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可跨区域实施。

2、中标社会资本参与单位后期管护质量应确保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88号)等规定(如有新政策文件规定,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新增耕地核定,满足上级主管部门水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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